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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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的宏观管理,促进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学术化,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章程 、 淮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审议和决策。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
2、项的备案材料。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 25 人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 40%。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全局观念;(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第六条 按照委员当选条件,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
3、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处。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
4、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聘任。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限职责权限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研究和论证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一)学校本科及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二)学校专业设置及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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