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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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 合 同 号: GM19 签约地点: 中国厦门 国贸大厦出租单位: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承租单位: (简称“乙方”)乙方经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 室房屋作实地考察,对该房屋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租赁地点、面积及租赁用途:甲方将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 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另作别用。二、 租赁期限
2、: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无论续租与否,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续租意愿。如甲方在此期限内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可带客户看房。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资产出租竞标,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乙方不参与报名竞价或投标的,均视同乙方不愿意再续租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归还该房屋。三、租金:乙方承租期间,第1-2年每月租金按 .00元/M2计算,合计人民币 元整/月(¥ .00)。自第3年开始,每年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四、保证金及租金支付的约定: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整(¥ .00)作为本租赁
3、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乙方不得用保证金抵偿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租赁期满,乙方若无违约行为且付清应付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在壹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未按约向甲方缴纳全部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每壹个自然月为一个付款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第壹个自然月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 .00)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此后乙方应当于每个月的十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期租金。乙方逾期缴交租金,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应缴纳金额3违约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达一个月的,则无论乙方是否已缴纳水电费,甲方均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锁门
4、等措施,乙方保证绝无异议,且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及违约金,并在限期内搬出所租房屋。五、缴交其他费用的约定: 自甲方通知乙方交付之日起,该房屋每月的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维修金、单元内水电费、排污费等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大厦物业管理处缴纳。乙方应与大厦物业管理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六、租赁房屋的交接、装修、返还的约定:1、租赁房屋内包括(此处请添加相应的设备,例如办公桌等)。租赁物业的交付时间:甲方搬离租赁物业后五日内,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三日内,若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其设备有异议,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如未提出,视为乙方没有异议。乙方在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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