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保證作業程序(103-5-29)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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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一三年股東常會通過第 一 條(目的)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辮理。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 二 條(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對外辦理: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或其他屬背書或保證性質者,亦應依本作業
2、程序規定辦理。第 三 條(背書保證對象)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本作業
3、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 四 條(背書保證之額度)本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淨值百分之五十。本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額度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惟對海外本公司之子公司則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高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
4、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當期淨值30以內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第 六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本公司辦
5、理背書保證時,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並應詳細審查,以及是否為左列要點: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逐級簽呈,並經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決議辦理。但在未達本作業程序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財務部門所建立之背書保證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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