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pdf
《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pdf(5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 发布2017-09-29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节点及许
2、可排放限值.8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4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0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10. 合规判定方法.26附录A(资料性附录)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28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2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3、。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4、)、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氮
5、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
6、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7、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
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
9、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10、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3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
11、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氮肥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要求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氮肥行业;执行 GB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主要产品及产能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
12、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4.3.2 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填写)、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氨合成、尿素和硝酸铵等工艺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4.3.3 主要工序及工艺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 A 中表 A.1A.3。4.3.4 生产设施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a)必填内容,包括:1)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碳化塔;氨合成单元的氨合成塔;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硝酸铵单元的中和反应器等;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洗气塔、造气废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
13、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天然气或重油部分氧化工艺的黑水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硝酸铵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等;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原料气制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
14、;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机;生产单元开工加热炉等;44)储罐,如液氨罐、甲醇罐、甲醛罐、原料油罐等;5)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除盐水站、循环冷却水场、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炉,火炬系统的火炬等。b)选填内容包括:除 a)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4.3.5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填写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处理量。排放废气的生产设施还应填写设计废气排放量。4.3.7 产品名称填写各
15、生产单元的主要产品名称。如原料气制备单元产品包括粗合成气、酚、液氨、焦油等,原料气净化单元产品包括净化合成气、石脑油、硫磺、液化气等,氨合成单元产品包括液氨,尿素单元产品包括尿素。4.3.8 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填写生产单元的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4.3.10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 一般要求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和成分。属于
16、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4.4.2 原料、辅料4.4.2.1 名称原料包括煤(无烟煤、烟煤、褐煤)、天然气、焦炉气、油、焦炭等。辅料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54.4.2.2 设计年使用量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2.3 成分原料中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 燃料4.4.3.1 名称包括燃料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标明自产或外购。4.4.3.2 设计年使用量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3.3 成分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低
17、位热值和其他燃料中硫元素占比、低位热值为必填项,其余参数为选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 其他填写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内容。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一般要求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4.5.2 废气4.5.2.1 产排污环
18、节和污染物种类产排污环节包括备煤单元的煤堆场、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原料气制备单元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造气废水沉淀池,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和煤粉过滤器、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天然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等;尿素生产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包装机;硝酸铵生产单元的造粒塔、包装机;公用工程单元的动力锅炉、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以煤或油为原料)、火炬等排放源。污染物种类为各污染物项目,
19、具体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64.5.2.2 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等。4.5.2.3 污染治理工艺a)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b)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c)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d)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蓄热氧化、热力焚烧、洗涤、生物滴滤等。4.5.2.4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参见表 1)排放浓度等。需要填写废气治理设
20、施详细参数时,参照 HJ 853 中附录 D 选填。4.5.2.5 排放口类型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具体见表 1。4.5.3 废水4.5.3.1 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场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2。4.5.3.2 排放去向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和回用。废水总排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
21、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4.5.3.3 排放规律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2)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填报。4.5.3.4 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回用设施等。4.5.3.5 污染治理工艺a)装置预处理:过滤、沉淀、除油、闪蒸、汽(气)提、萃取、溶剂回收等;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调节、混凝沉淀、隔油、浮选等;c)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缺氧/好氧(A/O)、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 、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膜生物反应器(MBR)、生物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hj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化肥 工业 氮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