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水运工程项目计划混凝土项目施工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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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 工程项目 计划 规划 混凝土 项目 施工 设计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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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 由我部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修订的《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68-96,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 22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前 言 原《港口工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规范》,制订于70年代初,正式颁布于80年代初,纳入《港口工程技术规范(1987)》合订本时,仅作了少量内容的修改。 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促进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速度,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近年来水运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新的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和技术成果的不断出现,以及部分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原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尽快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为此,交通部于1990年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历经4年多的时间,完成了修订任务,并通过了部审。为与交通部近期颁发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相一致,体现本规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该规范在报批时定名为《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12个附录并附有条文说明。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修订了混凝土标准试件尺寸;相应地修改了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确定原则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增加了泵送混凝土、真空混凝土、管桩混凝土等施工方面内容;对原规范的大体积混凝土防裂措施,水下混凝土、施工缺陷修补、钢筋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作了较多补充;增补了作为特定条件下,采用超声一回弹综合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及评估方法的内容,删除了原规范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和附录等。 本规范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寄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用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其中通航与修造船厂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运工程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及临时性建筑物所用混凝土的施工,可参照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1.0.4 水运工程中的混凝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水运工程中的通航及修造船厂工程,由于在编制本规范时未作专门研究故仅规定参照执行。该部分内容有待今后补充。 2 一般规定 2.0.1 混凝土除强度和拌合物的和易性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外,尚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使用条件,具备所需要的抗冻性、抗渗性、抗蚀性、防止钢筋锈蚀和抵抗冰凌撞击的性能。 注:①本规范对混凝土抗蚀、防止钢筋锈蚀和抵抗冰凌撞击的指标未予规定,其性能应以本规范中有关规定保证;②对于一般建筑物的混凝土,试验条件不足时,可不进行抗冻性、抗渗性试验,但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有关抗冻性、抗渗性条文的规定。 2.0.2 混凝土在建筑物上的部位,按表2.0.2-1和表2.0.2-2的规定划分。 2.0.3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划分,其分级如表2.0.3所示。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2.0.4 选定配合比时,应注意拌合物的和易性,并应采取措施减小泌水性和离析。混凝土的和易性应按坍落度、泌水性、离析和捣实难易程度综合评定。对塑性、低塑性混凝土拌合物,在浇筑时,其坍落度宜按表2.0.4选用。 2.0.5 混凝土的抗渗性以经过标准养护28d试件所能经受的最大水压确定,并以抗渗等级表示。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2.0.5所列数值选定。 2.0.6 混凝土的抗冻性以经过水中养护(203℃)28d标准试件所能经受的最大冻融循环次数确定,并以抗冻等级表示。水位变动区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的抗冻等级的选用,应按表2.0.6的规定。浪溅区范围内的下部1m随水位变动区选择抗冻等级。