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
.*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第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第二章入学与学籍注册第六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第八条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二)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第十四条转学(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3、在休学期间的;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转入学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五条休学(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附加住院收据)(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六条退学(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借读(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全面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转移,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规定转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第二十二条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学生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第六章毕业 第二十七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一)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标准;(二)相关修习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分要求;(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市(行署、总局)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地自行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初中升高中登记表(各地自行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及模块成绩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等。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有条件的学校应专设学籍档案室。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或更改学生学籍档案,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等证明、伪造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黑教委发19947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4.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5.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6.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学籍号由16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与顺序如下表:省代码市(地)代码县(区)代码入学年号学校代码学生序号1、省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全省统一为“23”。2、市(地)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3、县(区)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4、入学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取公历年号。例如2011年入学,入学年号则为2011。5、学校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6、学生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学生序号依据学校招生人数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得出现空号。例如:2011年入学的哈尔滨市第三中学序号为1的学生,其学籍号和编排顺序如下:2301032011010001借读学生暂用学籍号的编制与借读学校学籍号编制要求相同,但学生序号中第一位用9表示,后三位从001开始连续编排。附表:市(地)、县(区)、学校代码表序号学校名称市(地)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1哈尔滨市第一中学校0102012哈尔滨市第五中学校0102023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校0102034哈尔滨市第十八中学校0102045哈尔滨市第二十六中学校0102056哈尔滨市第四十中学校0102067哈尔滨市国联学校0102078哈尔滨市荣华高级中学0102089哈尔滨市行知中学校01020910哈尔滨市奔赛中学校01021011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国际中学01021112哈尔滨市剑桥第一中学校01021213哈尔滨市青一学校01021314哈尔滨市第三中学校01030115哈尔滨市第十三中学校01030216哈尔滨市第十九中学校01030317哈尔滨市第三十二中学校01030418哈尔滨市第三十七中学校01030519哈尔滨市第四十四中学校01030620哈尔滨市第七十三中学校01030721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