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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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P61备案号:J44-200 DL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P DL/T 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2000-11-03发布 2000-0
2、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号文 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42
3、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进行了修编。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21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本次修编,未对DL5000-1994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21世纪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
4、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1 范 围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
5、6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50MW及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T1596-19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7-199
6、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19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4064-199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830-1984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7064-1996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409-1997同步电机
7、励磁系统GB8173-1987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96 -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702 -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3 -1988辐射防护规定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137-19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10070-19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案GB
8、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3015-19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285-19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848-1993 地下水水质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灌溉环境质量标准GB50033-19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40-19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50-1995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
9、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1994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91-19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210-1994 防洪标准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火力发电
10、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J11-19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2-19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84-19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19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CJ18-19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35-1991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
11、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39-199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实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T650-1998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5003 -1991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25-199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5029-19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5032-1994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DL5053-1996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SDJ2-1988220500kV变电所
12、设计技术规程SDJ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1989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269-1988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技术条件SD270-1988 汽轮发电机技术条件SD271-1988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TJ3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60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1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2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13、通过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5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77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26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年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32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6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地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第6届人大
14、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61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49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2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94号主席令颁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国家地震局、建设部震发办1992160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
15、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交通部部标-198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劳人护(87)36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994)第18号局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97)第18号局令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 3 总 则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
16、,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
17、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
18、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年及以上。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
19、虑,统一协调。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
20、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
21、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
22、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3.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3.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3.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3.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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