码头面层混凝土应选用比同一地区低2~3级的抗冻等级。 2.0.7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包括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0℃以上,但有偶然受冻情况的海水环境所用的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表2.0.7所列的范围内。 2.0.8 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离子最高限量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2.0.10 海水环境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2.0.10的规定。 ④永存应力小于400MPa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按表2.0.9执行,但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 2.0.11 淡水环境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2.0.11的规定。 条文说明 2.0.2 条文中海水环境混凝土是指受海水作用的海港部分河港及近通海建筑物混凝土。淡水环境混凝土是指在淡水作用下的港口、航道、修造船建筑物的混凝土。 2.0.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混凝土强度分级从原来的标号改为等级,划分等级的依据是立方体强度标准值。确定强度标准值的试件尺寸由原来的边长200mm立方体改为边长150mm立方体;强度保证率由原来的85%提高到95%(简称“双改”),对原规范进行修改。考虑到目前水运工程系统高强度混凝土的应用已有相当规模,强度等级的上限延伸至C80。 混凝土性能测试方法,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原则上尽可能按国标执行。 2.0.4 对原规范中坍落度选用值,施工单位普遍反映偏小,不利于施工,影响施工质量,现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中规定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见表2.0.4,又根据水运工程中混凝土结构物应具有较高的耐久性,坍落度不宜过大,因此规定了混凝土坍落度的选用值。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mm) 表2.0.4 2.0.6 本条在表2.0.6增加注②是根据近几年的工程实例,特别是1988年对北方重力式海工混凝土建筑物的调查结果发现:防波堤等混凝土建筑物,普遍较顺岸码头混凝土建筑物受冻破坏要严重,为了确保《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的港口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基准期50年,因此对防波堤这类的建筑物的抗冻等级比表中规定的同一地区的抗冻等级高一级。而对开敞式码头结构混凝土的抗冻性因目前还未能积累资料,暂按防波堤结构混凝土对待,有待今后在继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认。另考虑到北方地区码头混凝土面层因浪溅积水等原因也会发生冻融破坏作用,但比临水面混凝土轻微,因此无必要按同一地区选抗冻等级,可适当低2~3级。 2.0.7 对含气量控制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在征求修订意见时,有关施工单位普遍反映原规范中给出的含气量的控制范围3%~5%偏低,对混凝土抗冻性有影响,要求改为4%~6%。因此,根据目前施工单位一般实际控制的含气量范围,进行了调整。但是在水运工程中,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构件,水泥用量较高,含气量受影响,根据试验研究成果,当水泥用量较高时,含气量虽略低,基本上还能满足抗冻要求,因此保留了下限3%,放宽了上限,并对不同的骨料粒径给出含气量的控制范围。 2.0.8 素混凝土中氯离子限量 尽管氯盐有促进水泥水化的作用,可以利用来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特别是氯盐有降低冰点的作用作为低温早强剂常用在混凝土冬季施工中,但是根据铁道部科研院郭成举著文介绍,“在混凝土(无筋混凝土)中,掺用过多的氯盐,或者与氯盐溶液长时间的接触,也会 结 构 种 类 坍 落 度 基础或地面等的垫层、无配筋的大体积结构(挡土墙、基础等)或配筋稀疏的结构 10~30 板、梁和大型和中型截面的柱子等 30~50 配筋密列的结构(薄壁、斗、筒仓、细柱) 50~70 配筋特密的结构 70~90 发生种种腐蚀和损坏的现象”。虽然其危害作用机理十分复杂,但危害的后果却很明显,特别是在干、湿交替的情况下,形成大量微细裂缝,甚至有较粗大的裂缝,直接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因此在无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也必须限量。限量按3.5节中规定的氯化钙限量换算成氯盐含量占水泥重量的百分数计。 2.0.9 2.0.10 2.0.11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中,钢筋、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设计中已作出规定,但为保证耐久性,在施工这一环节也应注意严加控制,因此,特别在本规范中作出规定。 3.1 水 泥 3.1.1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必要时也可采用其它品种水泥,这些水泥均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的熟料中的铝酸三钙含量宜在6%~12%范围内。 注:立窑水泥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可用于不冻地区的素混凝土和一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工程;当有充分论证时,方可用于不冻地区海水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和受冻地区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在使用中均应加强质量检验。 3.1.2 结构混凝土所用水泥的标号,不得低于425号。 3.1.3 在混凝土中,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位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 3.1.3.1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3.1.3.2 不受冻地区海水环境浪溅区部位混凝土,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特别是大掺量矿渣硅酸盐水泥。 