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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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毕业毕业生学生学费费和国家助学和国家助学贷贷款代款代偿实偿实施施细则细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2、、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2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3、的学生除外),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 3 年)。第六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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