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福建地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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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5564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28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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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地区 建筑 信息 模型 bim 技术 应用 利用 运用 指南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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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O一六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的要求,总结我省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实际情况,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技术在我省建设行业中的应用,全面提高福建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业、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单位的BIM 技术应用能力,规范BIM 技术应用环境,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内外BIM 技术标准、导则等编制和应用经验,在总结福建省BIM 技术应用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指南的编写工作。 本指南共分13章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及实施原则;3、实施构架体系;4、前期策划与规划阶段;5、岩土工程勘察阶段;6、方案设计阶段;7、初步设计阶段;8、施工图设计阶段;9、施工准备阶段;10、施工实施阶段;11、竣工模型;12、运营维护管理;13、改造和拆除阶段。 本指南由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指南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录 1 总则 7 2 基本规定及实施原则 8 2.1 基本规定 8 2.2 实施原则 8 2.3 应用模式 8 2.4 实施组织方式 9 2.5 应用方案 9 2.6 实施方案 9 3 实施架构体系 10 3.1 BIM实施组织架构 10 3.2 BIM实施参与方职责 10 3.3 BIM参与方实施能力要求 12 3.4协同实施 13 3.5信息化建设 14 3.6 BIM模型管理 15 4 前期策划与规划阶段 17 4.1 场地选址比选 17 4.2 概念模型构建和比选 18 4.3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 18 4.4 项目可研及立项比选 19 5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信息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20 5.3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建模 21 6 方案设计阶段 26 6.1 场地与规划条件分析 26 6.2 方案模型构建 27 6.3 建筑性能模拟分析 27 6.4 设计方案比选 28 6.5 项目各项指标分析 28 6.6 建筑造价估算 29 7 初步设计阶段 29 7.1 参与专业模型构建 30 7.2 各专业模型检查优化 30 7.3 项目各项指标细化分析 30 7.4 性能化分析 31 7.5 建筑造价概算 31 8 施工图设计阶段 32 8.1 各专业模型构建 32 8.2 机电管线综合检测优化 32 8.3 空间净高检测优化 33 8.4 虚拟仿真漫游 34 8.5 项目各项指标复核 34 8.6 建筑造价预算 35 9 施工准备阶段 35 9.1 施工BIM应用策划 36 9.2 施工模型建构 36 9.3 施工场地布置 36 9.4 施工组织与方案模拟 37 9.5 深化设计 38 9.6 工程创优 40 9.7 预制加工 40 10 施工实施阶段 42 10.1 技术管理 42 10.2 质量与安全管理 43 10.3 造价及成本管理 44 11 竣工模型 47 11.1 目的和意义 47 11.2 数据准备 47 11.3 操作流程 47 11.4 成果 48 12 运营维护管理 48 12.1 运营维护系统建设 48 12.2 建筑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49 12.3 空间管理 52 12.4 资产管理 52 12.5 应急管理 52 12.6 绿色评价 53 13 改造和拆除阶段 53 13.1 改造阶段 53 13.2 拆除阶段 54 附表一:BIM应用实施项目信息化建设推荐标准 55 附表二:BIM硬件推荐配置表 55 附表三:BIM软件推荐配置表 62 附表四:基于BIM模型的设计阶段各专业性能分析应用 63 附表五:设计各阶段构件深度要求 64 附表六:专业BIM模型精度等级 66 72 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提高我省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物业、BIM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等单位的BIM技术应用及开发能力,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建设信息化应用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应用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是福建省工程建设BIM应用实施的指导性文件。 