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标准EN 71玩具安全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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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标准EN 71玩具安全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A.1 概述本欧洲标准尽可能寻求使用危险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对玩具设计限制的方法。当阅读本欧洲标准时应记住下述定义: 危险是伤害的潜在源泉 风险是带来伤害的危险的可能发生机率以及伤害的严重程度 伤害是身体的受伤和/或对健康的损害 本欧洲标准尽可能试图保持与US联邦法规和关于玩具安全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定ASTM F963一致。在美国标准中的测量是用英制单位的已转换成米制单位且对某些要求已转换成符合精度的米制单位(例如在US标准中塑料薄膜的厚度是0.0015in.,其转换成米制的厚度是0.038mm)。 对大多数要求,所提出的危险连同其背景和理由已在附录A的
2、背景资料和理论基础中加以解释。A.2 范围(见1)在执行本欧洲标准时对不属于玩具类的产品在范围中已列出,无论如何,以下一些注释说明仍是必要的:“圣诞装饰品”也包括其它的节日装饰品(如复活节、 嘉年华会等);“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例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包括如船的复制品,以及组装这些模型使用的配套工具;“专门的玩具”包括:当父母在购物时,不管是否用硬币开动的用来娱乐儿童的玩具;“汽枪和汽手枪”通常由成年人在比赛中使用并利用高压空气或其他气体发射金属子弹或塑料子弹或小标枪的武器。许多国家对出售此类枪械给儿童有法定限制。但靠压缩空气射水的玩具枪不包括在免除之列;“投掷器和弹射器”包括弹弓,根据来自
3、欧洲委员会的资料,也包括由儿童用橡皮筋来发射的自由飞行的玩具(例如:玩具飞机和火箭);“装有内燃机的车辆”也包括本身发动机以及备用件;“儿童使用的首饰”不包括属于玩具(如:洋娃娃的附件)的组成部分的以及不供儿童穿戴的首饰,也不包括加工首饰的用具;还应遵守的是:CE标志不应加贴在非本欧洲标准所包括的产品上(除非是属于要求加贴CE标志的其它欧洲共同体指令范围内的产品)。A.3 材料(见4.1)本要求的目的是玩具所使用的材料须是新的或如复处理过的,则需要精制使其有毒物质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新材料中所含有的。应没有来自动物或害虫的污染。A.4 组装(见4.2)这些要求是针对在玩乐前必须组装以及不适当组装
4、会有危害的玩具(例如乘骑玩具,因实际的原因,要以非组装的形式装运)。该要求只适用于从安全观点来说是重要的组装。例如,模型塑料组件的组装就不属于该欧洲标准范围。很明显,不可能对儿童使用例如积木所堆砌成的某些东西订立任何安全标准。A.5 软性塑料薄膜(见4.3)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薄软性塑料薄膜覆盖儿童脸部或被吸入可能引起的窒息。薄软性塑料薄膜可能粘在儿童嘴和鼻子上,使得不能呼吸。假如厚度大于0.038mm,则这种危险被认为是较小的。有关汽球,见A.16。A.6 玻璃(见4.5和5.7)本要求是用来降低破碎玻璃可能产生的割伤危险。可触及玻璃应尽可能避免并且除非玩具功能必需不得使用。陶瓷被使用在如玩具
5、茶具中,对于36个月及以上儿童是允许使用的。破碎陶瓷的危害是众所周知。A.7 膨胀材料(见4.6)本要求是用来降低某些吞入后能显著膨胀的玩具所带来的危险。当儿童吞入此类玩具后曾发生过死亡事故。A.8 边缘(见4.7)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上锐利边缘所带来的割伤和划伤危险。本欧洲标准仅涉及金属和玻璃锐利边缘,因为没有塑料边缘的测试方法。然而,制造商在设计玩具和加工产品时,应尽量避免锐利塑料边缘。一致同意,用来确定锐利边缘的测试方法,应加一个主观评估来确定它们是否真正有危害。有可能玩具上的边缘,虽然用测试方法判为锐利边缘,但实际上不产生危害的。在边缘上是否存在毛刺,可用手指划过边缘来确定。该要求不