3.1.3.3 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在各种环境中的水运工程均不得使用。 3.1.4 与其它侵蚀性水接触的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按有关规定选用。 3.1.5 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时,宜同时掺加减水剂或高效减水剂。 条文说明 3.1.1 增加了“必要时也可采用其它品种水泥”,考虑当前适应工程特殊性能要求施工的水泥品种,已形成产品,并已制定一系列有关标准,在水运工程中,有些工程因特殊要求,业已采用,证明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这部分内容。 3.1.3 取消抗硫酸盐水泥。50年代初,检测水泥品种对混凝土抗冻性的影响时,发现抗硫酸盐水泥的抗冻性较好,分析原因是因为抗硫酸盐水泥是纯熟料水泥,细度也较高,C3A含量低等,因此提出了具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抗硫水泥,随着水泥工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大有提高,硅酸盐水泥的熟料质量水平大大地提高,水泥的细度也大幅度地提高,1973年曾为了确定水泥中C3A含量对混凝土抗冻性的影响,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验:采用C3A含量为6.36%、6.45%、8.47%、9.34%、10.53%、13.12%的纯熟料水泥及C3A含量为6.36%、8.47%、9.34%、9.50%、13.12%的普通水泥配制普通混凝土和引气混凝土进行抗冻性试验,其 结果,当混凝土含气量控制在4.1%~5%时,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抗冻性C3A含量高的抗冻性较好,C3A含量低抗冻性稍差,当混凝土含气量控制在1%~5.3%时,纯熟料水泥混凝土其含气量较高的抗冻性较好,含气量较低的抗冻性较差,因此可看出C3A含量对混凝土抗冻性几乎没什么影响,含气量的高低才是影响混凝土抗冻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国内外学者对不同品种水泥进行的氯离子有效扩散系数与孔径分布的对比试验表明:抗硫水泥最差,说明这种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其防止钢筋锈蚀的能力较差,此外考虑到这种水泥的价格及产量,因此取消。 3.2 细骨料 3.2.1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质地坚固、粒径在5mm以下的岩石颗粒(砂)作为细骨料,其杂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注:①对有抗冻性要求和强度大于等于C30的混凝土,如对所用砂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用硫酸钠溶 液法进行检验,经浸烘5次循环的失重率不应大于8%; ②对于惯用的砂源,可不进行表中2、4、5项检验; ③轻物质指表观密度小于2000kg/m3,如煤、贝壳等物质。 3.2.2 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活性细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细骨料,经验证若具有活性时,应使用碱含量小于0.6%的水泥。 3.2.3 细骨料的粗细度和级配分区宜符合下列规定。 3.2.3.1 按细度模数Mx分为: 粗砂—Mx为3.7~3.1; 中砂—Mx为3.0~2.3; 细砂—Mx为2.2~1.6; 特细砂—Mx为1.5~0.7。 3.2.3.2 级配分区应符合表3.2.3的要求。 注:①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除5.00mm和0.63mm筛号外,允许 稍有超出分界线,但基总量不宜大于5%; ②当使用Ⅰ区砂,特别是当级配接近上限时,宜适当提高混凝土的砂率确保混凝土不离 析;当使用Ⅲ区砂时,应适当降低混凝土的砂率或掺入减水剂,提高拌和物的和易性并便于振实; ③当砂的细度模数小于或等于1.5时,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④Ⅰ区砂宜配低流性混凝土、Ⅱ区砂宜配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Ⅲ级砂宜降低砂率,配不 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3.2.3.3 当砂颗粒级配不合格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时,方允许使用。 3.2.4 采用海砂作细骨料时,海砂含盐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浪溅区、水位变动区的钢筋混凝土,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0.07%(占水泥重量的百分比计,下同)。当含量超过限值时,应通过淋洗,使降至此限值以下,如淋洗确有困难,可在所拌制的混凝土中掺入占水泥重量0.6%~1.0%的亚硝酸钠或其经论证的缓蚀剂。 注:如拌和用水和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低于规定值时,砂的含盐限量可适当放宽,但应满足本规范第 2.0.8条规定。 3.2.4.2 采用碳素钢丝、钢绞线及钢筋永存应力大于400MPa的预应力混凝土不宜采用海砂,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海砂时,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0.03%(占水泥重量的百分比计)。 注:与3.2.4.1款注同。 3.3 粗骨料 3.3.1 粗骨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配制混凝土应采用质地坚硬的碎石、卵石或碎石与卵石的混合物作为粗骨料,其强度可用岩石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两种方法进行检验。在选择采石场或对粗骨料强度有严格要求或对质量有争议时,宜用岩石抗压强度作检验;对经常性的石料质量控制,则可用压碎指标进行检验,其强度值或压碎指标宜按表3.3.1-1的规定采用。卵石的强度用压碎指标值表示,其压碎指标值宜按表3.3.1-2的规定采用。 注:火成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花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卵石的压碎指标值 表3.3.1-2 3.3.1.2 卵石中软弱颗粒含量应符合表3.3.1-3的要求。 