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保险基础知识资料2014版郭颂平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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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基础知识 资料 版郭颂平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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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 郭颂平 第一章风险概述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3.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a)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 c)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益损失、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5.风险的分类 5.1依据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5.2 依据风险标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5.3 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5.4 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6.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2.可保风险的条件: 2.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2.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2.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2.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3. 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3.1风险单位的定义: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2风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 第三节风险管理p9 1.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 2.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3.风险管理的目标 a)损失前目标包括: 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 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 损失后目标包括: 3.2.1 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 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 风险管理的方法(P12) 4.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分散、抑制、转移 4.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 保险与风险的关系:(课外) 5.1 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 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 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 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 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 第2章 保险概述P14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1. 保险的定义: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2. 保险的特征 2.1保险自身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2.2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2.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 (P17): 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 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3)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 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 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 (2) 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为依据。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3) 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4) 强调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 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 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2.2.2保险与救济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保险与储蓄不同: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要素 3.1可保风险的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保险费率的厘定 3.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P20) 1.保险法的定义: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解放前,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3.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P27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4.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 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7.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第四节:保险的功能P31 1.经济补偿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2)保险的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15、16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形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颁布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2)火灾保险。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693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20世纪初责任保险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 (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 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 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成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二)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24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三)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四)“十年动乱”中的曲折发展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20年,直到1980年恢复。 (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1986年2月承保通信、国土2卫星,开创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 (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 ①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20家。 ②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③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我国保险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④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p40 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2.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l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l 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l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l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1) 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3.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 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2.只确定保险金额 3.发生损失时的赔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不定值保险合同3类型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l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风险合同 l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P44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2.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3.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 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P50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7)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 保险合同的凭证/形式: 1) 投保单 2) 保险单 3) 暂保单:30天有效期 4) 保险凭证 5) 批单 6) 其他书面形式 第4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保险合同的成立 (1) 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2) 两个步骤: 1. 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2.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 (3)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 1、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 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2)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P55;原因P56 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的变更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 财产保险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 2) 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 3、保险期限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处理方式: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6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62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2、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 对第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7节 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1、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保险公司的原因; 2、 投保方的原因; 3、 保险中介人的原因; 4、 其他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调节、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 (2) 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衡量的 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 (2)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 (2) 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债权 (3)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 (4)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合同 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3、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信用投保为自已信用投保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 投保人为自已投保 2) 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1、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一般情况特例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2、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3) 保险利益的变动:转移或消灭 1、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2、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 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 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 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说明2)告知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 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告知不实)、欺诈 2、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 (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不退保费。 2)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有影响,或者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3)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4) 未就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真实年龄不符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符合约定,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 8)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后果:(无须退还保费)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三节近因原则p82 一、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的认定方法: 1) 从事件链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事件是损失。 2)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防线向前追溯,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是近因。 2、 近因的确定于保险责任的确定(p82) 1) 单一原因: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承担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数会协商赔付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 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种情况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②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③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 4)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 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第二, 损失补偿的补偿量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赔偿方法的限制p86 3、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像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P87 (一)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规定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赔偿,从而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严格执行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3、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P88 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②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 ③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④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 ⑤二者的客体不同。 6、委付行为?p90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 (1)、分摊原则的含义: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2)、分摊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2、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p91 (1)、重复保险的含义: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2)、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 1  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2  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  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4  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5  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p92 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 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 定值保险: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 重置成本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的保险。其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照重置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而言是一种例外。; 3、 人寿保险:人的生命难以用价值衡量,不存在多重投保问题,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第5章 财产保险P94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与补偿的保险。 第一节企业财产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机关、团体以及私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财产。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常用险种有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等。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1)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2)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一是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二是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方可承保的财产。 3、不可保财产: 一是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 二是这类财产的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 三是财产的价值主要在于其载有的信息,其价值很难鉴定,但可以复制; 四是承保这些财产会与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是必须会发生危险的财产; 六是应该投保其它险种的财产。 (2)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 企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险: 1)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列明承包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施救和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用。 2) 附加责任:根据情况不同设计较多。 2、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a) 保险责任:将各类自然灾害列入保险范围,但不包括沙尘暴和地震。 b) 附加责任:将沙尘暴列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附加险还包括地面突然下沉和自燃损失。 3、 企业财产保险一切的保险责任与附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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