01030822黑龙江省实验中学校01030923哈尔滨市三发中学校01031024哈尔滨市平公中学校01031125哈尔滨市学府中学校01031226哈尔滨市振华中学校01031327黑龙江省海城中学校01031428哈尔滨市松雷中学校01031529哈尔滨市中实学校01031630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01031731哈尔滨市晖春中学校01031832哈尔滨市南岗中学校01031933哈尔滨市清华园高级中学校01032034黑龙江大学附属中学校01032135哈尔滨市第二中学校01040136哈尔滨市第四中学校01040237哈尔滨市第八中学校01040338哈尔滨市第十二中学校01040439哈尔滨市第五十八中学校01040540哈尔滨市第九十中学校01040641哈尔滨市先锋中学校01040742哈尔滨市南马中学校01040843哈尔滨市第六中学校01100144哈尔滨市第九中学校01100245哈尔滨市第十一中学校01100346哈尔滨市第四十六中学校01100447哈尔滨市第五十九中学校01100548哈尔滨市第六十四中学校01100649哈尔滨市第一二二中学校01100750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01100851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中学校01100952哈尔滨市和平中学校01101053哈尔滨市香新中学校01101154哈尔滨市汇文中学校01101255哈尔滨市轴承高级中学校01101356哈尔滨市华文中学校01101457哈尔滨市德强中学高中部01101558哈尔滨市剑桥第三中学校01101659东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01101760哈尔滨市阳光中学校01101861哈尔滨市东方红中学校01101962哈尔滨市华侨实验学校01102063哈尔滨市新北方中学校01102164哈尔滨市第二十四中学校01080165哈尔滨市第一六二中学校01080266哈尔滨市第一六四中学校01080367哈尔滨市东安中学校01080468哈尔滨市哈飞中学校01080569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01090370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校01090471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中学校01110172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中学校01110273哈尔滨市呼兰区第六中学01110374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九中学校01110475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星高级中学01110576哈尔滨市呼兰区万邦中学校01110777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中学校01120178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中学校01120279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高级中学校01120380黑龙江省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01120481阿城继电器厂高级中学校01120582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鲜族中学校01120783哈尔滨市龙新中学校01120984哈尔滨市阿城区珠峰高级中学校01121085依兰县高级中学01230186依兰县达连河高级中学01230287依兰县第三高级学校01230488宾县第一中学校01250189宾县第二中学校01250290宾县第三中学校01250391方正县第一中学01240192方正县综合高级中学01240293黑龙江省双城市第三中学01820194双城市周家镇第一中学01820295双城市兰棱镇第一中学01820396黑龙江省双城市兆麟中学01820497双城市铁路中学01820598双城市五家高级中学01820699双城市农丰镇中学018207100双城市韩甸镇中学018208101双城市忠植中学校018210102哈尔滨市双城现代中学018212103五常市第一中学校018401104五常市第二中学校018402105五常市拉林第一中学校018403106五常市山河第一中学校018404107五常市朝鲜族高级中学校018405108五常市高级中学校018406109五常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018407110五常市世纪中学校018408111巴彦县高级中学012601112巴彦县兴隆中学012602113巴彦县第三高级中学012603114木兰县高级中学校012701115木兰县东兴镇中学校012702116通河县第一中学校012801117尚志市尚志中学018301118尚志市逸夫学校018302119尚志市朝鲜族中学018303120尚志市帽儿山镇中学018304121尚志市一面坡中学018305122尚志市苇河镇中学018306123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018307124尚志市一曼中学018308125尚志市珠河中学018309126延寿县第一中学012901127延寿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012902128延寿县朝鲜族中学012903序号学校名称市(地)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129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020201130齐齐哈尔市第四中学020202131黑龙江东亚集团第二中学校020203132齐齐哈尔市恒昌中学020204133鹤城高级中学020205134齐齐哈尔市第八中学020301135齐齐哈尔市第三十二中学020302136齐齐哈尔市实验中学020304137齐齐哈尔市民族中学020305138齐齐哈尔市朝鲜族中学020306139齐齐哈尔市学府高中020307140齐齐哈尔市沁园中学020308141齐齐哈尔外国语学校020309142齐齐哈尔中学020401143齐齐哈尔市第十六中学020402144齐齐哈尔市第五十一中学020404145齐齐哈尔市新天地艺术中学020406146齐齐哈尔市北地高级中学020407147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