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体操竞赛规程 (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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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操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预赛:2005年5月21日至25日在上海市举行。 决赛:2005年X月X日至X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一)预赛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决赛获得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体操预赛团体前12名;全能前36名;各单项前8名的单位和运动员均可参加。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在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有关参赛资格规定的条件下,其具体名单可由各参赛单位重新确定。
2、三、竞赛项目:女子: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男子: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四、参加办法: (一)参加人数1、凡参加男、女团体赛的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7名,教练员共4名,领队、舞蹈教练和医生(只限预赛、决赛由团部统一配备)各1名;只参加男子团体赛的单位,可报运动员7名,教练员2名;只参加女子团体赛的单位,可报运动员7名,教练员2名,舞蹈教练1名;只参加男、女个人比赛的单位,除运动员外,可分别报男、女队教练员各1名。允许各单位有6名运动员参加团体比赛, 但每个项目只能有5名运动员参加,计前4名运动员成绩为该单项团体总分(6-5-4)。各单位必须在赛前24小时确定参加
3、团体赛的人员名单,因伤病等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在比赛前1小时更换团体赛人员名单,名单确定后不得更改。2、报到前报名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允许更换。3、预赛:允许各单位超出上述名额的运动员报名参赛,计成绩和名次,但所有费用自理。在国家体操集训队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由原单位报名。根据体操项目特点,为保证运动员比赛顺利进行,国家体操集训队可报领队1人、副领队1人、总教练1人、教练员共6人、医生3人、干事1人。4、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二)运动员年龄 男运动员:19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女运动员:19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1、预赛和决赛
4、参加女子团体赛的队,允许最多有2名是199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运动员。只参加个人比赛的队不享受此规定。2、199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运动员如预赛中团体未能取得决赛资格而个人取得参赛资格的,可以个人资格参加决赛。(三)运动员参赛资格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暨2005年全国体操锦标赛)进行资格赛、全能决赛和单项决赛。资格赛只进行一轮自选动作的比赛,以各项目前4名运动员的成绩计算团体总分;取资格赛中全能前36名参加全能决赛,如第36名成绩相同,则以资格赛中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全能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3名运动员;取资格赛中各单项前8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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