软弱颗粒的含量 表3.3.1-3 3.3.1.3 粗骨料的其他物理性能宜符合表3.3.1-4的要求。 注:①针片颗粒是指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2.4倍者;片状颗粒是指颗粒的厚度 混凝土等级 C60~C40 C35~C10 压碎指标值(%) ≤12 ≤16 指标名称 有抗冻性要求 无抗冻性要求 软弱颗粒含量(以重量百分比计) ≤5 ≤10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平均粒径是指该粒径级上、下限粒径的平均值; ②山皮水锈颗粒是指风化面积超过1/6~1/4的颗粒; ③用卵石或卵石与碎石混合物配制受拉、受弯构件的混凝土时,应进行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试验,若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其抗拉强度; ④对于有抗冻要求或大于、等于C30的混凝土,如对所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检验,经浸烘5次循环后的失重率应分别不大于3%或5%。 3.3.2 粗骨料的杂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注:①粗骨料中不得混入煅烧过的石灰石块、白云石块或大于1.25mm的粘土团块。骨料颗粒表面不宜附有粘土薄膜; ②对于惯用的石矿,可不进行表中经2、3项检验; ③如含泥基本是非粘土质的石粉时,对无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所用粗骨料的总含泥量可由1.0%、 2.0%、分别提高到1.5%、3.0%。 3.3.3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3.3.3.1 不大于80mm。 3.3.3.2 不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 3.3.3.3 不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 3.3.3.4 当保护层厚度为50mm时,不大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4/5;在南方地区浪溅区不大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2/3。 注:对于厚度为100mm和小于100mm混凝土板,可采用最大粒径不大于1/2板厚的骨料。 3.3.4 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活性粗骨料,淡水环境工程中所用粗骨料,经检验若具有活性时,应使用碱含量小于0.6%的水泥。 3.3.5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3.3.5的要求。 当最大粒径等于或小于40mm时,如果级配适当,可不分级,但对装配式薄壁结构所用的粗骨料,要求通过1/2最大粒径的筛余率为30%~60%。在保证混凝土不离析的情况下,可采用中断级配。根据粗骨料的开采和制备的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其它分级方法,但在确定各粒径级配的数量尺寸时,应保证粗骨料在运输和堆 放时不发生显著分离现象。 3.4 掺合料 3.4.1 在施工时,若在混凝土中掺加掺合料时,其品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有关规定。 3.4.2 混凝土中掺加粒化高炉矿渣粉时,其质量要求稳定并应为附有品质检验证书的商品,其掺量应保证混凝土的性能符合本规范中的规定。 3.4.3 混凝土中掺加的粉煤灰应是质量稳定并附有品质检验书的商品。掺用时,宜同时掺加减水剂或高效减水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 对掺粉煤灰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以及有抗冻性要求的素混凝土,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取代水泥量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中的有关规定。 3.4.3.2 Ⅰ级粉煤灰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和跨度不大于6m的先张预应力混凝土及后张无粘着预应力混凝土。 3.4.3.3 Ⅱ级粉煤灰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和C30及其以上的素混凝土。 3.4.3.4 Ⅲ级粉煤灰只适用于C30以下的素混凝土。 3.4.3.5 经混凝土抗冻性试验论证后,Ⅰ、Ⅱ级粉煤灰方可应用于严重受冻或受冻地区的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中。 3.4.3.6 经强度试验和耐久性试验论证后,方可采用比本条中规定低一级的粉煤灰。 3.4.4 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时,可采用超量取代法、等量取代法和外加法,其配合比设计计算按附录F中的规定方法进行。当采用超量取代法时,超量系数可按表3.4.4选用。 粉煤灰的超量系数 表3.4.4 3.4.5 粉煤灰品质检验,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中有关规定进行。 3.4.6 粉煤灰应按品种、等级分别运输、贮存,不得混杂,并不得混入杂物。 3.4.7 掺用粉煤灰的混凝土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中有关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 3.4.2 是针对目前在混凝土中掺加掺合料主要是粉煤灰。掺加粉煤灰经试验和实践,在一定条件下可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不降低,可代替节约一部分水泥,降低造价,甚至当使用优质粉煤灰还能提高混凝土抗钢筋锈蚀性能,本条是除在原规范的3.1.4条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增加这方面内容外,还按水运工程混凝土耐久性要求,作了有关的规定。 粉煤灰等级 超量系数 Ⅰ 1.1~1.4 Ⅱ 1.3~1.7 Ⅲ 1.5~2.0 3.5 外加剂 3.5.1 混凝土外加剂,包括引气剂、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泵送剂、缓凝剂、膨胀剂等,应根据要求选用。外加剂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JC473~476)的有关规定。