020501148齐齐哈尔市第六中学校02060114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第五子弟中学020602150齐齐哈尔阳光高级中学校020604151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四中学020701152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第二中学校020801153龙江县第一中学022101154龙江县第二中学022102155龙江县第五中学022103156讷河市第一中学028101157讷河市老莱中学028102158讷河市第二中学028103159讷河市拉哈一中028104160依安县实验中学022301161依安县第一中学022302162泰来县第一中学022401163泰来县第三中学022402164甘南县第一中学022501165甘南县第二中学022502166富裕县实验中学022701167富裕县第三中学022702168克山县第一中学022901169克山县第三中学022902170克东县第一中学023001171拜泉县第一中学023101172拜泉县第四中学023102序号学校名称市(地)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173鸡东县第二中学032101174鸡东县第五中学032102175鸡东县余山高中032103176鸡东县朝鲜族中学032104177鸡西市第一中学校030201178鸡西市第二中学校030202179鸡西市第四中学030203180鸡西市第十九中学030204181鸡西实验中学030205182鸡西市城子河区杏花学校030206183鸡西市新苑艺术学校030207184鸡西市育英私立高级中学030208185鸡西市文成中学030209186鸡西市私立天华高级中学030211187鸡西市英桥高级中学030212188鸡西市学府高级中学030213189鸡西市朝鲜族中学030215190鸡西市振华国际交流高级中学030216191鸡西市第六中学校030501192密山市第一中学038201193密山市第四中学038202194密山市朝鲜族高级中学038203195虎林市高级中学038101196虎林市实验中学038102序号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197鹤岗市第一中学040001198鹤岗市第二中学040002199鹤岗市第三中学040003200鹤岗市育才中学040004201鹤岗市博英高中040005202鹤岗市私立通博学校040006203鹤岗市私立新北方学校040007204绥滨县第一中学042201205绥滨县综合高中042202206萝北县高级中学042101207萝北县朝鲜族中学042102208萝北县综合高中042103序号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209双鸭山市第一中学050001210双鸭山市第三十一中学050002211双鸭山市第三十三中学050003212双鸭山市田家炳中学050006213双鸭山市锦程中学050007214集贤县第一中学052101215集贤县第四中学052102216双鸭山市建新中学052103217宝清县高级中学052301218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052302219宝清县综合职业技术中心学校052303220友谊县高级中学052201221饶河县高级中学052401222饶河县第二高级中学052402序号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223大庆市第六中学060201224大庆市第十三中学060202225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060203226大庆市实验中学060204227大庆市东风中学060205228大庆市第一中学060401229大庆市第二十二中学060403230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060404231大庆市大庆中学060405232大庆市石油高级中学060406233大庆市第十中学060501234大庆市第十六中学060502235大庆市第十七中学060503236大庆市铁人中学060505237大庆市第三十五中学060601238大庆市第五十六中学060602239大庆市第四中学060301240大庆市第十九中学060302241大庆市第三十九中学060303242大庆市第六十中学060304243杜蒙自治县第一中学062401244杜蒙自治县蒙古族中学062402245肇源县第一高中062201246肇源县第三中学062202247肇源县蒙古族中学062203248肇州县实验高中062101249肇州县第二中学062102250林甸县第一中学062301序号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县(区)代码学校代码251铁力市第一中学078101252铁力林业局马永顺中学078102253铁力市第二中学078103254伊春市双丰林业局综合高级中学078104255嘉荫县第一中学072201256伊春市汤旺河区第一中学070701257伊春市新青区第一中学070702258伊春市第一中学070201259伊春市伊春区第二中学070202260伊春市翠峦区第一中学070203261伊春市美溪区第一中学070204262伊春市西林区第四中学070205263伊春市职业教育中心070206264伊春市第二中学070301265伊春市带岭区高级中学070302266伊春市南岔区高级中学070303267伊春市朗乡林业局第三中学070304268伊春市金山屯区高级中学070305269伊春市友好区第三中学070401序号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县(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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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
