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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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心平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J求实,():EVjj88邹心平(江西财经大学 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摘 要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的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体系;专业大户;公司式农场中图分类号
2、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农场发展机制优化研究”(BJY)。作者简介邹心平(),男,博士,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讲师,主要从事“三农”问题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之一。在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谁将占据主体地位?这是现代农业经营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它牵涉到各经营主体间的关系、重点发展何种经营主体、未来“三农”的发展方向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当前的研究中,只有郭熙保发表在光明日报的一篇文章对此作了探讨,认为家庭农场不仅是占主体地位,而且将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
3、文章篇幅小,未能展开作充分的论述,对主体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内涵也未涉及。故而本文再作分析探讨。一、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农业生产是一个自然生产与经济生产相统一的过程,对自然生长的依赖性强。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其劳年第期 “三农”问题研究万方数据动对象均是需要自然生长的生命体,这就导致了:第一,农业生产过程缺少工业生产中的上下道工序的严格分别,生产中的劳动成效难以衡量,无法准确计量边际劳动与边际贡献,不利于劳动的考核。第二,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强,土地上劳动的空间大,难以像工业那样在车间里集中生产,因而农业的生产劳动较为分散,不利于集中监督,有利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生成
4、。第三,农业生产的周期长,无法超越其自然生长周期速成。周期长,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就多,尤其是人力难以掌控的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多,需要灵活应变,及时做出对策,采取措施。因而对经营者、劳动者的工作主动性及责任心要求高。第四,季节性特征明显。工业品的生产节奏可以人为控制,均匀分布;农作物则应时而生,应时而熟,遵循大自然与动植物的生长节律的被动性强,使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需求与产品的供应也呈现鲜明的季节性,形成农忙与农闲季节,劳动力需求分布极端不均匀,制约了雇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就土地产出率来说,内部规模效率并不显著。这是因为,上述的农业生产的劳动成果考核难、劳动监督难,导致大规模的雇工
5、经营会因无法克服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生产效率,难以做到精耕细作。当然,资本替代劳动力的现代农业机械等先进技术,可以减少雇工,甚至不雇工经营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仍会存在粗放经营现象。并且,这种资本对劳动力的大量替代,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低,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在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不宜推行这种劳动力节约型的规模经营,而应是土地节约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并且会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呈下降趋势,使农产品缺少规模扩张的市场动力,不会像别的产业那样存在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农业的内部规模不显著这一特性,为许多学者的研究所证
6、实。罗伊普罗斯特曼等提出:“农业并不是一个存在显著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在发生向土地投入以增加土地产出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对土地不同经营规模的内在要求。或者说,土地产出率与经营规模没有必然联系。”(P)黄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小规模的家庭耕作机制的农地产出是美国雇用制大农场的倍。Mi-chael RCarter()对印度年至年的农场规模与产出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农场规模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万方数据越大,产出越少;农场规模与产出负相关,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农场规模扩大一倍,每公顷农业产量减少。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农业实践中得到了证实,一些专业大户盲目扩张土地规模,就导
7、致土地产出率下降,但由于劳动生产率可以提高,且可以套取更多的政策性补助,这些大户仍是有利可图。与农业的内部规模效率不显著相对,农业生产的外部规模效率却显著。通过农户的横向合作,形成区域性生产基地实现规模经营,并创出品牌;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流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纵向联合,不仅可形成规模经营,而且可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户分享到更多的利润。农业生产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合适的经营主体。家庭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可以克服雇工监督成本高的局限,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好坏的独享性,使农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会及时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出调整,满足农
