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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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组分、特征的最直接有效方式。近些年来,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从监管层面对食品标识作出监管要求。但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以外,目前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大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中,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适应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规范食
2、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虚假和欺诈,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二、办法起草过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食品生产司多次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和食品监管人员研究讨论,特别注意吸纳和整理了近些年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标识问题,充分听取各省局、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逐一分析,数易其稿,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办法主要内容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以及职责法定、全面覆盖等原则,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章共59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二章(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共11条,主要规定了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和通用规定;第三章(食品标识标注内容)共24条,主要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注要求;第四章(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共5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做好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的职责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和办法发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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