6、合格时,其粗糙度应足够大才能通不过锐利边缘测试器。已经证实,不可能制造出不产生锐利边缘的的导体(例如用在电池箱中)。然而,该危害已被认为次要的,因此此类边缘是允许的。A.9 尖端和金属丝(见4.8)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上能刺伤皮肤等的锐利尖端所产生的危险。然而,应该注意它们没有包括与眼睛有关的危害,因为它们太灵敏而不被保护。一致同意,用来确定锐利尖端的测试方法,应加一个主观评估来确定它们是否真正有危害。有可能玩具上的尖端,虽然用测试方法判为锐利尖端,但实际上不产生危害的。例如,用作玩具的烟斗通条上的尖端,它们由于太弱而不能刺伤皮肤。然而,对于36个月以下的儿童,虽然按测试方法没有判为锐利尖端
7、,但有可能产生不合理的危害。在条款5.1c)(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一般要求)中,要求是针对截面为2mm或以下的尖端。供或能被弯曲的金属丝,不管是否缠有其他材料,均要进行挠曲试验,并且不应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点。金属丝通常用在被认为是适于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软体玩具中。假如金属丝断裂,其最终将会穿出表面并对儿童产生危害。A.10 突出部件(见4.9)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突出部件刺伤身体的可能性,假如儿童落在未加保护的管子或刚性部件,如玩具自行车的把手,童车上的杆,婴儿车车架。这类突出部件应加以保护。除玩具踏板车外,末端保护的尺寸及形状没有规定,但末端保护应确保有足够大的表面区域以防止刺
8、伤身体。因为该要求是涉及到儿童落到一个玩具上所产生的危害,所以本要求只涉及垂直或几乎垂直的突出部件。玩具应以最危险的位置进行测试。假如突出部件位于一个压力施于其突出末端就能倾翻的小玩具上,则它不可能产生危害。A.11 折叠和滑动机构(见4.10.1)这些要求涉及某些但不是所有的可能压伤、划伤和挤伤危害,它们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折叠玩具的突然和意外坍塌,而不管该折叠玩具是否供支撑儿童的质量。也用来降低儿童玩玩具时被困在折叠玩具推车或童车,以及手指被夹的危险。曾经因为玩具推车坍塌以及把手掉下来卡住儿童的头或喉咙而发生过死亡事故,因为当时儿童正企图坐进或爬进玩具推车。因此,有必要让这类玩具推车或童车配备
9、有两个独立的锁定和或/安全装置,正如实际推车和童车所配备的那样。某些推车没有设计成坍塌时把手折向玩具本身而是折向侧边。考虑到这类玩具不会产生同样严重的危害,因此不需要两个独立的锁定装置。然而,考虑到不可能消除玩具上所有按预定方式折叠在一起可能产生的夹伤的危害。制造商就应尽可能降低这些危险,例如允许在运动部件之间有12mm的间隙或通过使用安全销。当设计配有折叠或滑动部件的玩具时,也应特别小心,应尽量避免运动部件产生的剪式运动。4.10.1的条款a)、b)、以及c)包括了所有的可坍塌玩具。条款d)涉及到具有运动部件的(例如,乘骑拖拉机上的挖掘设备)并且要求供或能承受儿童质量的其他玩具,不包括更小的
10、玩具。A.12 驱动装置(见4.10.2)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被损坏时暴露的锐利边缘和尖端所造成的危害。也用来避免手指由于卡在孔中,发条钥匙中或发条钥匙和玩具主体之间而产生的挤伤或划伤。为了防止手指和身体的其他部分挤伤或压伤,驱动装置需要加以封闭。供成年人组装的玩具在组装后再进行测试(见4.2,组装)。小的装置除外,例如在小车中,其没有足够的力量夹住手指,用手指或铅笔插入该装置就可检查力量。通不过该项条款通常发生在装置变得可触及后,暴露的运动部件容易夹住手指或以其他方式使儿童受伤。A.13 铰链(见4.10.3)本要求是用来消除由于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所可能产生的压伤危险,即在铰链部件的某个位
11、置可插入手指而在另一个位置却不能。仅适于带有铰链的部件,其两部件质量均达250g或以上,以及相对于铰链而言运动部件可解释为一个“门”或“盖”。对于本要求,一个门或盖可定义为一个关闭件,其具有延伸了的铰链线和延伸了的表面积。没有相当大表面积或铰链线的其他铰链部件可能要归入折叠机构(见4.10.1),相对运动的部件,折叠和滑动机构)的类别。本要求涉及到手指夹在图1(见3.21,铰链线,定义)所示的沿铰链线的两边之间以及与铰链线平行的两平面之间但不是在组件其他边之间和表面之间所引起的卡住和受伤。仅涉及到在门或盖关或开时有相当的力可施加到铰链线的两边上的情况。考虑到不可能规定一个铰链区域来代替铰链线。