(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转入学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附加住院收据)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转移,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规定转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二条 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学生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二)相关修习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市(行署、总局)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地自行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初中升高中登记表(各地自行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及模块成绩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等。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有条件的学校应专设学籍档案室。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或更改学生学籍档案,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等证明、伪造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黑教委发〔1994〕7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
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
4.《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5.《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6.《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学籍号由16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与顺序如下表:
省代码
市(地)代码
县(区)代码
入学年号
学校
代码
学生序号
1、省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全省统一为“23”。
2、市(地)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3、县(区)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4、入学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取公历年号。例如2011年入学,入学年号则为2011。
5、学校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6、学生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学生序号依据学校招生人数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得出现空号。
例如:2011年入学的哈尔滨市第三中学序号为1的学生,其学籍号和编排顺序如下:
2
3
0
1
0
3
2
0
1
1
0
1
0
0
0
1
借读学生暂用学籍号的编制与借读学校学籍号编制要求相同,但学生序号中第一位用9表示,后三位从001开始连续编排。
附表:
市(地)、县(区)、学校代码表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1
哈尔滨市第一中学校
01
02
01
2
哈尔滨市第五中学校
01
02
02
3
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校
01
02
03
4
哈尔滨市第十八中学校
01
02
04
5
哈尔滨市第二十六中学校
01
02
05
6
哈尔滨市第四十中学校
01
02
06
7
哈尔滨市国联学校
01
02
07
8
哈尔滨市荣华高级中学
01
02
08
9
哈尔滨市行知中学校
01
02
09
10
哈尔滨市奔赛中学校
01
02
10
11
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国际中学
01
02
11
12
哈尔滨市剑桥第一中学校
01
02
12
13
哈尔滨市青一学校
01
02
13
14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校
01
03
01
15
哈尔滨市第十三中学校
01
03
02
16
哈尔滨市第十九中学校
01
03
03
17
哈尔滨市第三十二中学校
01
03
04
18
哈尔滨市第三十七中学校
01
03
05
19
哈尔滨市第四十四中学校
01
03
06
20
哈尔滨市第七十三中学校
01
03
07
21
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
01
03
08
22
黑龙江省实验中学校
01
03
09
23
哈尔滨市三发中学校
01
03
10
24
哈尔滨市平公中学校
01
03
11
25
哈尔滨市学府中学校
01
03
12
26
哈尔滨市振华中学校
01
03
13
27
黑龙江省海城中学校
01
03
14
28
哈尔滨市松雷中学校
01
03
15
29
哈尔滨市中实学校
01
03
16
30
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
01
03
17
31
哈尔滨市晖春中学校
01
03
18
32
哈尔滨市南岗中学校
01
03
19
33
哈尔滨市清华园高级中学校
01
03
20
34
黑龙江大学附属中学校
01
03
21
35
哈尔滨市第二中学校
01
04
01
36
哈尔滨市第四中学校
01
04
02
37
哈尔滨市第八中学校
01
04
03
38
哈尔滨市第十二中学校
01
04
04
39
哈尔滨市第五十八中学校
01
04
05
40
哈尔滨市第九十中学校
01
04
06
41
哈尔滨市先锋中学校
01
04
07
42
哈尔滨市南马中学校
01
04
08
43
哈尔滨市第六中学校
01
10
01
44
哈尔滨市第九中学校
01
10
02
45
哈尔滨市第十一中学校
01
10
03
46
哈尔滨市第四十六中学校
01
10
04
47
哈尔滨市第五十九中学校
01
10
05
48
哈尔滨市第六十四中学校
01
10
06
49
哈尔滨市第一二二中学校
01
10
07
50
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
01
10
08
51
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中学校
01
10
09
52
哈尔滨市和平中学校
01
10
10
53
哈尔滨市香新中学校
01
10
11
54
哈尔滨市汇文中学校
01
10
