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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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职院发200438号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院属各部门:为规范我院临时工的管理,严格临时用工制度,现结合十堰地区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一、基本原则和条件聘用临时工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临时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现实表现好,拥护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4.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二、聘用临时工的
2、程序1.聘用临时工,必须先设置临时工岗位。临时工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用工部门必须在确定的用工指标数内用工。2使用临时工一般实行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一起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聘用临时工审批表,人事处负责报批。报批程序为:用人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被批准聘用的临时工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能胜任工作的,由院长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各一份),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4.被聘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身份证原件、身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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