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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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票据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对外开具的收款凭证,即: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领购、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并根据要求,建立票据管理的年审和检查制度。第三条 票据的适用范围: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收取自然人的捐赠资金,接受捐赠开具捐赠收据,并签定捐赠协议。第二章 票据的管理第四条 票据由基金会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保管、登记、收缴、审核和统计报表等环节
2、。第五条 票据的领用:原则上实行限量领用、缴旧领新的办法。第六条 启用票据前,需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封存并交回到核发部门处理。第七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套写内容和金额一致。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第八条 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在每本票据内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妥善保管。第九条 对遗失的票据,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部门,并按规定做好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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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教育 基金会 票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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