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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三条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
2、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第四条第四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第二章考评内容2第五条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3、;(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二)已被评定为 A 类管理并超过 5 年的;(三)已被评定为 B 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四)已被评定为 B 类管理,在 5 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
4、违法受到财政部3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结论未下达前的;(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在以后年度再次申请参加考评。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分类管理考评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附表 1 至附表 6)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填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协会。协会按照分类管理考评的要求,组织考评组对事务所进行考评,以确定分类管理类别。第九条第九条 事务所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得分 85 分以上的,定为 A 类管理;考评
5、得分 75 分以上 85 分以下的,定为 B 类管理;考评得分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 C 类管理;考评得分 60 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 D 类管理。对不同规模的事务所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由于评分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情形而导致满分小于 100 分的事务所,其考评得分应按百分比进行折算,以确定管理类别。第十条第十条 事务所考评得分=(职业道德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综合管理指标得分)不同规模事务所折算百分比+附加加分-附加减分。其中:4处罚和惩戒指标附加减分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行业惩
6、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附加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的不同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减 4 分;(二)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减 2 分;(三)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训诫行业惩戒的,减 1 分;(四)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一次减 2 分/人;(五)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
7、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通报批评行业惩戒的,一次减 1 分/人;(六)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训诫行业惩戒的,一次减 0.5 分/人。事务所内部治理重大问题附加减分项,按照不同种情形减分:(一)事务所出现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且未在规定期限内5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减 4 分;(二)事务所被举报并被查实,因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纠纷激化,经协调无法有效解决,导致事务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减 4 分;(三)事务所被举报并被查实,因股东(合伙人)违反事务所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致股东(合伙人)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影响
8、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减 2 分。事务所在同一年度内受到多次,即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加扣 4 分;注册会计师在考评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按照人次和发生次数合计扣减。未列入当年考评范围的事务所发生处罚和惩戒情况或内部治理重大问题,直接从事务所最近一次考评得分中扣减,并以最终得分重新确定分类管理类别。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外省市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 外省市事务所因本市分所的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或惩戒的,本市分所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本市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外省市分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或惩戒的,本市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
9、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 C 类管理:(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二)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协会报备受处罚、惩6戒情况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 D 类管理:(一)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列为D 类管理,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 A 类管理的事务所,协会给予颁发铜牌和证书。
10、对评定为 B 类管理的事务所,协会给予颁发证书。铜牌及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事务所发生类别变动或参加复评,原铜牌及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 A 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定期在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引导业务委托单位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优先选择 A类管理的事务所;(二)向市财政局建议从评定为 A 类管理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除外);(三)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项目;(四)优先推荐其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7范基地,发挥其相应
11、的专业服务作用;(五)对首次被评定为 A 类管理并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网络平台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 B 类管理的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 C 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并向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二)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直接列为 C 类管理的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 D 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市财
12、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二)将其发生的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及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三)因未保持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 D 类管理的,在规定整改期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移送市财政局建议撤回其设立许可;(四)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直接列为 D 类管理的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评。8第五章管理类别调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务所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应就检查结果向协会报备。协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再次考评对象。已评定过管理类别再次申请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将根据考
13、评结果调整相应的管理类别。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的,事务所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协会应当自收到事务所报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至(六)项情形调整事务所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并予以公告,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 D 类。事务所发生内部治理重大问题的,协会应当自核实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一)至(三)项情形调整事务所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并予以公告,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 D 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评定为 A 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铜牌和证书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二、十三
1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应收回已颁发的铜牌和证书。被评定为 B 类管理并已获得协会所颁发证书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经再次考评下调管理类别的,协会应收回已颁发的证书。9第六章考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协会在开展考评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协助考评。考评组人员应由协会工作人员和协会组建的检查人员库人员担任,亦可根据考评工作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考评。考评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的考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当遵守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及上
15、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考评实施现场检查。考评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考评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考评工作:(一)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三)确定专人负责与考评组的联络;(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考评组开展工作;(五)如实回答考评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考评组召集的会议,10及时进行意见反馈。第二十六条第二
16、十六条 协会对考评中发现的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协会组建评审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小组由专业(专门)委员会代表和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评审小组成员应对分类管理考评结果进行审核表决,并予以签字。考评结果应由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确定事务所拟评定管理类别。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将当年经考评的事务所拟评定管理类别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有异议的
17、,协会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评审小组报告,经评审小组审议后,确定最终管理类别。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协会每年将历年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分类管理类别在协会网站上公告。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调查检查的,自收到拟处罚、惩戒告知书之日起暂缓公告分类管理类别。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附表所指大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11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1 亿元人民币以下;小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大型所)附表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中型所)附表 3: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小型所)附表 4: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大型分所)附表 5: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中型分所)附表 6: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小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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