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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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2、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3、、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
4、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可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5、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6、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防御原则;(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
7、,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二条 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下列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
8、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学校、医院、车站、公用及客运码头、岛屿、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工(农)业园区、生态林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商场、广场等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或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9、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依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山塘、水库等防御设施建设。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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