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户口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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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立户口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6 年第 1 版)第十三条:“1、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2、居住在集体土地区域的公民要求分户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的房屋和同意分立户证明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公安户政服务窗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立户。二、承办机构党政综合办、镇村规划建设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
2、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五、申报材料1分户申请书;2结婚证等有效证明;3户口簿。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4办结:村(居)委会打印相关证明材料交申请人到镇派出所办理分户。七、服务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党政综合办、镇村规划建设办联系电话:0553-8511666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
3、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二、承办机构党政综合办、民政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五、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村(居)委会或到镇党政办申请;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
4、材料; 4办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七、服务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党政综合办、民政办联系电话:0553-8511666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 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5、 天。”二、承办机构镇村规划建设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五、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芜湖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村(居)委会出具危房证明材料;5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2受理:镇建设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建设办审核申报材料;4转报: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七、服务时限15 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镇村规划建设办联系电话:0553-8519899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
6、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 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 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镇村规划建设办三、服务对象危房改造对象户四、服务流程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要求,对危房改造对象施工安全、建设工期进行指导。五、服务时限6 个月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镇村规划建设办联系电话:0
7、553-8519899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二、承办机构镇村规划建设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服务流程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对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五、服务时限即办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镇村规划建设办联系电话:0553-8519899协助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二、承办机构国土所三
8、、服务对象个人、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知识宣传。五、服务时限即办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国土所联系电话:0553-8515666查询利用档案(资料)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二、承
9、办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三、服务对象个人、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服务对象持有效证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五、服务时限即办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553-8511666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
10、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承办机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已婚育龄妇女四、服务流程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2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检查随访服务。五、服务时限全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
11、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二、承办机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育龄夫妻四、服务流程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2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及信息管理服务。五、服务时限全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
12、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二、承办机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育龄夫妻四、服务流程1 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2 对全镇计划生育药具进行统计,落实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五、服务时限全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
13、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二、承办机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孕妇四、服务流程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2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对孕妇访视咨询等随访服务五、服务时限全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
14、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机构计生办三、服务对象育龄夫妻四、申请条件流入到我地满 1 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五、申报材料1.有效的身份证;2.外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
15、。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镇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申请;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与流出地核实相关信息;4.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为符合对象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七、服务时限30 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
16、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三、服务对象流动育龄妇女四、服务流程1摸底:流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2查验婚育证明:对于外省流入我地 1 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3开展登记服务:流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婚育情况登记并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五、服务时限15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53-8510015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 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
17、 防治宣传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
18、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文教卫)三、服务对象个人、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摸底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村(居)委会协助镇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2分散隔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3开展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五、服务时限即办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社会事务办(文教卫)联系电话:0553-8510023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19、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文教卫)三、服务对象个人四、服务流程1组织宣传:各单位及村(居)委会;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五、服务时限按工作计划办理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社会事务办(文教卫)联系电话:0553-8510023传染病疫情预
20、防、控制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
21、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文教卫)三、服务对象个人四、服务流程1、预防、控制疫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五、服务时限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社会事务办(文教卫)联系电话:0553-8510023孤儿基本生活费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 号):“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
22、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 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23、表;(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三、服务对象个人四、申请条件孤儿或其监护人五、申报材料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 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二张;4孤儿基本生
24、活费申请表。六、办事流程1申请:到村(居)委会或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申报材料;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七、服务时限10 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联系电话:0553-8510035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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