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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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业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
2、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省、市、县三级共享。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2 年更新一次。第二章第二章 专家遴选专家遴选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2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报。第五条第五条 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四)具
3、有地质矿产、采矿及矿山设计、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五)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六)身体健康,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七)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采矿专业或长期从事采矿、矿山设计等工作,熟练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按专家遴选公告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一)方案评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
4、;(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第七条第七条 专家库设立首席专家和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工作业绩申报首席专家或专家。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成为专家候选人,参加培训,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规则评审规则第十条第十条 评审机构随机组建方案评审专家
5、组,专家组长在首席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他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类、采矿类、水工环、土地类、经济类等专业的专家。专家组按矿山开采规模划分大型 79 名,中、小型 57 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方案评审质量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对其出具的方案评审意见书的质量、科学性、可行性、4合规性负总责,并对评审机构负责;专家组其他成员为其重点审查的内容负责,并对首席专家负责。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并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资料一并存档。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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