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协调机制_欧盟应对成员国多样性的新治理模式_朱贵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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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5 月第 12 卷第 3 期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May, 2010Vol. 12No. 3国际政治开放协调机制欧盟应对成员国多样性的新治理模式朱贵昌摘要为了在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实现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欧盟发展了一种名为开放协调机制 的新治理模式。作为一种介于政府间合作与超国家治理之间的新治理模式, 开放协 调机制具 有鲜明的特 点和优点, 它不是 一个立法 决策机制,而是一个以目标为导向的、进程灵活的软法治理机制。作为一种 新近提出的 治理模式, 开放协 调机制仍处 在实践探 索阶段, 其所适用的政策领域相对有限 ,但是其对欧盟多 层
2、治理体制的潜在影响却不容忽视。关键词欧盟 开放协调机制 新治理模式中图分类号D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1755( 2010) 03 -0008 -012欧共体/欧盟每一次扩大后, 都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改革, 以适应成员国扩大后欧盟治理 的效率问题。但是以往历史发展表明 , 这些制度改革 还不足以解决欧盟扩大后所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 , 即成员国的多样性与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的矛 盾。欧共体/欧盟选择通过采取一些灵活性措施来解决或者缓解这个矛盾。比如, 允许个别成员国在某些共同体 政策领域选择性退出, 像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引入建设性弃权 ( constructive abst
3、ention) 决策机制, 又如允许部分成员国在某些领域先于其他成员国开展增强合作 ( enhanced cooperation) 等。这些灵活 性安排显 然有助于包容成员国的多样性 , 但是却不利于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采取共同行动。随着欧盟东扩后成员国数量的剧增和成员国差异性的增大 , 日益增多的 灵活性措施对欧盟治理的统一性的负面影响会更加突出。为了在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实现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欧盟发展了一种名为开放协调机制 ( OMC, 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 的1新的治理模式。 这种开放协调机制是在 2000 年 3 月3作方式之后的另
4、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是在什么样的 背景下提 出来的? 它具有什 么内容 和特点呢? 它对欧盟原有的治理体制意味着什么呢 ?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简单分析。一、开放协调机制的提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协调是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相伴而生的, 并随着欧洲一体 化的发展而发展。但把开放协调机制作为一种新治理模式 在 21 世纪之初正式提出来却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 , 为解决欧盟东扩后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性增大问题, 欧盟在 20 世纪90 年代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和修改条约如 马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 、尼斯条约 进行制度改革。制度改革主要涉及欧盟制度之间的权力平衡 , 成员国在欧盟制度中的代表, 以及灵活
5、性安排 等。这些制度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还不足以解决欧盟共同行动所面临的挑战。如何在尊重成员国多样性与寻求共同行动的一致性之间找到适 当的平 衡就成了 一个无法 回避的问题。开放协调机制就是在这样的 背景下提出来的 , 它关注的是 进程的灵活性而不是宏观制度上的灵活4性。 其次, 自从丹麦全民公决否决马约 以来, 欧盟的合法性危机和 民主赤 字问题引 起了人们 的极大关注, 困扰着欧盟的发展。欧盟合法性危机不仅仅是民众代表不足的问题, 也不仅仅是欧洲议会权力太弱的问题, 而且也是透明、 问责、 开放和参与的问题。 开放5的里斯本特别首脑峰会上正式提出的 , 当时主要用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就业
6、政策 , 后来这种治理 模式被逐渐推广开来, 广泛应用到宏 观经济政策、 就业政策、 社会包容政策、 养老金改革、 信息社会政策、 研究与创新政策等 所有成员国不愿意让渡权力、 但又希望加强协调的政策领域 ,2成为继共同体治理方式、政府间合8国际论坛 2010 年第 3 期协调机制正是在回应人们对欧盟治理的种种指责和不满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再次 , 为了推进欧洲 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 , 以及实现 里斯本战略所提出的经济社会战略目标 , 欧盟需要对 由成员国管辖的政策领域如财税等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进行协调, 而欧盟又没有获得这方面的授权。为了 突破这一困境, 欧盟逐渐探索出了开放
7、协调机制这样 一种治理模式。具体而言, 开放协调机制是在总结以 前的卢森堡进程、 卡迪夫进程和科隆进程的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6逐步形成的。(Broad Economic Policy Guidelines) 、 对成员国的建议书、 监督成员国的经 济政策和 定期进行 全面评 估等。经济结构政策比较宽泛 , 涉及产品、 服务和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长期公共财政等方面 , 因此, 这方面的协调要比卢森堡进程专注于就业政策的协调要复杂得多, 但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 即尽管成员国面临类似的问题和挑战, 但是解决的关键和行动的最优选择在成员国层面而不在欧盟层面。卡迪夫进程首先是各成员国政府公布其产品和资
