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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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农村居
2、民自建的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实施协调、监督、指导。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
3、辖区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城管、公安消防、市政公用、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合格、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建设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4、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搭设方案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紧急救援方案及其他危险性较大项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六)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七)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施工许可后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
5、施备案资料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标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道路硬化处理、立面封闭处理、安全设施及临时环保、消防设施配备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14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主城规划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市政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8、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施工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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