1.0.3 本指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尚应遵循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及实施原则 2.1 基本规定 2.1.1 BIM可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以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改建及拆除等各个不同阶段。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模拟、检测及性能分析,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1.2 工程项目建设各参与方应保证项目BIM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与工程项目相关BIM应用成果的知识产权受各参与方的合同条款保护。 2.1.3 构件库是提高三维建模效率的基础,应注重通用标准构件库的建立和维护,构件和设备等生产厂商应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参数化信息模型。 2.1.4 使用协调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设计和施工是发挥BIM 价值的关键,实施单位可将信息模型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并根据工作深度和时间对信息模型进行及时修正和深化。在施工阶段应建立信息模型和实物的测量和校正机制,保证信息模型的准确性。 2.2 实施原则 2.2.1 参与方职责范围一致性原则。各参与方对BIM模型及BIM应用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应与合同规定一致。 2.2.2 数据接口一致性原则。BIM数据交换标准应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应保证不同参与方之间的数据信息可以实现无损传递,确保最终BIM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2.2.3 BIM模型维护与实际同步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筑信息模型和相关成果应及时按规定节点进行更新,以确保建筑信息模型和相关成果的一致性。 2.3 应用模式 2.3.1 BIM技术应用模式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期中何种阶段应用BIM技术,可分为全生命期应用、阶段性应用、特定专项应用: 1全生命期应用: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全生命期BIM技术应用。全生命期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及拆除等阶段; 2阶段性应用:选择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期中某些阶段应用BIM技术; 3特定专项应用:选择建筑工程中特定专业和部位,专项实施应用BIM技术。 2.3.2 在确定BIM应用模式后,可按本指南所列的对应技术要求实施,建立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建筑信息模型。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本指南以外的应用内容。 2.4 实施组织方式 2.4.1 BIM实施组织方式按照实施的不同主体分为:建设方BIM、参建方BIM和监管方BIM: 1建设方BIM:由建设单位主导,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选择适当的BIM技术应用模式,完成项目的BIM技术应用; 2参建方BIM:由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应用BIM技术,完成自身承担的项目建设内容,辅助项目建设与管理。 3监管方BIM:各级政府监审部门: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完成项目的监审; 2.4.2 BIM实施组织方式宜采用基于全生命期的监管方监审、建设方主导实施模式,以利于协调各参与方在项目全生命期内协同应用BIM技术。 2.5 应用方案 2.5.1 在应用BIM技术前,应制定《项目BIM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阐述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位置、项目描述、关键时间节点; 2制定BIM应用计划,明确BIM应用目的、应用模式和实施组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BIM应用技术点,及基于BIM技术的协同方法; 3制定工程信息和数据管理方案,详细定义信息交换格式标准(包含统一的建模标准、文档结构、命名规则、色彩规则、度量标准、同一坐标系统、软硬件条件需求等),并确定项目各参与方的要求、职责及权限分配; 4明确不同阶段应用技术点的交付成果要求,含模型精度要求等。 2.6 实施方案 2.6.1 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单位应根据《项目BIM应用方案》,分别编制并落实《项目BIM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BIM应用目标; 2 BIM应用范围; 3 BIM工作内容; 4各参与方的团队配置要求; 5各参与方协作分工、协同权限分配、协同机制与实施计划; 6所需硬件、软件选型及版本、网络的基础条件; 7各专业模型内容; 8阶段模型精度及信息要求; 9建模规则与信息交换要求; 10项目成果交付要求; 11审核/确认:BIM模型和数据的审核/确认流程。 3 实施架构体系 3.1 BIM实施组织架构 3.1.1 建设方BIM实施模式下的组织架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应首先确定BIM应用模式及BIM总协调方; 2建设单位宜建立BIM协同平台,项目各参与方应根据各自预设权限及标准在该协同平台下进行项目数据提交、更新、下载和管理等; 3 BIM总协调方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3.1.2 参建方BIM实施模式下的组织架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参建方首先确定BIM应用模式,并按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 2参建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BIM技术应用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2 BIM实施参与方职责 3.2.1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BIM应用模式、应用目标、应用要求,并落实相关费用; 2确定并委托工程项目BIM总协调方; 3按《项目BIM应用方案》与各参与方签订合同; 4接收通过审查的BIM交付模型和成果档案。 