8、本市场的国家报告 , 然后由欧盟委员会补充两份报告分别说明各国资本、 产品和劳动力市场的进展和挑战、以及各国在公共财政方面的进展和挑战。这项欧盟委员 会的评估每年重复进行 ,旨在为联盟的经济政策广泛指导方针做准备 , 委员会的评估报告也用基准设定、 最佳实践、 建议和定期监督的方法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改革。科隆进程(Cologne process) 始于 1999 年在科隆召开的欧盟首脑峰会, 主要是结合卢森堡进程和卡迪夫进程的经验, 促使欧盟 层次的社 会伙伴、 欧洲中央银行、 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 总体经济对话。该对话机制没有立法权力, 也不提出具体建议 , 甚至不发表会议记录。它只是
9、一种信心建立措 施, 旨在通过这种对9话机制来形成欧盟整体经济政策共识。8卢森堡进程( Luxembourg process) 始于 1997 年在卢森堡召开的欧盟首脑峰会 , 主要是推动成 员国之间在就业政策方面的协调。欧盟成员国在就业领域的政策协调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就已经出现 , 但那时的欧洲一体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 就业形势也 不是非常严峻。进入到 90 年代以后 , 欧盟的失业率不断上升 ,失业人数大大增加 ,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 欧盟在 1994年召开的艾 森峰会 上就通 过了欧 盟就业战略( EES,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 1
10、997 年修订的阿约 把该战略纳入条约之中, 增加了就业条款。卢森堡进程是个年度循环过程 , 欧盟首脑峰会每年 考察一次欧盟的就业状况并做出结论, 部长理事会根据此结论 ,在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的基础上 , 每年制定成 员国应在其就业政策中予以考虑的欧盟就业指导方针 ( employ-ment guidelines) 。各成员国据此拟定本国的行动计划(NAPs, National Action Plans) , 并说明该计划如何达到欧盟就业战略的政策目标。每一成员国均须每年向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交报告并说明实施其就业政策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 每年部长理事会 和欧盟委员会要对根据就业指导方针实
11、施就业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并可以做出针对成员国的 建议书( country -specificRecommendations) , 由成员国决定 是否依照建议 加以改善。以检查结果为依据, 部长理事会和欧 盟委员会应向欧盟首脑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欧盟就业状况以及就业指导方针实施情况的联合就业报告 ( Joint Employ-7ment Report) 。 从下文分析可以看出 , 卢森堡进程包括了开放协调机制的基本步骤和主要要素 , 如相互学习、 基准设定( benchmarking) 、 最佳实践、 评估检查等。卡迪夫进程( Cardiff process) 始于 1998 年在卡迪夫召开的欧盟
12、首脑峰会 , 主要是推动成员国 之间在经济结构政策方面的协调。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结构政策的协调在 1991 年 马约 关于经济货币联 盟的规定中就有明确 要求, 包括制定经济政策广泛指导方针在总结上述进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2000 年欧盟里斯本首脑峰会提出开放协调机制 , 使上述实践探索走向规范化和正式化, 并把它作为欧盟实施新发展战略即里斯本战略(Lisbon Strategy) 的新治理模式。二、开放协调机制的内容与特点根据 2000 年 3 月欧盟里斯本首脑峰会的决议 , 开放协调机制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 ( 1) 制定欧盟的短期、中期、 长期政策目标和指导方针, 并设定实现这些政策
13、目标的具体时间表; (2) 建立满足不同成员国和部门需要的定量、 定性指标 (indicators) 和基准( benchmarks) ,作为比较最佳实践的方法; (3) 各成员国和地区根据各自情况, 通过制定具体目标、 采取具体措施, 将欧盟上述指导方针转化为国家、地区甚至地方政策 ; ( 4) 进行定期监督、 评估和同行 评价, 形成一个 相互学 习的过程。 从这些基本要素可以看出, 开放协调机制并不是一个立法决策机制, 而是一个以目标为导向的、进程灵活的协调机制。与欧盟的其他治 理方式相比, 开放协调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 与共同体治理方式的超国家倾向不同 , 开放协调机制主要倾向于政
14、府间协调合作而不是超国家立109开放协调机制欧盟应对成员国多样性的新治理模式法决策。开放协调机制的运作主要靠欧洲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 欧盟委员会来推动, 无论是政策形成阶段还是监督阶段, 上述三个机构都直接介入, 而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基本被排除在外。开放协调机制的治理手段如决议、 基准、 评估报告等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 因而11一般被称为 软治理 方式或 软法 机制。 可见, 开放14开放协调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 开放协调机制是一种介于政府间合作与超国家治理之间的新治理模式。这种新治理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能够把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实现欧盟 治理的 统一性这 两
15、者较好 地结合起来。政府间合作虽然充分照顾到了各成员国的实际情况, 但是由于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拥有否决权 , 无法做到成员国政策之间的整合和实现欧盟的共同政策目标。如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由于仅限于政府间合作 , 欧盟在这方面的进展就相对有限。与 此相反, 超国家的共同体治理方式通过欧盟层面统一的立法决策虽然较好地实现了欧盟超国家整合的共同政策目标 , 但是成员国因丧失了自由决策权而成为被动、 消极的治理主体 ,甚至对欧盟的超国家治理产生怀疑和抵 制。因此, 这两种治理方式都只侧重了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 或者说为了实现一个目标而不得不牺牲另一个目标。而开放协调机制则试图把这 两方面结合起
