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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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鄂州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鄂州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第二章第二章 举报渠道举报渠道第四条第四条 鄂州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第五条第五条
2、 鄂州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一)鄂州市统计局网站;(二)市政府统计政务平台;第六条第六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第三章第三章 举报受理举报受理第七条第七条 市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八条第八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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