3.2.2 BIM总协调方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要求制定《项目BIM应用方案》,并组织管理实施; 2组织各参与方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项目BIM实施方案》,监督各参与方执行,并贯彻实施; 3审核与验收各阶段项目参与方提交的BIM成果,并提交各阶段 BIM成果审核意见,协助建设单位进行BIM成果归档; 4根据建设单位BIM应用的实际情况,协助其开通和辅助管理维护BIM协同平台(包含权限的分配、使用原则的制定等); 5为各参与方提供 BIM 支持。 3.2.3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BIM应用方案》编写并落实《项目设计BIM实施方案》。配置BIM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外部的总体沟通与协调,组织设计阶段BIM的实施工作; 2基于BIM平台完成本项目BIM建模及应用,并通过模型评审。确保成果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模型精度及建模标准要求; 3使用BIM技术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设计交底并指导项目建设实施。 3.2.4 施工总承包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项目BIM应用方案》和《项目设计BIM实施方案》,编制并落实《项目施工BIM实施方案》; 2配置BIM团队,根据《项目BIM应用方案》的要求提供BIM成果,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更新,保持适用性; 3以设计BIM模型为基础,完善并优化施工BIM模型,辅助项目管理。宜开展项目现场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和资源管理,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提高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性。宜进行工程算量和计价,增加工程投资的透明度,控制项目投资; 4根据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协调校核各分包单位施工BIM模型,将各分包单位的交付模型整合到施工总承包的施工BIM交付模型中; 5成果通过模型评审,确保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模型精度及建模标准要求。 3.2.5 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合同范围内的BIM模型深化、更新和维护工作。利用 BIM 模型指导施工,配合总承包单位的BIM工作,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BIM 应用成果。 3.2.6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审阅建设单位提供的BIM模型,提出审阅意见; 2配合BIM总协调方,对BIM交付模型的正确性及可实施性提出审查意见。 3.2.7 造价咨询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可用于定额套价的BIM建模标准,对工程量进行统计,辅助完成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结算工作; 2根据合同要求提交BIM工作成果,并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 3.2.8 运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建设方对项目运营维护要求,以《项目BIM应用方案》为基础,编制《项目运维BIM实施方案》; 2宜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提前配合BIM总协调方,确定BIM数据交付要求及数据格式,并在设计BIM交付模型及竣工BIM交付模型交付时配合BIM总协调方审核交付模型,提出审核意见; 3接收竣工BIM交付模型,搭建基于BIM的项目运维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并对BIM模型进行深化、更新和维护,保持适用性。 3.2.9 项目应定期举行BIM协调例会,由BIM总协调方组织,各参与方 BIM 负责人参与,使用协调一致的BIM模型进行讨论及定案。 3.3 BIM参与方实施能力要求 3.3.1 BIM总协调方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应拥有BIM技术级项目管理经验的专业团队,能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BIM实施细则并贯彻实行; 2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BIM成果的收集并对项目各参与方提供BIM技术支持的能力; 3在项目实施阶段能整合各参与方的模型,指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BIM实施及应用; 4应协助建设单位开通、管理与维护BIM平台; 5应针对BIM项目特点及需求拓展应用。 