在所掺用的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占水泥重量百分比)不宜大于0.02%。 注:除符合该标准中掺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的混凝土性能指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5.2 外加剂在使用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中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8077)的规定方法进行。 3.5.3 引气剂可采用松香热聚物或松香皂等。其品质应符合附录B中的规定。引气剂溶液配制方法及使用方法见附录C。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0.6条有关含气量的 规定。 3.5.4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含氯盐的外加剂。 3.5.5 在冷天施工中,掺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1 采用三乙醇胺作早强剂时,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0.05%。 3.5.5.2 素混凝土中,掺用氯盐或以氯盐为主的防冻剂时,氯盐重量总和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 3.5.6 对外加剂应检查出厂时附有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特性及成分、适用范围及适宜的掺量、性能检验合格证书、贮存条件及有效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出厂日期等。 条文说明 3.5.2 原条文取消。改为外加剂品质检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8077)。 3.6 拌和用水 3.6.1 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用不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硬化或促使钢筋锈蚀的饮用水。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200mg/L。不得采用沼泽水、工业废水或含有害杂质(酸、盐、糖、油等)的水。 3.6.2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和。在缺乏淡水的地区,素混凝土允许采用海水拌和,对于有抗冻性要求的,水灰比应降低0.05。 3.6.3 当采用天然矿化水作为混凝土拌和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3.1 pH值不小于4。 3.6.3.2 硫酸盐含量按SO2- 4计不大于0.22%。 3.7 钢 筋 3.7.1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钢筋、钢丝和钢绞线的种类、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规定采用。钢筋、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等规定,其力学、工艺性能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3.7.2 冷拉钢筋可用Ⅰ、Ⅱ、Ⅲ、Ⅳ级钢筋冷拉制成。冷拉Ⅰ级钢筋宜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条文说明 3.7.1 条文中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所用的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热处理钢筋,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部在1991年制订出建筑用钢筋三个新的国家标准,取代了旧标准,因此,在本规范修订中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4 配合比设计 4.0.1 混凝土成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的设计强度、耐久性及施工要求,并应经济合理。 4.0.2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fcu,o应按下式计算: fcu,o= fcu,k+1.645σ (4.0.2) 式中 fcu,o——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MPa); fcu,k——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σ——工地实际统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MPa)。 4.0.3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计算式中σ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4.0.3.1 施工单位如有近期混凝土强度统计资料时,σ可按下式计算: (4.0.3) 式中 fcu,i——第i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μfcu—— N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 N——统计批内的试件组数, N≥25。 4.0.3.2 施工单位如没有近期混凝土强度统计资料时,宜按表4.0.3中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平均水平(σ0),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水平,酌情选取σ值。开工后则应尽快积累统计资料,对σ值进行修正。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平均水平 表4.0.3 注:采用压蒸工艺生产的高强度混凝土管桩,可取σ0=0.1 fcu,k。 4.0.4 混凝土成分配合设计应采用试验—计算法,并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4.0.4.1 选择水灰比: 水灰比的选择应同时满足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1)用建立强度与水灰比关系曲线的方法求水灰比。