8、业生产经营灵活性的需求;而一家一户的适度规模经营正好契合了农业内部规模不显著的特征,可以避免大型公司经营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的问题。可以说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天然主体,林毅夫等就因农业存在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监督和度量困难的特征,而认为最适合家庭经营(P)。另有学者则认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尚未找到比家庭经营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P)。二、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独特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这一界定出发,家庭农场的优势
9、可作如下概括。(一)家庭农场的经济优势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治理成本低的优点。按照伍开群的观点,农业经营的治理成本主要有代理人成本、风险承担成本、集体决策成本。首先,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农场的所有者,目标函数、利益函数一致,不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对于少量雇工的家庭农场,可通过与家庭成员一起劳动的现场监督方式,以及安排一些易于计量考核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如水稻收割时按收获的数量计酬等。因此,家庭农场不存在代理成本,或代理成本极低。显然,以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农业企业是无此优势的,它不仅存在委托代理成本,而年第期万方数据且因其科层结构,又增加了管理成本。而农民合作社,虽然是成员平等、民主管理,且以成员利
10、益最大化为目标,但还是得选出代表进行经营管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有相应的成本。其次,家庭农场的集体决策成本极低。一是因为家庭成员少,集体决策易于达成一致;二是如上所述,家庭成员利益一致,无利益间的冲突,因而不会因利益不同导致决策时的冲突、延误等现象。惟一的决策成本来自决策失误导致的成本损失。这对任何经营主体都是存在的,概莫能外。农业企业显然无此优势,合作社则因其成员多、科层管理色彩又淡,集体决策更难达成,成本更高。第三,至于风险承担成本,这对普通农户及专业大户都是存在的,农业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因规模更大,经营者素质更高,应对的
11、能力会更强,其成本相对普通农户会降低;对于政策风险,家庭农场同样因规模与素质的提高,与政府博弈的能力增强,也有利于降低其风险;同理,基于规模经营的平均成本下降,家庭农场会加大对水利灌溉、防洪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及现代防虫害等技术的采用,也增强了防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降低了风险成本。此外,可通过农业保险、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转移各种风险。在国家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随着相关政策的到位,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家庭农场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使其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具有农业企业的特征和优势。首先,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不再是像超小规模农户那样经营农业仅仅是为
12、了糊口,或作为兼业中的副业,而是超越了这一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境界,是为了追求经营利润,具有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因而必然深度介入市场,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注重成本收益核算,可有效避免传统农业中的“过密化”、“内卷化”现象。其次,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使其更具寻求与采用现代农业科技的能力与空间。普通农户因其规模过小,对农业新技术的容纳能力有限,需求也不足。家庭农场因其规模大了,对一些不可分的农机等新技术的采用成本降低,更具需求欲望,容纳的空间也更大。家庭农场有利于合作组织及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从而取得市场交易成本优势。细碎、分散的普通家庭承包户,由于规模超小,已成了半工半耕式的兼业
13、农户,对合作组织及社会化服务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万方数据的需求不太强烈;一些II兼户,更是把农业当成了副业,已失去了农业经营的激励,主要目标与精力放在打工之类的兼业上,对发展合作组织更缺乏动力。而家庭农场因进行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实际上是深化了农业分工;分工必然带来合作,因而家庭农场不仅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需求,而且会不自觉地带动合作组织的发展,带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无论是横向的合作组织,还是纵向一体化的合作,都有助于经营主体提高与市场博弈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家庭农场更具发展合作社的潜力。研究表明,由于国家对我国农民合作的制度供给不
14、足,农村组织资源匮乏,导致乡村精英以其社会资本替代制度供给不足,形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建立与运转依赖于乡村精英的局面,而这些乡村精英中不少就是家庭农场主。正是一些已经致富的农场主出于自身发展与乡村发展的需要,牵头组织了合作社。家庭农场克服了有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弊端。农业经营的规模只能是适度,不是越大越好,与大工业相比,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是较为有限的。但一些专业大户与政府官员,受工业思维的影响,盲目地一味追求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导致一些专业大户的规模超出适度的范畴,土地产出率降低,形成粗放经营。但这些大户因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并且可获得高额的政策补贴,因而依然可得丰厚收益。这显然不利于国家的粮
