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7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总则22基本规定33水质和水量63.1水质63.2水量74水源和取水工程95给水厂105.1一般规定105.2厂区105.3给水处理工艺105.4构筑物115.5药剂及仪器设备125.6附属设施126给水泵站167给水管网177.1一般规定177.2输配水管道187.3附属设施18附:起草说明2011总则1.0.1为保障城乡用水安全,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节约资源,保证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模5000m3/d及以上的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1.0.3城
2、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1.0.5 本规范是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给水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6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给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1.0.7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
3、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系统,供水量应与水资源相协调。2.0.2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镇排水、再生水、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2.0.3 城乡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2.0.4城乡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2.0.5城
4、乡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0.6 城乡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安全裕度。2.0.7城乡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0.8城乡给水工程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2.0.9城乡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0.10城乡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0.11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0.12城乡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
5、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2.0.13 城乡给水工程应建立全过程档案。2.0.14城乡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15城乡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要求。2.0.16城乡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2.0.17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2.0.18城乡给水工程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2.0.19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
6、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取自动监视、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2.0.20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给水调度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应提供纳入城市信息系统的接口,运行数据至少保存30年。2.0.21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二级,给水调度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三级。2.0.22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应符合表2.0.22的规定。表2.0.22 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建设规模给水工程Q(万m3/d)一级Q50二级30Q50三级10Q30
7、四级5Q10五级0.5Q52.0.23给水工程中的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0.2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表2.0.23 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城市规模永久性设施临时性设施主要厂站次要厂站中等及以上城市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中等以下城市二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注:主要厂站是指该厂站的停产会严重影响供水安全。3水质和水量3.1水质 3.1.1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3.1.2水厂出水水质必须保证用户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同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3.1.3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必须
8、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样类别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1次地表水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水源地补充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地下水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常规指标每月不少于1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每日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
9、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1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1次管网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管网末梢水还应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每月不少于2次管网末梢水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以及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自动控制系统。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
10、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3.2水量3.2.1给水工程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2.2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扩建的论证。给水工程扩建应结合节水措施论证规模。3.2.3居民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量不应大于表3.2.3的限值。表3.2.3 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限值 L/(人d)区域城镇规模超大城市(P1000)特大城市(500P1000)大城市中等城市(50P100)小城镇型(300P500)型(100P300)型(20P50)型(P20)一区480450420390360330300二区26
11、0240230210200190180注:1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西藏。 2 P为城区常住人口,单位:万人。3.2.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用水定额限值。3.2.5城镇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3.2.6城镇给水系统必须具备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能力。3.2.7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1 自产供水量;2 外购供水量;3 注册用户用水
12、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3.2.8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2 管道直径DN40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3 管道直径大于DN 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流量表,检定周期为2a。4水源和取水工程4.0.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4.0.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具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
13、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4.0.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4.0.5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4.0.6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4.0.7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4.0.8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厂外预处理用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4.0.9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
14、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也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4.0.10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4.0.11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4.0.12在地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进行巡视管理。5给水厂5.1一般规定5.1.1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
15、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考虑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引起的规模降低。5.1.2给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5.1.3给水厂应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5.1.4给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5.2厂区5.2.1城镇给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5.2.2城镇给水厂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16、。5.2.3 城镇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5.2.4 城镇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5.3处理工艺5.3.1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2 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所需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5.3.2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
17、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5.3.3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5.3.4 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或根据需要采用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5.3.5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5.3.6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5.3.7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5.3.8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18、泥水、废水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才能回用。5.4构筑物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两个及以上可独立运行的系列或分格。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下计算校核。5.4.3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5.4.4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5.4.5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5.4.6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5.5药剂及仪器设备5.5.1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19、、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5.5.2 城镇给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5.5.3 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量不应导致出水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5.5.4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5.5.5 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化学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设备。5.5.6给水厂中属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5.5.7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5.5.8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
20、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5.5.9在线仪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作好记录。5.5.10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能设定低、高报警限值,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吸收、通风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5.5.11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5.6附属设施5.6.1给水工程附属设施面积不应大于表5.6.1规定
21、的限值。表5.6.1 给(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控制面积(m2)项目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给水厂辅助生产用房180012001800100012007001000700管理用房11008001100700800500700500生活设施用房700500700400500300400300合计36002500360021002500150021001500配水厂辅助生产用房12009001200700900600700600管理用房400300400250300200250200生活设施用房300280300220280190220190合计1900148019001170148099011
22、70990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2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不包括中心化验室。3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4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5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面积的5%10%。5.6.2储藏、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5.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体)的处
23、理后尾气(尾水)应满足环境排放标准。5.6.4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5.6.5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乡 给水 工程项目 规范 征求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