按指定的坍落度,用实际施工应用的材料,拌制数种不同水灰比的混凝土拌合物,并根据28d龄期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极限抗压强度绘制强度与水灰比的关系曲线,从曲线上查出与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相应的水灰比; 强度等级 <C20 C20~C40 >C40 σ0(MPa) 3.5 4.5 5.5 (2)按耐久性要求规定的水灰比最大允许值,见表4.0.4-1及表4.0.4-2。 按强度要求得出的水灰比应与按耐久性要求规定的水灰比相比较,取其较小值作为配合比的设计依据。 注:①除全日潮型港口外,其他海港有抗冻性要求的细薄构件(最小边尺寸小于300mm者,包括沉箱工程)水灰比最大允许值应酌情减小; ②对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浪溅区范围内的下部1m,应随同水位变动区按抗冻性要求确定其水灰比; ③南方地区,浪溅区的钢筋混凝土宜掺加高效减水剂,保证所要求的水灰比。 4.0.4.2 选择用水量 根据所用的砂石情况和确定的坍落度值,按各地区经验或宜按表4.0.4-3选择用水量。 注:①采用卵石时,用水量可减少10kg/m3~15kg/m3; ②采用粗砂时,用水量可减少10kg/m3;采用细砂时可增加10kg/m3; ③采用外加剂时可相应减少用水量。 4.0.4.3 确定最佳砂率 按选定的水灰比和用水量计算近似的水泥用量,并按各地区经验或可按表4.0.4-4选取数 种不同砂率,在保持水泥用量和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拌制混凝土拌合物,并测定其坍落 度,其中坍落度最大的一种拌和所用的砂率,即为最佳砂率。 注:①采用卵石时,砂率可减少2%~4%; ②采用引气剂时,空气含量每增加1%,砂率可减少0.5%~1.0%; ③采用细砂时,砂率可减少3%;采用粗砂时,砂率可增加3%。 4.0.4.4 确定水泥用量 按选定的水灰比和已确定的最佳砂率,拌制数种水泥用量不同的混凝土拌合物,测定其坍落度,并绘制坍落度与水泥用量的关系曲线,从曲线上查出与施工要求坍落度相应的水泥用量。在海水环境对于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上述过程应在不掺减水剂的情况下进行,据以确定水泥用量,并不得低于表4.0.4-5中规定。 注:①有耐久性要求的大体积混凝土,水泥用量应按混凝土的耐久性和降低水泥水化热综合考虑; ②掺加掺合料时,水泥用量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本规范第3.4.3.1款规定; ③对南方地区,掺外加剂时,水泥用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降低混凝土的密实性; ④对于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浪溅区范围内的下部1 m,应随同水位变动区按抗冻性要求确定其水泥 用量。 4.0.4.5 确定砂石用量 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砂石用量宜采用绝对体积法: (4.0.4-1) Wfa= Vγρfa (4.0.4-2) Wca= V(1-γ)ρca (4.0.4-3) 式中: A——混凝土拌合物中的空气含量,以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数表示,对于普通混凝土取 A=0; Wc——每立方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 ρc——水泥密度(kg/L); Wfa——每立方混凝土中砂的质量(kg); ρfa——砂表观密度(kg/L); Wca——每立方混凝土中的石的质量(kg); ρca——石表观密度(kg/L); Ww——每立方混凝土的用水量(kg); 页码,4/5 4 配合比设计 2008-1-2 http://127.0.0.1:918/outfiles/html05/5/ZW/4%20配合比设计.htm ρw——水密度(kg/L); γ——砂率(按体积计); V——每立方混凝土中砂石料的绝对体积(L)。 4.0.4.6 确定配合比 按以上确定的配合比和施工要求的坍落度,经试拌校正,得出经济合理的配合比。 4.0.4.7 校核配合比设计 按确定的配合比制作试件,根据指定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抗冻性和抗渗性等进行试验校核。 条文说明 4.0.2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是施工所追求的目标强度,应满足强度标准值保证率95%的要求,因而有式(4.0.2-1)。式中的σ是反映施工工地实际管理水平的强度标准差,应根据本工地前期大样本( n≥25)资料统计而得。 4.0.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平均水平(σo)表,是在对近15年水运工程2万多组实测资料统计的基础上确定的。当工地没有前期统计资料时,在开工初期可根据对本工地管理水平的估计,参照σo酌情增减。开工后则应尽快积累实测资料进行统计,及时调整σ值。 4.0.4 取消原规范中“按强度要求采用计算法求水灰比”内容,因该法是基于混凝土的配制强度,而现规范中的配制强度改为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增加1.645倍标准差,使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达到95%,因此,公式中参数要调整,并有待论证、检验,故暂不列。 表4.0.4-1水灰比最大允许值表中南方钢筋混凝土位于浪溅区的由原规定0.45改为0.40,这是总结了浙江北仑港一期工程耐久性未能令人满意的教训后提出的,同时也参照了国外类似的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5.1.1.2 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中产生的荷载。 5.1.1.3 构造简单、装拆方便,与混凝土施工工艺相适应,便于钢筋绑扎、安装和混凝土浇筑。 5.1.1.4 模板的接缝不得漏浆。 5.1.2 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等。 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的规定。 木材的树种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选用,但其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其他材料的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5.1.3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刷脱膜剂。脱膜剂不得污染工程结构和构件,或严重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 5.1.4 对模板及其支架应定期维修、妥善保管,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5.1.5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 5.1.6 竖向滑升式模板,不宜用于海水环境混凝土施工。 