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212015固定压力容器项目计划方案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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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 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及其 2013 年修订稿)、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 压力容器使用规则 、 压力容器监督 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
2、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 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 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 固定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 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 (安全系数、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 ),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 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 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
3、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 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 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 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 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 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 目 录 1 总 则(1) 2 材 料(4) 2.1 材料通用
4、要求 2.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3 设 计(12) 3.1 设计通用要求 3.2 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3.3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4 制 造(30) 4.1 制造通用要求 4.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4.3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5 安装、改造与修理(46) 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5.2 改造与重大修理 5.3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6 监督检验(48) 6.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2 制造监督检验 6.3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6.4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 6.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
5、施状况评价 6.7 监督检验其他要求 7 使用管理(67) 7.1 使用安全管理 7.2 使用登记和变更 7.3 年度检查 #* 7.4 使用监督管理 8 在用检验(85) 8.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2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8.3 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4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5 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6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7 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8.8 合于使用评价 8.9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8.10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9 安全附件及仪表(111) 9.1 安全附件 9.
6、2 仪表 10 附 则(113) 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115) 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19) 附件 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21) 附件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23)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24) 附件 F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25) 附件 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26) 附件 H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31) 附件 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2) 附件 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2) 附件 L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44) 附件 M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145) 附件 N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7、报告(146) 附件 P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48) #*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50)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 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 1)。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 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
8、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注 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的液体 (注 1-4)。 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表压力)。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 (不考虑制造公差) 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 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
9、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 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 程第 1、3、4 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 (3)第二组介质(注 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注 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
10、程附件 A 的规定。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7)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3.1.1、4.1.1 的规 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 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 )小于
11、 150mm 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 除外); (2)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 (如电容压力容器); (3)塑料压力容器(注 1-6)。 注 1-6:不包括纤维增强塑料 (玻璃钢)压力容器。 1.4.3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 L 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除外),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 和 4.1.1 的规定;上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
12、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 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如泵壳、 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 冷却排管、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 (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 件连
13、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 接头。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 (注 1-7)、封头(端盖)、膨胀节、设 备法兰,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 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注 1-7:壳体一般指筒体(含变径段)、球壳、非圆形容器的壳板等。 1.6.2 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 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 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
14、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 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 (含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 )、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 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粘接,下同 )、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 同时满足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 (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 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
15、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准备有 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 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 生产、使用。 1.10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应当在其附录 中作出满足本规程的符合性声明,协调标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 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 1.11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
16、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 规程的执行;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 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材 料 2.1 材料通用要求 2.1.1 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 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 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标签作为材料标志;
17、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便于追溯的二维条码,加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 验章;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 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章 的复印件;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 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容器成型后的材质 在腐蚀性工况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 2.1
18、.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在 类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我国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产 品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如磷、硫 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 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19、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 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 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 金钢,以及超高压容器用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 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 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 (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2.1 的各项要 求。对 2.1.2.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
20、容包括材料制造单 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 (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2.1.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3 新材料的使用 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 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 用。 2.1.3.2 已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以及用于压力 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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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212015 固定 压力容器 项目 计划 规划 方案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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