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浅析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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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10752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1.02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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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女大学生 就业 中的 性别 歧视 轻视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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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为密集型,科技水平的提升,丰富的劳动力却成为了社会的负担,就业问题提到了议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劳动密集型是其突出的特征,导致就业结构问题突出,因此不可能提供足够的适合大学生的就业岗位,而大学生就业难则是其中的一大难啃骨头。大学生是接受了高等教育且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新生后备军,满怀激情投身于社会的建设中,希望能够在社会岗位中大展风采。而现实给他们泼了盆冷水,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大学生中产生较为强烈的不满情绪。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怪现象:大学生找工作难,女大学生找工作更难。在知识需求的时代,大学生为什么会遇到如此难堪的问题?在现代的平等潮流中,这批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本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宝贵后备人力资源,却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产生对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与责任在哪里,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就业条件,女大学生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关键词:女大学生 平等权 就业歧视 大学,是许多人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冲刺的一个大目标;大学,是培养社会接班人的园地,是学生走向社会的一个跳板;大学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高素质后备军。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增长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跟着提高了,就业难也成为了社会焦点之一,于是出现了“大学生找工作难,女大学生找工作更难”的怪现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也是一个构成非常复杂的人群。从学历来看,一般把从大专学生到博士研究生的多个阶段和层级的学生都归为“大学生”。那么女大学生我则可以如此定义:接受了高等教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同时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及社会实践能力的女性群体。不同层级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但同一层级的女大学生却比男大学生就业相对困难,这令人费解。 在我国的封建时代产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曾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即使在现在的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时代,这一封建思想仍然扎根于部分人的大脑,一定程度上还左右着他们的行为。而平等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来有不同的资质、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保障每个人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平等权不是天赋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我国宪法也把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要权利,冠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其中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虽然人人平等有了立法上的保障,但是现实中依旧存在“大学生找工作难,女大学生找工作更难”的怪现象,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平等的含义。在此所说的平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保障,不是事实或结果的平等,不是不分能力和创造地对劳动成果加以区别,而是同等分享成果。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平等,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条件和起跑线。而在经济、社会、文化上的平等则体现在一是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二是就业和工作机会的平等。 当然这种平等只是强调机会的平等、手段的平等,而不可能追求结果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追求实现男女大学生平等就业中是追求就业机会上的平等,这样的平等在给他们提供一个充分发挥才智和能力的公平舞台的同时又不至于扼杀社会的创造性和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改革,整个社会和经济进入了竞争时代,同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个人利益和多元化经济利益,竞争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用人单位出现各种不同的选择,于是产生了平等与歧视的问题。因此要实现男女大学生的就业平等,那就要反对就业中对女大学生的歧视。虽然男女在受教育方面存在性别鸿沟,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这批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本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宝贵后备人力资源,然而事实证明,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确实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歧视。那何为就业歧视?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受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被雇佣的机会,从而使其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差异,而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则是指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由于其性别的原因而遭受到显性的或隐性的有区别的对待或排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证明,在同等的条件下,女大学生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表明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确实存在歧视现象。 (一)显性歧视 在校园信息公开栏里,粘贴着许许多多的招聘信息。通过观察,我们会很明显的看到在95%的招聘信息中的第一条要求就是关于招聘对象的性别限定,其中的绝大部分明显表示只招男生,当然同一意思表述多样,如“男生优先”、“要求男生”等等。在这第一关中,由于用人单位把招聘对象限定为男生,那么基于性别差异的因素,女大学生面对这个“绝杀”性的要求只能低头认命,因为性别不是我们所能选择的。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对于用人单位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一大部分单位在招聘中存在明显偏向录用男生或有性别倾向的现象。这种雇主的偏好倾向又称统计性歧视,是指凭借经验和习俗,对某个职业岗位不做具体分析,就对其的任用或安排进行强制的限定,进而使任用或安排的程序或结果不合理。正是由于雇主的这种个人偏好,使女大学生在求职中失去了竞争的机会。 (二)隐性歧视 由于近年来学者和社会对性别歧视的愈益关注,就业歧视也越来越隐蔽。虽然在招聘信息的发布中,已经注意相关措辞,制造了一种不歧视的假象,但是在最终的录用中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女大学生。这一隐蔽歧视表现在面试过程中和工作中的待遇方面。 在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通过设置特别问题来限定女生,如“是否已经有男朋友及对结婚的打算”,而对于女博士研究生还涉及婚后的生育情况等问题。通过调查表明,男生在面试中很少甚至没有被问到相关婚姻家庭情况,而女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表示遇到这样的问题。除此外,有些单位甚至规定女大学生在录取后多少年内不得结婚或者怀孕。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妇女(法律中的定义)承担着哺育人类的特殊责任,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受法律特别保护。 虽然妇女在这些特殊期限内会影响正常工作,但是用人单位有容忍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在工作中则表现为同工不同酬、机会多寡不均、岗位层次高低不同、福利待遇也不同。此外,在简历的筛选中也存在着隐性歧视。虽然许多用人单位没有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男生”,但在实际的筛选简历环节依然是只留男生的简历,这种隐性的歧视并不给女生以任何解释,看似好像是女生因为各种“能力”原因而被淘汰。 再看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对全国16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科学的抽样调查,所得的数据表明,男性毕业生的“已签约”和“已意向但没有签约”的比例为55.7%,而女性毕业生的该项比例仅为41.08%,由此可见,性别因素在大学生求职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通过大量的数据与实践表明,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着被歧视的现象。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告诉我们,任何现象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遭受的不平等现象的起因于何方呢?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经济学分析认为,劳动力市场歧视通常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个体的歧视偏好,由于个人不喜欢与某些特定人群打交道而产生;二是统计性的选择,雇主将某种先入为主的群体特征强加在个体身上而引起;三是非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力量,由某种制度、约定俗成形成。此外原因还有可能是原单位性别比例失调,通过招收男生调整,传统性别观念和性别劳动分工在人们心中的内化,使得女大学生就业遭歧视赖以存续的一块沃土。 面对就业中的这一系列歧视,女大学生不能就此甘于沉默,安于现状,应该做出一个积极的反应。在双向选择的就业形势中,女大学生就业遭受歧视,那么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自身: 首先要认清自身的地位,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结合我国当前实际,转换个人择业观念。对于目前大学生就业难,人们一般的认识是大学生的择业观念制约了他们的就业渠道,具体而言就是他们只看好工作环境好、薪酬较高并且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劳动密集型是其突出的特征,导致就业结构问题突出,因此不可能提供足够的适合大学生的就业岗位,所以要转换不着边际的过于理想化的个人择业观。 其次努力提升个人能力,重视校内、校外社会活动。传统观念就认为女生的能力不如男生,加上身体生理的特殊性,女大学生更要注意培养社会适应能力。 最后,女大学生要敢于面对现实,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性待遇,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当前的社会情况看来,许多女大学生选择容忍沉默来对待这些歧视问题,而不是勇敢的抗衡,更多的是因为女性的妥协心理及时间与金钱的成本。 一个社会问题的出现时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那就要对症下药。因此社会就要努力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宽松的就业环境。 首先用人单位要尊重与认可女大学生,不能一味排斥女大学生,消除个人传统观念及人际关系等在求职中对女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其次学校加强女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社会支持网络,成立女大学生就业互助组织,完善就业信息服务。 最后国家政府加强对大众的性别平等意识,同时面对各种招聘方式中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建立明确的反性别歧视机构和法律条文,加大执法力度,规制招聘中性别歧视的现象。 参考文献: 1、 谭琳、杜洁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游钧 主编 《中国就业报告(2006—2007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 蔡定剑 主编 《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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