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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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校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和工人队伍的管理,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为聘任、晋升、晋资、提拔和评优工作提供依据。第三条为校内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第四条考核范围为全校在岗的教职工。第五条考核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结合学年评优工作进行。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依据是被考核者的岗位职责、任务和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第七条考核内容,全校教职工均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加以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系列不同、工作性质不同而具体考核内容不同。详见:湛江海洋大学教师考评登记表;湛江海洋大学党政管理干部考评登记表;湛江海洋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考评登记表;湛江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考评登记表;湛江海洋大学工人考评登记表。当年与校、院(系、部)、办签订外出科技服务创收合同的专职人员,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考核标准见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考评量化标准。第九条考核等次与比例。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必须在90分以上,且德、能、勤、绩任一单项分不低于80分;称职必须在80分以上;基本称职在6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的必须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第三章考核形式
3、和程序第十条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逐级实施,同时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指导及本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一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者填写考评登记表。(二)基层单位的领导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在听取党组织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考评。(三)各院(系、部)、处(室)考核工作小组对下属各教研室、科室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平衡,确定考评结果并上报校考核领导小组。(四)处级领导干部和院(系、部)领导干部应在本部门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评议。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院(系、部)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党委讨论决定。(五)教务处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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