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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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含国有、集体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以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是指辖区内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
2、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造成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联系村、村联系组的负责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对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六条 对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行政
3、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情形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行政免职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处分和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 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宣传教育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一)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宣传月没有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的; (二)林区公路沿线,山边林缘没有永久性醒目宣传标语、宣传牌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
4、有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禁火令,并送达到每家每户的;第九条 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火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一)县、乡镇(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下同)、村及森林防火有关单位没有根据实际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 (二)县无督查组、乡镇无巡逻队、村组无护林员的; (三)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无人巡逻的; (四)野外用火没有逐级审批,并向上级报备的;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没有按要求对森
5、林防火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的。第十条 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一)县市区、乡镇、村没有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的; (二)森林防火物质储备没有达到郴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没有进行检修维护导致扑救火灾时不能使用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县市区、乡镇、村没有组建专业
6、或群众性的扑火队伍的,或组建了队伍年内没有进行培训和演练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村级信息员薪酬纳入财政预算或者纳入财政预算不到位的。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林火指挥扑救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行政免职的行政处理: (一)发生森林火灾,村领导未立即赶赴现场;乡镇领导未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发生较大或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县领导未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扑救,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7、的八种森林火灾,没有立即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求和不听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四)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对有警不接、接警不处、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的,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
8、人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村组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一) 年度内村辖区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 (二) 年度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三次以下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发生一起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三) 年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达到200公顷,或发生三次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 或一次火灾死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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