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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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备案号备案号20深圳市预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评 价标准价标准 The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concrete(mortar)green mix station (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前言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2012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深建节能201266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价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2、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生产的基本要求(三级) ;5 绿色生产的二级要求;6 绿色生产的一级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分院(地址:;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管单位:本标准主管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水泥制品协会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3、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III目次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 4 -5 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 9 -6 绿色搅拌站的一级要求.-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标准名录.- 12 - 1 -1 总则总则1.0.1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保证混凝土质量并使得搅拌站生产过程符合绿色环 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当地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预拌混
4、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评价。1.0.3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要求。- 2 -2 术语术语2.0.1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in ready-mixed concrete(mortar) 符合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2.0.2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water 清洗混凝土(砂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的含有较多固 体颗粒物的洗涮水。2.0.3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
5、aste water 对生产废水、废浆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2.0.4 砂石分离机 separator 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2.0.5 厂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2.0.6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2.0.7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 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2.0.8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
6、当量直径不大于 100m 的颗粒物。2.0.9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10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10m 的颗粒物。2.0.10 细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2.5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2.5m 的颗粒物。-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建立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0.2 预拌混凝土(砂浆)除应满足
7、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预拌砂浆GB/T25181 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当地环境 保护的要求。3.0.3 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监测控制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3.0.4 生产企业不得违规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生产性固体废弃物。3.0.5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的评价应由政府管理部门指定专业的机构进行。负 责评价的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评价细则,评价细则可采用打分制评价每一大项是否符合 要求。- 4 -4 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4.0.1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厂址和厂区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8、评价: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厂址和厂区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新建、改建或扩建符合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前进行了环境评 价并获得许可;2 厂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区布置;3 厂区内道路面应硬化,其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4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采取防扬尘措施或进行绿化,保持卫生清洁;5 生产区内设置有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6 厂区内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7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按照深圳市“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4.0.2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设备、设施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设备、设施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9、 生产企业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0171、 混凝 土搅拌机GB/T 9142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 的规定;2 搅拌站(楼)满足生产性粉尘和噪声控制要求;3 搅拌站(楼)在产生生产性粉尘的位置安装除尘装置,并定期保养调试、保持其正 常使用。4 搅拌主机卸料口设有防喷溅设施,装车区域的地面和墙壁的保持清洁卫生;5 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并定期检查维护;6 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7 骨料堆场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硬化、排水通畅;2)粗、细骨料由隔离墙分隔堆放;3)
10、骨料堆场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堆场,安装喷淋抑尘装置。8 配料地仓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9 配备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砂石分离机,产生的废水和废浆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 废水处置系统。10 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4.0.3 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管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管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5 -2 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使用袋装。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4.0.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生产过程中
11、产生的废水、废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配备生产废水处置设备设施,生产废水通过专门管网收集和处置。2 建立包含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等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排水沟系 统覆盖连通搅拌楼(站)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 淀池连接。3 来自砂石分离机、废浆压滤设备,以及洗刷搅拌机、运输车内罐等以混凝土原材料 成分为主的废水、废浆可用于混凝土(砂浆)的拌合用水;场地冲洗水、骨料(特别是海 砂)冲洗水和车辆清洗水可以用于降尘、车辆冲洗,并循环使用,但不得用做混凝土(砂 浆)的拌合用水。4 搅拌站生产性废水、废浆(不包含骨料冲洗水)的总体消纳利用率不低于 80%
12、。5 生产废水和废浆的应用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 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应及时做无害化处理。2)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部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其一,生产废水与其他拌合用水按比例混合后的水质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且混凝土试配证明废水掺量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并满足工程要求;其二,生产废水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3)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其一,取废浆静置 24 小时后的澄清液,与其他拌合用水按比例混合后的水质符合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其
13、二,废浆掺量经混凝土试配证明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并满足工程要求。其三,掺加废浆时,配合比设计可将废浆水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 计入胶凝材料用量;其四,掺用废浆水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水中固体颗粒分布均匀;其五,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少于 1 次;其六,废浆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4)废水、废浆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高强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 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5)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 6 -4.0.5 废弃混凝土(砂浆)消纳利用率不低于废弃混凝土(砂浆)消纳利用率不低于 80%,并
14、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废弃新拌混凝土(砂浆)可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混凝土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 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和使用。2 废弃硬化混凝土(砂浆)可交由专业机构集中消纳利用,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 身具备条件时,也可自行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消纳利用。4.0.6 搅拌站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搅拌站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企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以及地方规划来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制订噪声 区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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