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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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今日我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接下来随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爱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急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2、、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急化学品书目,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爱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化学品危急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精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
3、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法制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化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运用的危急化学品。 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运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运用危急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急化学品书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生
4、产、储存危急化学品(包括运用长输管道输送危急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和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急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急化学品的公共平安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急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急化学品的环境危害
5、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负责危急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急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务,负责危急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对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平安实施监督,负责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平安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
6、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急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选购危急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急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急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觉危急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消退或者限期消退;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
7、,责令马上停止运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危急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运用、运输危急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觉影响危急化学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急化学品
8、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协作、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激励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纳有利于提高平安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限制系统,激励对危急化学品实行特地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1 其次章 生产、储存平安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
9、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根据确保平安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特地用于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平安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件论证,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并将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状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详细方法由
10、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平安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急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记,并对危急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急化学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特地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平安爱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书目
11、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供应与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危急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急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标签。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有新的危急特性的,应当马上公告,并刚好修订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 第十六条 生
12、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急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状况实行相应的环境风险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急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书目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
13、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根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用。 对重复运用的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用单位在重复运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修理或者更换。运用单位应当对检查状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
14、水厂以及水源爱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急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途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爱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爱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须
15、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危急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简单发生洪灾、地质灾难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急源,是指生产、储存、运用或者搬运危急化学品,且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次十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据其生产、储存的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和危急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常
16、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用。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 其次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其次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
17、落实状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急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照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其次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
18、的其他危急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急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 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其他危急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状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其次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
19、其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其次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刚好、妥当处置其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急化学品,不得丢弃危急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觉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马上处置。 1 第三章 运用平安 其次十八条 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其运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据所运用的危急化学品的种类、危急特性以及运用量和运用方式,建立、
20、健全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保证危急化学品的平安运用。 其次十九条 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运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急化学品运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运用的危急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21、、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平安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急化学品平安运用许可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
22、条、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其次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1 第四章 经营平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急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急化学品,不须要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急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须要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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