12
55
哈尔滨市轴承高级中学校
01
10
13
56
哈尔滨市华文中学校
01
10
14
57
哈尔滨市德强中学高中部
01
10
15
58
哈尔滨市剑桥第三中学校
01
10
16
59
东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01
10
17
60
哈尔滨市阳光中学校
01
10
18
61
哈尔滨市东方红中学校
01
10
19
62
哈尔滨市华侨实验学校
01
10
20
63
哈尔滨市新北方中学校
01
10
21
64
哈尔滨市第二十四中学校
01
08
01
65
哈尔滨市第一六二中学校
01
08
02
66
哈尔滨市第一六四中学校
01
08
03
67
哈尔滨市东安中学校
01
08
04
68
哈尔滨市哈飞中学校
01
08
05
69
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
01
09
03
70
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校
01
09
04
71
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一中学校
01
11
01
72
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中学校
01
11
02
73
哈尔滨市呼兰区第六中学
01
11
03
74
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九中学校
01
11
04
75
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星高级中学
01
11
05
76
哈尔滨市呼兰区万邦中学校
01
11
07
77
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中学校
01
12
01
78
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中学校
01
12
02
79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高级中学校
01
12
03
80
黑龙江省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
01
12
04
81
阿城继电器厂高级中学校
01
12
05
82
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鲜族中学校
01
12
07
83
哈尔滨市龙新中学校
01
12
09
84
哈尔滨市阿城区珠峰高级中学校
01
12
10
85
依兰县高级中学
01
23
01
86
依兰县达连河高级中学
01
23
02
87
依兰县第三高级学校
01
23
04
88
宾县第一中学校
01
25
01
89
宾县第二中学校
01
25
02
90
宾县第三中学校
01
25
03
91
方正县第一中学
01
24
01
92
方正县综合高级中学
01
24
02
93
黑龙江省双城市第三中学
01
82
01
94
双城市周家镇第一中学
01
82
02
95
双城市兰棱镇第一中学
01
82
03
96
黑龙江省双城市兆麟中学
01
82
04
97
双城市铁路中学
01
82
05
98
双城市五家高级中学
01
82
06
99
双城市农丰镇中学
01
82
07
100
双城市韩甸镇中学
01
82
08
101
双城市忠植中学校
01
82
10
102
哈尔滨市双城现代中学
01
82
12
103
五常市第一中学校
01
84
01
104
五常市第二中学校
01
84
02
105
五常市拉林第一中学校
01
84
03
106
五常市山河第一中学校
01
84
04
107
五常市朝鲜族高级中学校
01
84
05
108
五常市高级中学校
01
84
06
109
五常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01
84
07
110
五常市世纪中学校
01
84
08
111
巴彦县高级中学
01
26
01
112
巴彦县兴隆中学
01
26
02
113
巴彦县第三高级中学
01
26
03
114
木兰县高级中学校
01
27
01
115
木兰县东兴镇中学校
01
27
02
116
通河县第一中学校
01
28
01
117
尚志市尚志中学
01
83
01
118
尚志市逸夫学校
01
83
02
119
尚志市朝鲜族中学
01
83
03
120
尚志市帽儿山镇中学
01
83
04
121
尚志市一面坡中学
01
83
05
122
尚志市苇河镇中学
01
83
06
123
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
01
83
07
124
尚志市一曼中学
01
83
08
125
尚志市珠河中学
01
83
09
126
延寿县第一中学
01
29
01
127
延寿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01
29
02
128
延寿县朝鲜族中学
01
29
03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129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02
02
01
130
齐齐哈尔市第四中学
02
02
02
131
黑龙江东亚集团第二中学校
02
02
03
132
齐齐哈尔市恒昌中学
02
02
04
133
鹤城高级中学
02
02
05
134
齐齐哈尔市第八中学
02
03
01
135
齐齐哈尔市第三十二中学
02
03
02
136
齐齐哈尔市实验中学
02
03
04
137
齐齐哈尔市民族中学
02
03
05
138
齐齐哈尔市朝鲜族中学
02
03
06
139
齐齐哈尔市学府高中
02
03
07
140
齐齐哈尔市沁园中学
02
03
08
141
齐齐哈尔外国语学校
02
03
09
142
齐齐哈尔中学
02
04
01
143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中学
02
04
02
144
齐齐哈尔市第五十一中学
02
04
04
145
齐齐哈尔市新天地艺术中学
02
04
06
146
齐齐哈尔市北地高级中学
02
04
07
147
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
02
05
01
148
齐齐哈尔市第六中学校
02
06
01
14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第五子弟中学
02
06
02
150
齐齐哈尔阳光高级中学校
02
06
04
151
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四中学
02
07
01