16、来 , 强调在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欧盟治理的统一性和共同的政策目标。开放协调机制一方面确立了成员国的政策优先主导权, 让各成员国依据各自特性解决问题 , 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另一方面, 让各成员国的政策选择和行动计划都围绕共同的政策目标来进行 , 而且要接受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定期监督和评估。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评估报告、政策建议等虽对成员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对成员国却有无形的同行压力和信誉上的约束力。在开放协调机 制下, 欧盟决策机构不是制定详细 具体的政 策方针, 对成员 国指手 画脚。这种以成员国为主的治理方式相对来说给成员国带来的压力小得多, 并且有益
17、于各国学习借鉴别国的最佳实践经验。它符合成员国一再强 调的辅助性原则 , 同时还把辅助性原则和欧盟层面的共同行动结合起来。它既推动了成员国主动协调各自政策以趋近欧盟层次的共同目标, 又无侵犯成员国的主权之嫌。因此 , 它为平衡成员国各自选择权和共同体决议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建设性的解决途径, 有助于充分调动成员国和共同15体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推动欧盟治理目标的实现。协调机制主要按照政治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来运作。共同体治理方式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执行统一的政策,而开放协调机制尊重成员国差异性 , 允许各 成员国在各自的制度框架内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政策 , 以更好地达成趋同的目标。所以, 与共同体治理方
18、 式侧重于各成员国共同行动不同 , 开放协调机制注重 把成员国国内决策与欧盟层面的合作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 , 把12成员国的独立性与共同的行动结合起来。其次, 与政府间合作方式不同, 开放协调机制是一个具有明确的步骤、 共同的政治承诺和同行 压力的机制。开放协调机制在不同的政策领域虽有所不同 , 但是都遵循这样的步骤: 在欧盟层面设立共同指导方针、目标和评价基准, 各成员国根据欧盟的指导 方针和目标制定各自的年度行动计划 , 由来自各成员 国和欧盟委员会的专家代表组成的政策委员会对各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和同行评价 , 评出最佳实践 , 倡导其他成员国共同学习, 最后对指导方针和总体结 果
19、进行回13顾并根据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开始新一轮协调。如上所述, 欧盟政治领导人都直接参与开放协调机制 , 都承诺要达到他们共同关注的政策目标, 并相互监督评价,这使开放协调机制具有自动执行的动力和压力 , 有助于共同目标的实现。此外, 与政府间合作方式不同 , 开放协调机制寻求动员各种公共和私人行为体的参与,强调治理过程的开放性 , 注重扩展参与治理 的主体范围。可见, 开放协调机制是一个开放的、 鼓励各种行为体参与并具有一定自动执行能力的循环治理机制。再次, 开放协调机制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 , 而更是一种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的机制。开放协调机制没有把成员国间的多样性作为欧盟治理的障碍 ,
20、而是把其看作是各国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开放协调机制特别强调成员国间的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 , 注意信息共享, 比较和评估各成员国政 策实践, 评出最佳实践 , 倡导其他成员国共同学习 , 从而提升成员国解 决问题的能力。在这样一个经验交流和互相学习过程中 , 成员国之间的互信可以培育和建立起来 , 成员国 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 间的联 系与合作 也会更加 密切。这样, 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 , 可以通过此外, 开放协调 机制还具有扩展欧盟治理的政策权限和提高欧盟治理合法性的优点。欧盟治理必须按照成员国的授权原则来进行 , 在成员国没有授权的政策领域欧盟是不能介入的。欧盟如果想介入
21、新的政策领域则必须通过修改 欧盟条约 赋予欧盟新的治理权限, 换句话说, 成员国必 须向欧 盟让渡 部分权 力。但国际论坛 2010 年第 3 期是, 开放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原则 , 它可以在不修改 欧盟条约 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不需要成员国进一步向欧盟让渡权力的情况下推动欧盟在新政策领域的合作与整合。 可见, 开放协调机制可以在成员国不让渡主权的情况下扩展欧盟治理的权限 , 尽管这只是一种非正式的功能扩展。这种非正式的功能扩展可以解决进一步转移权限的政治限制和要求成员国进17一步协调的压力之间的矛盾。如上所述, 由于开放协调机制一方面符 合欧盟治理的辅助性原则, 另一方面强调各种社会
22、行 为体的参与和进程的开放性, 因此它被认为具有提高 欧盟治理的民主合法性的优点和潜力。在开放协调机制下政策主导权仍属于成员国, 且彼此协调政策的决 定权也在成员国, 只要成员国可以完全主导政策而不 受其他多数成员国或委员会所制约 , 则欧盟政策的民 主正当性可以间接来自成员国, 从而可以减轻欧盟的 民主赤字18问题。 此外, 开放协调机制强调治理过程的开放性 ,16能过分强调和夸大开放协调机制的优点 , 更不能认为它会代替共同体 治理方 式而成为 欧盟治理 的主导方式, 相反, 它更多地是对共同体治理方式的补充。24不过, 开放协调 机制虽然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治理方式, 但是其地位却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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