北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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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 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资源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秩序,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信息报送是指设置单位将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泊位类型和数量、位置信息等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是指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前,按规定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区停车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并生成备案证明。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 P+R 停车场。道路
2、停车泊位是指占用道路设置,并允许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包括路外公共、公建配建、立交桥下)是指在道路以外,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2 -专用停车场(包括单位大院、居住小区)是指在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P+R 停车场是指驻车换乘停车场。第四条第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为全部类型的停车设施,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备案范围为经营性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需办理经营性备案。专用停车场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办理经营
3、性备案。立交桥下停车场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暂参照办理经营备案。第五条第五条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汇总统计辖区内停车设施资源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后的服务质量监管,定期对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本市逐步推进停车信息化建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3 -第二章 停车设施信息报送第第六六条条 停车设施
4、信息报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停车设施设置后 10 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设施设置情况报送至区停车管理部门。居住小区按停车自治管理设置的停车设施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二)区停车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停车场(位)编码规则对停车设施进行编码,每季度统计汇总辖区内停车设施信息报送情况,并报送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第第七七条条 信息报送包括以下内容:(一)停车场名称;(二)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三)停车场类型;(四)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五)设置单位及产权单位(或自治组织)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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