条文说明 5.1.2 原规范第5.1.1条、第5.1.2条合并条文。 目前我国港口工程模板用材已向多样化发展,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混凝土模板等已得到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故对原条文进行相应修改。 对钢材,国家已有相应标准,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的有关规定;木材根据各地区树种选用,但其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则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5.1.4 增加条文 对模板及其支架管理不善,会造成板面变形、支架损坏、配件丢失,使模板达不到应有的周转次数,且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故增加此条。 5.1.6 增加条文,竖向滑升式模板不宜用于海水港混凝土施工。是根据预制沉箱的经验及航务系统其他单位反映情况。但考虑到竖向滑模技术在不断改进之中,只要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并不绝对排斥使用。 5.2 模板、支架设计 5.2.1 模板、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工艺等条件进行。 5.2.2 模板、支架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并按表5.2.2规定进行荷载组合: 1.模板、支架自重; 2.新浇混凝土自重; 3.钢筋自重; 4.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荷载; 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7.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值和计算方法参照附录H。 5.2.3 当验算模板、支架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5.2.3.1 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400。 5.2.3.2 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250。 5.2.3.3 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1000。 5.2.4 当验算模板、支架在自重、风荷载、水流力和波浪力作用下的抗倾稳性时,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5.2.5 模板设计时,应对防止模板接缝漏浆和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棱角完整进行细部设计,并宜采取以下措施。 5.2.5.1 沉箱、方块、扶壁等构件侧模板的隅角,桩帽、墩台等构件侧模板之间以及与底模之间的隅角,宜设三角条,使之成为钝角。 5.2.5.2 采用“帮包底”支模方法的构件,其侧模与底模间宜设止浆三角条。 5.2.5.3 采用“底托帮”支模方法的构件,其侧底部宜设弹性止浆条,依靠模板自重使与底模间的缝隙挤严,或者在侧模与底模相交处设其他止浆措施。 5.2.5.4 分段(层)浇筑结构或构件,其模板与已浇筑段(层)的接缝,应采取相应的顺接止浆措施。 5.2.5.5 模板拉杆孔眼处宜设止浆垫。 5.2.6 无掩护海域的模板、支架设计,除按5.2.2条规定的荷载计算外,尚应考虑波浪、水流的荷载作用。确定波浪荷载时,可取重现期为5年的有效波波高。 条文说明 5.2.3 条文中“结构表面外露”是指暴露在外又不进行表面装修的结构表面;“结构表面隐蔽”是指埋入地下或进行表面装修的结构表面。模板支架受荷后,立柱会产生压缩变形、侧向变形;桁架会产生挠度,一般可不计算,宜采用起拱等方法解决,起拱量一般为全跨的1/1000~1/3000,故压缩变形值不应超过 1/1000,以留有余地。 5.2.5 保留并补充原规范第5.3.12条内容。防止模板漏浆是在模板工程设计中应考虑的内容,故从原规范的模板安装部分移至模板设计部分。条文中“帮包底”支模是指侧模板包夹底模(底胎)的支模方式;“底托帮”支模是指侧模板直接立在底胎(为混凝土地墙)上的支模方式。条文中的“三角条”或“止浆三角条”亦为俗语,可用橡胶、软塑或木材制作。 5.3 模板制作 5.3.1 钢模板应在模架上制作,并采取措施减小焊接变形。钢模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锈蚀,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5.3.2 木模板表面应刨光,木板的拼缝宜做成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在拼缝内镶塑料管(线),或在外侧钉止浆板条。 5.3.3 混凝土底胎的基础应坚实稳定,底胎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原浆压抹平整、光滑。 5.3.4 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3 增加条文,对混凝土底胎制作质量作了具体规定。 5.3.4 保留原规范表5.3.15的规定并根据《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增加了混凝土底胎的允许偏差。 5.4 模板安装 5.4.1 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坚实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 竖向模板和支架,当安装在其土上时应加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有排水措施。 5.4.1.2 当采用在下层预埋螺栓做为上层支模支承时,其螺栓的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4.1.3 当采用夹桩木作为模板支承时,应对夹桩木进行设计,安装后应对夹桩木的标高、稳固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产生松动。 5.4.2 大型模板、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复的临时固定措施。 5.4.3 现浇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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