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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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 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 号)、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1164 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
2、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与四川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直接面向四川省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需求,为四川环境管理服务,重点围绕四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等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着重推动解决四川环保工作中急需的重大科研问题。主要包括:(一)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附件:2程的战略性、前沿性研究项目;(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三)环境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与控制技术开发;(四)生态保护、建设与生
3、态恢复技术研究;(五)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六)环境保护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七)四川省地方环境标准研究;(八)环境监测监察技术、方法研究;(九)环境与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十)环境信息技术研究与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有关的项目,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实施和监督管理、支出与预算执行、验收和
4、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 号)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 号)执行。3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六条第六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和规划财务处依据其职能,开展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确定项目
5、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和问责制度;(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七)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八)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九)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第八条第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二)核批专项项目经费预算;(三)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4第九条第九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生态省建设战略、民生
6、工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程序、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特大或重大项目,可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7、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七)具有良好的信誉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生态省建设战略、环保民生工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的需求,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时5间进行。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经推荐部门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是: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或学会。部属院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科技项目申报书由四川
8、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格式可在四川环保网()下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申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情况介绍;(二)立项的必要性及省内外、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技术路线;(四)主要技术关键及技术经济指标;(五)拟承担单位现有研究基础、技术优势和条件;(六)技术领域;(七)预期技术水平;(八)项目应用前景及预期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九)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十)预期成果形式;(十一)经费预算;(十二)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目标、性质、研究内容、范围等,分为重点科技研究
9、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三类。申请经费超过 30 万元的项目,一般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八)经费预算;(九)年度进度和目标;(十)预期成果;(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十二)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评审和立项第
10、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记录,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评审。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成果;(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
11、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科技项目评审细则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打分,提出评审建议意见和排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送四川省8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会
12、审,安排经费预算。根据经费预算,提出当年拟安排的项目,按程序审批,批准后列入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余下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进入下一个年度安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列入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甲方即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三)乙方即计划任务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验收考核指标;(七
13、)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十二)争议解决方法。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9权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项目申报书、论证或评估意见如实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一式五份,经签约各方认定后,履行签订手续。计划任务合同书是对项目进行验收或鉴定,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格式可在四川环保网()下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执
14、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的科技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格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
15、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10(一)严格按照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保证按时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二)按规定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管理机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四)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填报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七)报告项目执行
16、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 2 月底前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未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应每 6 个月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研究进展情况。11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两
17、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于按程序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书面报告
18、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核查备案。第六章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12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一)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不到 85%;(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四)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
19、事先未书面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13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
20、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一)项目计划任务书;(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验收报告;(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或项目研发技术报告;(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十一)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十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验收工作采取组织专家小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
21、。业务验收专家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环保科研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14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一般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在特定情况下,经管理部门同意,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测),独立、负责地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和验
22、收结论。并在结论意见中总结项目对环境科技管理的支撑作用,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存在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的项目,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首次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第四十五条第四
23、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 15 日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15验收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继续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结合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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