152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第二中学校
02
08
01
153
龙江县第一中学
02
21
01
154
龙江县第二中学
02
21
02
155
龙江县第五中学
02
21
03
156
讷河市第一中学
02
81
01
157
讷河市老莱中学
02
81
02
158
讷河市第二中学
02
81
03
159
讷河市拉哈一中
02
81
04
160
依安县实验中学
02
23
01
161
依安县第一中学
02
23
02
162
泰来县第一中学
02
24
01
163
泰来县第三中学
02
24
02
164
甘南县第一中学
02
25
01
165
甘南县第二中学
02
25
02
166
富裕县实验中学
02
27
01
167
富裕县第三中学
02
27
02
168
克山县第一中学
02
29
01
169
克山县第三中学
02
29
02
170
克东县第一中学
02
30
01
171
拜泉县第一中学
02
31
01
172
拜泉县第四中学
02
31
02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173
鸡东县第二中学
03
21
01
174
鸡东县第五中学
03
21
02
175
鸡东县余山高中
03
21
03
176
鸡东县朝鲜族中学
03
21
04
177
鸡西市第一中学校
03
02
01
178
鸡西市第二中学校
03
02
02
179
鸡西市第四中学
03
02
03
180
鸡西市第十九中学
03
02
04
181
鸡西实验中学
03
02
05
182
鸡西市城子河区杏花学校
03
02
06
183
鸡西市新苑艺术学校
03
02
07
184
鸡西市育英私立高级中学
03
02
08
185
鸡西市文成中学
03
02
09
186
鸡西市私立天华高级中学
03
02
11
187
鸡西市英桥高级中学
03
02
12
188
鸡西市学府高级中学
03
02
13
189
鸡西市朝鲜族中学
03
02
15
190
鸡西市振华国际交流高级中学
03
02
16
191
鸡西市第六中学校
03
05
01
192
密山市第一中学
03
82
01
193
密山市第四中学
03
82
02
194
密山市朝鲜族高级中学
03
82
03
195
虎林市高级中学
03
81
01
196
虎林市实验中学
03
81
02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197
鹤岗市第一中学
04
00
01
198
鹤岗市第二中学
04
00
02
199
鹤岗市第三中学
04
00
03
200
鹤岗市育才中学
04
00
04
201
鹤岗市博英高中
04
00
05
202
鹤岗市私立通博学校
04
00
06
203
鹤岗市私立新北方学校
04
00
07
204
绥滨县第一中学
04
22
01
205
绥滨县综合高中
04
22
02
206
萝北县高级中学
04
21
01
207
萝北县朝鲜族中学
04
21
02
208
萝北县综合高中
04
21
03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209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05
00
01
210
双鸭山市第三十一中学
05
00
02
211
双鸭山市第三十三中学
05
00
03
212
双鸭山市田家炳中学
05
00
06
213
双鸭山市锦程中学
05
00
07
214
集贤县第一中学
05
21
01
215
集贤县第四中学
05
21
02
216
双鸭山市建新中学
05
21
03
217
宝清县高级中学
05
23
01
218
宝清县第二高级中学
05
23
02
219
宝清县综合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05
23
03
220
友谊县高级中学
05
22
01
221
饶河县高级中学
05
24
01
222
饶河县第二高级中学
05
24
02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223
大庆市第六中学
06
02
01
224
大庆市第十三中学
06
02
02
225
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
06
02
03
226
大庆市实验中学
06
02
04
227
大庆市东风中学
06
02
05
228
大庆市第一中学
06
04
01
229
大庆市第二十二中学
06
04
03
230
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
06
04
04
231
大庆市大庆中学
06
04
05
232
大庆市石油高级中学
06
04
06
233
大庆市第十中学
06
05
01
234
大庆市第十六中学
06
05
02
235
大庆市第十七中学
06
05
03
236
大庆市铁人中学
06
05
05
237
大庆市第三十五中学
06
06
01
238
大庆市第五十六中学
06
06
02
239
大庆市第四中学
06
03
01
240
大庆市第十九中学
06
03
02
241
大庆市第三十九中学
06
03
03
242
大庆市第六十中学
06
03
04
243
杜蒙自治县第一中学
06
24
01
244
杜蒙自治县蒙古族中学
06
24
02
245
肇源县第一高中
06
22
01
246
肇源县第三中学
06
22
02
247
肇源县蒙古族中学
06
22
03
248
肇州县实验高中
06
21
01
249
肇州县第二中学
06
21
02
250
林甸县第一中学
06
23
01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学校
代码
251
铁力市第一中学
07
81
01
252
铁力林业局马永顺中学
07
81
02
253
铁力市第二中学
07
81
03
254
伊春市双丰林业局综合高级中学
07
81
04
255
嘉荫县第一中学
07
22
01
256
伊春市汤旺河区第一中学
07
07
01
257
伊春市新青区第一中学
07
07
02
258
伊春市第一中学
07
02
01
259
伊春市伊春区第二中学
07
02
02
260
伊春市翠峦区第一中学
07
02
03
261
伊春市美溪区第一中学
07
02
04
262
伊春市西林区第四中学
07
02
05
263
伊春市职业教育中心
07
02
06
264
伊春市第二中学
07
03
01
265
伊春市带岭区高级中学
07
03
02
266
伊春市南岔区高级中学
07
03
03
267
伊春市朗乡林业局第三中学
07
03
04
268
伊春市金山屯区高级中学
07
03
05
269
伊春市友好区第三中学
07
04
01
序号
学校名称
市(地)
代码
县(区)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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