3.3.2 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应拥有经验丰富的BIM设计团队,在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可实现全专业、全流程的BIM设计,提高项目设计质量和效率; 2应拥有丰富的BIM设计经验,能利用BIM技术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建筑性能分析,运用BIM技术完成全专业和全流程的设计; 3可利用BIM技术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详细到位的技术交底,同时保证提供的设计阶段BIM模型信息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3.3.3 施工总承包应配备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熟悉BIM应用软件功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配置相应专业施工管理BIM技术团队,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会利用BIM技术进行节点组织控制管理能力。 3.3.4 专业分包方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应具有对本专业的BIM模型进行深化、更新、维护的能力; 2能利用BIM模型指导现场施工及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BIM技术应用。 3.3.5 监理单位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应拥有丰富现场管理经验、熟悉BIM软件和施工规范规程的团队,能审阅BIM模型,提供可行性建议,保证BIM模型的正确性与可行性; 2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联系工作,并进行BIM管理的相关记录。 3.3.6 造价咨询单位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应具有BIM工程量统计方面软件技术应用的能力; 2能根据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信息与实际工程量进行辅助工程量统计。 3.3.7 运营单位应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能基于BIM的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 2应具有BIM模型深化、更新和维护的能力。 3.4协同实施 3.4.1 协同要求。在BIM协同工作中,通过同一BIM协同平台确保BIM模型数据的统一性与准确性,提升BIM模型数据传输效率及质量,提高各参与方协作效率,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提供协同基础。 3.4.2 宜构建BIM协同平台,以保证项目协同管理。平台宜采用搭建项目服务器方式,实现一定时间间隔同步项目管理平台数据的协同方式,项目管理单位则使用云端管理协同平台项目数据。 3.4.3 BIM项目协同平台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够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具体实现功能如下: 1模型及文档管理。将利用BIM模型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并做出相关分析;支持模型上传下载功能,支持图纸的存放管理,支持文件更新改动自动通知及显示; 2各参与单位信息交互及权限管理。集合各参与单位资料信息,支持各参与单位访问权限设定; 3模型信息全面提取。集成BIM模型所包含的各项信息(BIM软件包含的所有信息),包括修改记录、专项模型信息、分析报告、变更信息、模型信息可视化、模型信息可分类统计、模型信息可批量输出等; 4 BIM 模型操控。支持轻量化模型(可在普通办公用的计算机上流畅运行)并对分专业模型进行管理;支持长度、面积、体积等测量,模型任意位置的剖切观察;支持模型的组合装配,预留视点进行定点浏览模型等功能; 5平台接口统一完整。具有浏览器等软件完整接口; 6 BIM 成果应用。可对BIM 成果进行浏览,输出批注、量度尺寸、构件的详细信息、工程量、漫游及模拟动画等BIM 成果; 7配备手机、平板电脑客户端。可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客户端实现上述查询功能。 3.4.4 协同配合整体流程。项目所有BIM模型文件及资料宜通过协同平台传递。各参与方在BIM总协调方的统一管理下完成本项目在实施阶段的BIM应用,通过项目服务器上传至协同平台,作为成果归档及信息传递内容。 3.4.5 协同配合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由BIM总协调方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应用要点,进行各参与方的权限分配,制定统一的协同管理要求及多方协同机制,保证项目平台的正常运作; 2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获取最新的项目信息; 3 BIM总协调方通过BIM的协同功能,将各参与方的BIM模型进行模型合成或拆分。项目参与方必须按照已定的“模型拆分原则”、“模型搭建原则”及“模型命名原则”进行BIM模型管理。各参与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保证文件引用的一致性; 4各参与方应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BIM总协调方应定时检查各参与方的执行情况;当各参与方负责的部分完成后,BIM总协调方审核是否符合模型标准的要求; 5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往来文件、信函、会议纪要等)应通过BIM总协调方审核归档。 3.4.6 各参与方协同作业应满足同步配合及调整要求。 3.5信息化建设 3.5.1 建设目标:信息化建设是BIM应用实施的基础,BIM应用实施单位应根据自身和项目特点制定信息化的建设规划,满足BIM应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建设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具体可参考附表一“BIM应用实施项目信息化建设推荐标准”。 3.5.2 网络环境:建议BIM项目各参与单位应基于互联网进行合作,应选用可靠的云平台。因实际情况需要须建立内部局域网,单位可自建局域网环境,与项目云平台之间建立可靠网络连接。 3.5.3 硬件设施:各参与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规模和各自角色,配置相匹配的电脑、移动设备等硬件。如果项目需要,可建立计算机中心机房,部署网站服务器等必备硬件,并有专业信息管理人员管理。硬件设施的配置可参考附表二“硬件推荐配置表”。 