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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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22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确定。以下是我共享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22年,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
2、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帮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看法、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根据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探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村民居住
3、状况、集体土地全部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干脆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其次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据工作状况,赐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依
4、据须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安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安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担当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敬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
5、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扬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化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化,普及科技学问,促进男女同等,做好安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化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相互敬重、相互帮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确定、决议,办
6、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干脆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刚好实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缘由出缺的,根据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7、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的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与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与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与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与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
8、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确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干脆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动身,举荐奉公遵守法律、品德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平和工作实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与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
9、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隐私写票处。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与投票的,可以书面托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托付人和受托付人的名单。详细选举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看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
10、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逼、欺瞒、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值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逼、欺瞒、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值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丢失行为实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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