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地下开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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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 非金属 矿山 安全 检查表 地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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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表(地下开采) 矿山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一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2)职能部门责任制; (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GB16423-2006 4.1 查看人员任命文件及有关资料,有制度汇编并上墙, 2、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设备(指主提升机、绞车、主扇、局扇、水泵、电机车等)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9)安全活动日制度;(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3)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4)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GB16423-2006 4.1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 3、作业安全规程。包括掘进作业规程和采矿作业规程(掘进、运输、通风、顶板管理、采矿、压气、供电、供排水、尾矿库等作业规程)。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条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学习记录。 制度编汇成册 4、操作规程。主提升机司机、爆破工、凿岩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信号工、空压机工、通风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罐笼推车工、电工、矿井供排水工、现场安全检查工和厂内机动车司机必须有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 二 安全投入 1、有安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交纳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查安全投入计划和使用情况记录。 三 安全机构及人员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GB16423-2006 4.2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 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跟班作业。 3、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跟班下井检查。 GB16423-2006 4.3 查看安全员任命文件及跟班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记录。 四 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也应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查看有效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查看有效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爆破操作员、爆破押运员、爆破管理员、爆破安全员、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供排水工、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企业厂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 GB16423-2006 4.4 查持证上岗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GB16423-2006 4.4 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 五 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与工伤保险赔付同等数额的其他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 六 职业危害场所检测 1、跟班作业安全员要配带检测仪器。 2、矿井总进、排风量每季度测定一次。 3、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 4、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 5、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 GB16423-2006 7.15、7.17、7.18 有合格的测风压、风量、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仪表,查看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记录 七 劳动防护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 八 “三同时”审批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国家总局18号令 查看有关审批材料 九 设备设施检验检测 竖(斜)井提升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和检修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29、30条 查看有效的检验报告,矿山内部检测检验检修记录。 十 应急救援 1、有透水、冒顶片帮(特别是大面积冒顶)、火灾、中毒窒息及坠井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GB16423-2006 4.8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通讯电话、急救车辆、急救箱、自救器等)。 GB16423-2006 4.20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及器材、设备。 十一 技术资料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图纸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断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绘制避灾线路图。 GB16423-2006 4.16 查看有资质的设计及图件。 十二 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出口相通。 GB16423-2006 6.1.1.3 检查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2、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竖井梯子间要求: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GB16423-2006 6.1.1.4、6.1.1.6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13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GB16423-2006 6.1.1.7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为10-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5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GB16423-2006 6.1.1.7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5、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GB16423-2006 6.1.1.3 检查各分道口的标志和照明。 十三 通风防尘 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通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规程中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GB16423-2006 6.4.2.1 检查通风系统,检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 2、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安全规程要求。 ①井下采掘作业面进风得空气成分,O2≥20%,CO2<0.5%(体积); ②井下供风量不得小于4m3/(min.人); ③硐室风速不小于0.15m/s; ④掘进巷道和巷道型采场风速不小于0.25m/s; ⑤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风速不小于0.5m/s。 GB16423-2006 6.4.1.1、6.4.1.5 现场检测,或查看检测记录等资料 3、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GB16423-2006 6.4.2.6 现场检查并检测 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GB16423-2006 6.4.4.1 查看现场 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米以上。 GB16423-2006 6.4.4.2 检查现场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6、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GB16423-2006 6.1.6.5 查看明显警示标志和不低于1.5m的栅栏。 7、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GB16423-2006 6.4.4.5 查看现场 8、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有效防尘措施。 GB16423-2006 6.4.5.1 查看水箱、水管、防护用具和现场 十四 提升运输 1、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GB16423-2006中6.3.2和6.3.3的规定。 GB16423-2006 6.3.2、6.3.3 现场检查 2、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GB16423-2006 6.3.3.23 查看检查记录和现场设备 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 GB16423-2006 6.3.2.6 查看现场 4、竖井提升运输有防过卷和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 GB16423-2006 6.3.3.21 查看现场 5、提升运输信号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齐全。 GB16423-2006 6.3.3.26 现场检查 6、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系统,其操作系统必须设在司机操作台。 GB16423-2006 6.3.5.13 检查深度指示器、刹车装置及检修记录 7、提升钢丝绳定期检测。 GB16423-2006 6.3.4.2 查看记录 十五 防排水 1、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GB16423-2006 6.6.2.3 对照设计资料检查现场 2、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GB16423-2006 6.6.3.4 查看有无探放水作业规程和探放水记录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GB16423-2006 6.6.3.3 查看资料和现场 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GB16423-2006 6.6.4.1 查看资料和现场排水设备 十六 爆破作业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要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证。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查看现场和资料记录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 检查爆破设计和审批手续 3、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声、光警戒信号,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作业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 查看爆破安全员工作记录 4、爆破后,爆破员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如有以上现象应及时处理,经当班安全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5、有相临作业单位的爆破前要按协议规定做好信息沟通。 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 检查当年事故记录,现场抽查爆破员和安全员业务知识 十七 保安矿柱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GB16423-2006 6.2.1.4 对照图纸检查现场 十八 采掘作业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GB16423-2006 6.1.5.1 查看现场 2、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GB16423-2006 6.1.1.7、6.1.1.8、6.1.1.9 查看图纸及现场 3、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GB16423-2006 6.1.7.1、6.1.7.2 查看现场 十九 供配电 1、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GB50070-94 2.0.4 查看设计图纸及现场 2、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GB50070-94 3.1.3 查看设计图纸及现场 3、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井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GB16423-2006 6.5.1.2 现场查看 4、电气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度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2)竖井或倾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3)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4)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5)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GB16423-2006 6.5.2.1 现场查看 5、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300mm。 GB16423-2006 6.5.2.6 现场检查 6、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GB16423-2006 6.5.2.8 现场检查 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GB16423-2006 6.5.5.1 现场查看 8、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 GB50070-94 3.5.5 现场查看 9、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GB16423-2006 6.5.6.1 现场查看 10、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GB16423-2006 6.5.6.8 现场查看 11、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配电箱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室外安装的配电箱采用防尘、防雨型。 GB16423-2006 6.5.7.3 查看有关记录 二十 空气压缩机 1、 定期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断水(油)保护装置。 GB50029-2003 3.0.14 查看定期检验证明 二十一 消防措施 1、地面防火,应遵守GB16423-2006中5.9.2的规定。 GB16423-2006 6.7.1.1 现场查看 2、井下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电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GB16423-2006 6.7.1.5 现场查看 检查总体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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