15、食安全,违背了我国人多地少国情下发展土地节约型现代农业的方针。家庭农场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界,是规模化与集约化的结合。如果说规模化是强调土地规模的扩张,注重量的发展,集约化则是强调适度规模下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实现土地产出率的提升。两者结合,既可实现规模化经营,又可提升单位产量,杜绝一些专业大户那样的粗放经营。家庭农场可克服农业公司农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业的外部性以及借农业之“壳”套取政策优惠等原因,工商资本下乡组建的农业公司在资本的逐利本性驱使下,存在着较为普遍的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研究表明,年全国家农业及涉农上市公司中,做过非农产业投资的有多家,占农业类上市公司
16、总数的以上。年的年中,家农业上市公司中有家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非农化经营,占比达到,非农化现象十分普遍。管理监督更为规范、实力强大的年第期万方数据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的中小农业企业的非农化就更可想而知了。但家庭农场不会有此现象。这是因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使其只能从事农业这一专业,没有多余的人力搞非农产业,再则家庭农场主多是本地的农民,其地缘关系及乡土情怀使其对农业具有较浓的感情,不会轻易放弃已成规模经营的农业。因此,为避免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应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对工商资本下乡建立严格的准入及监管制度。对此,年的中央号文件就有指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
17、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由上述分析可知,家庭农场是对家庭承包制的继承和发展,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委托代理成本低、决策成本低、激励相容等优点,克服了其规模过小导致的弊端;家庭农场又以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具备了公司式农场的特征与优势,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
18、理性,对现代农业新技术的容纳空间更大、需求更强,因而更有利于新技术应用下的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因分工的深化,对农民合作组织有更大的需求,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可以说,家庭农场既具有家庭经营的优势,又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的优势,同时又克服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弊端。(二)家庭农场的政治优势在乡村治理结构上,关键的一点是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主要依靠力量在哪,或者说最有实力、也最可靠的承接国家政策的乡村阶层在是谁?已有的研究均指向了新近崛起的中农阶层。“中农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当仁不让的阶层基础。”“中农阶层在维护村庄稳定、促进阶层整合、发展乡村民主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国
19、家政权在新时期坚定的依靠力量。”诸如此类的言论,在相关研究中触目皆是,已成为没有争议的共识。而中农就是家庭农场主,中农阶层就是家庭农场主阶层。首先,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及其自耕农性质,决定了其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万方数据不可能成为脱离生产劳动的资本家或大地主,不可能成为少数暴富、极富阶层,而只会成为日渐占多数的中等小康阶层,并使其具有了中农的全部特征。其次,梳理学者对中农的界定,可概括为:中农是通过土地流转,经营适中面积的土地、并且农业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农民收入相当的一个独特群体。“中农实质上是家庭农场”、“中农正是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一种家庭农场形式”。家庭农场主与中农,两者
20、的经济地位、职业取向、经营模式、收入来源、关系重心、价值理念等相同,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当侧重经营形式的内容时,用家庭农场一词;当侧重阶层及乡村治理内涵时,则用中农一词。中农的下列特征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家庭农场主(中农)因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主要利益来自乡村农业,因而对国家的农村政策敏感,具有参与乡村政治的热情。无论是从事适度规模的种植业,还是养殖业的中农,其家庭的主要收入都是来源于农业。因而必然会比较关心与农业收成密切相关的农村水电、道路、农田改造等基本建设;国家的农业政策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会十分敏感地在其收益、情绪上得到反映,是国家农业政策的晴雨表;同理,中农对
21、乡村精英阶层的管理也会极为关注,并能对照中央政策及对自身的影响判断其管理的优劣,具有较强的参与乡村政治热情,是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研究表明,农村的村小组长大部分由中农阶层担任,这种职务再加上其中等收入的状况,使他的个人利益可更多地与村小组的利益共振,从而不仅会积极参与各种活动,而且会为了所在小组村民的利益向村委建言施压,形成对乡村精英管理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此外,因阶层相近,与农村精英阶层相比,中农与中下阶层中的兼业户及贫弱阶层这些占多数的村民有着良好的关系,并且有着相同的利益来源,因而也常常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向村两委反映情况或建言,也是乡村政治的活跃分子。家庭农场主(中农)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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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农场 新型 农业 经营 体系 中的 主体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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