12、然而,制造商应考虑到这个并且试图降低压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危险,例如在铰链线附近的运动部件之间留有12mm的间隙。A.14 弹簧(见4.10.4)这些要求是用来防止装有弹簧的玩具所引起的手指,脚指和身体其他部分的挤伤或压伤。A.15 口动玩具(见.11)本条款的要求是防止口动玩具或其吹口被儿童误吸入并且引起窒息的危险。相关要求的测试时可分离的玩具及其可移取吹口或脱落的吹口(如,喇叭的吹口)的尺寸必须足够大,以避免被儿童误吞食和吸入。可使用规定体积的压缩空气吸入和吹出试验,以证实类似口琴或口哨等的用嘴启动玩具在使用时小零件不会脱落。无论玩具供使用的儿童年龄组如何,本要求均适用。A.16 气球(
13、见4.3、4.12和7.3)气球的制作材料可以是可膨胀的橡胶或塑料。添加金属的塑料制作的塑料气球通常比橡胶气球强度大,不会产生类似的吞咽或窒息危险。因此,不必按7.3(乳胶气球)的要求标明警告用语。4.3(软性塑胶薄膜)的要求不适用于乳胶气球,因为乳胶气球不是用塑料制作的。塑料气球通常都有足够的强度,不易被儿童撕开,因此测量塑料薄膜厚度时应测量气球的双层厚度(即不必撕破气球)。天然橡胶制作的产品可能会对某些人员造成严重的过敏反应。因此天然橡胶制作的气球必须加以标示(见7.3,乳胶气球)。A.17 玩具风筝的绳索(见4.13)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玩具的使用者由于风筝与上空电线相接触造成的电击危
14、险。此外,还特别强调在雷雨天气下放飞风筝可能产生的危险。A.18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4.14.1)本条款的要求是为了减少儿童被封闭性装置,及避免被太空头盔之类的头部封闭性玩具窒息的危险(例如帐篷和玩具箱子)。不论玩具是否预定供儿童进入,任何封闭空间大小能够让儿童进入的玩具均适用于本条款。即使有足够的通气孔,在无外人帮助下,封闭在里面的儿童须能够方便地走出。为了解决儿童把头伸进玩具柜以及柜子的盖子突然落到儿童的脖子上,卡住儿童的脖子并引起窒息方面的危险,针对玩具柜的这方面的条款在4.14.1c)中述及。这些玩具柜也具有玩耍价值。A.19 面罩和头盔(见4.14.2和7.8 )本条款是为了确保儿
15、童戴上面罩或头盔后有足够的通气孔,避免环绕头部的玩具引起窒息危险的可能(例如太空头盔),以及减少玩具摩托车头盔和类似玩具的面罩破裂伤害眼睛的危险。软性面罩不会粘贴在儿童脸部以至造成儿童呼吸困难是最起码的要求。本条款也适用于预定非儿童防护装置的模仿性防护玩具。确实能够提供保护儿童功能的游泳护目镜及潜水面罩不应视为玩具,故不适用于本欧洲标准。对于该类产品,可参照EN 166,EN167 和EN168,个人护目装置。预定供儿童使用,能够提供紫外线防护功能的太阳镜不应视为玩具,因此应符合EN170,个人护目装置的要求。然而,如果玩偶、玩具熊等穿戴的太阳镜太小以至不适合儿童穿戴,则应视作玩具。A.20
16、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见4.15)本条款是为了防止因强度、稳定性不足和玩具车仔的刹车功能不足造成的意外事件。本条款也涉及了假如儿童被夹住能导致其手和身体其它部分被夹伤的链条传动和车轮装置。本欧洲标准适用于鞍座高度在435mm或以下的单车。这类小型单车不是预定(也不应该)在街道或公路上使用。ISO 8098适用于鞍座高度小于635mm但大于435mm的单车。尽管不提倡,这些单车还是经常被小孩子在靠近车辆行驶的街道上骑行。在某些国家制订了儿童单车的使用及其设备的法定要求。给出了供体重20kg或以下儿童使用的滚轴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和玩具滑板的要求。供体重20kg以上儿童使用的此类产品的要求正在由C
17、EN/TC136,运动器材制定中。通过对玩具施加负荷对玩具进行静止和动态强度的试验来检验玩具的强度。规定了二种负荷,供36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负荷为50kg,供36个月以下儿童的负荷为25kg。当不能确定玩具的适用年龄组时,须加载较大的负荷。虽然规定了负荷的尺寸,但当测试弹簧单高跷等类产品时,负荷的重量必须分布在两个脚踏上,这样就无法规定负荷的尺寸了。对于弹簧单高跷来说,因为不合格的话会造成伤害所以脚踏强度是很重要的安全指标。负荷重量是根据人体测量学并考虑了玩具在整个使用寿命中老化的因素制订的。将溜冰鞋和滑行板排除在稳定性试验之外,是因为这些产品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是稳定的。同时排除在外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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