3.5.4 软件配置:单位应根据自身BIM应用实施经验,以及人才配备情况,选择相应的BIM应用软件配置。主要实施人员宜对应配置相关软件。软件配置可参考附表三“BIM软件推荐配置表”。 3.5.5 软件开发:不同单位和不同项目对BIM技术应用的要求不同,一些情况下需要定制相匹配的BIM应用软件,以及BIM应用系统。单位不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宜委托有BIM软件开发能力的专业软件企业开发,软件企业宜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并具有建设行业相关软件开发经验。 3.5.6 数据共享:为实现数据共享和协调工作,项目各参与单位应首先做好数据软、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搭建数据环境,并确立包括各类用户的权限控制、软件和文件的版本控制、模型的一致性控制等的管理运作机制。 3.5.7 安全保障: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电力保障系统,且应用了防毒系统。单位应实现综合数据备份机制,实现从公司总部到项目部的数据安全备份。如果BIM项目涉及安全保密问题,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必须由具备涉密资质的系统集成商提供方案及实施。 3.5.8 资金保障:BIM项目的应用实施,应确保在信息化建设上有独立的预算。 3.5.9 制度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化建设正常运作。 3.6 BIM模型管理 3.6.1 为方便项目协同、快速查找和保存文件,宜制定统一的文件命名规则,并在各阶段中保持协调一致。命名应简明扼要地描述文件内容,命名方式应有一定规律。BIM模型文件的分类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IM模型文件类型分为各阶段整体模型、各专业任务模型(包含规划、勘察、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特定任务模型(如性能化分析模型、预概算模型等); 2 BIM模型文件的命名规则: (1)BIM模型文件命名一般采用中文命名,必要时也可使用英文命名; (2)每个工程项目宜选择一种命名规则,并在各阶段中保持协调一致; (3)BIM模型文件命名宜包括:项目编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中文或英文)、内容文件、文件版本号以及连接符“-”; (4)BIM模型应包含正确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几何信息包括形状、尺寸、坐标等,非几何信息包括项目参数、设备参数、运维信息等。 3.6.2 BIM模型共享与数据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的BIM应用过程中,各参与方宜建立模型共享与交换机制,以保证模型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有效传递; 2对于与BIM模型及其应用有关的利益分配,建设单位宜以合同方式进行明确与约定,确定模型从设计向施工、运维的传递。 3.6.3 BIM项目大数据管理。包括BIM资源的信息分类及编码、BIM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两个方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BIM资源应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信息分类及编码。在分类方法和分类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与行业分类标准的要求。 2为保证BIM资源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宜规范BIM资源的检查标准,规范BIM资源入库及更新,对BIM资源进行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整合。 3.6.4 BIM模型精度应遵循“适度”原则,包括模型表达细度、模型信息含量和模型构件范围。在可满足BIM应用需求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模型。模型精度划分为七个等级,分别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深化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管理等七个阶段,每个阶段模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案设计模型。模型构件仅需表现对应建筑实体的基本形状及总体尺寸,无须表现细节特征及内部组成;构件所包含的信息应包括面积、高度、体积等基本信息,并可加入必要的语义信息; 2初步设计模型。模型构件应表现对应建筑实体的主要几何特征及关键尺寸,无须表现细节特征、内部构件组成等;构件所包含的信息应包括构件的主要尺寸、安装尺寸、类型、规格及其他关键参数和信息等; 3施工图设计模型。模型构件应表现对应的建筑实体的详细几何特征及精确尺寸,应表现必要的细部特征及内部组成;构件应包含在项目后续阶段(如施工算量、材料统计、造价分析等应用)需要使用的详细信息,包括构件的规格类型参数、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等; 4施工深化设计模型。与施工深化设计需求对应,模型应包含加工、安装所需要的详细信息,以满足施工现场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5施工过程模型。与施工过程管理需求对应,模型应包含施工临时设施、辅助结构、施工机械、进度、造价、质量安全、绿色环保等信息; 6竣工验收模型。与工程竣工验收需求对应,模型应包含(或链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7运营维护管理模型。与运营维护管理需求对应,模型应对空间管理、设备管理、应急管理等作相应组织和调整,模型还应包含持续增长的运营维护信息。 3.6.5 模型拆分管理。模型拆分按各个建筑的单体、专业、区域或楼层进行拆分,拆分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专业分类划分:项目模型按照专业分类进行划分。若有外立面幕墙部分,将作为子专业分离出来,相关模型保存在对应文件夹中。项目模型拆分专业为:土建(建筑结构),机电,幕墙外立面; 2按楼层划分:各专业模型需按楼层进行划分。机电各专业在楼层的基础上还需按系统划分; 3按分包区域划分:在施工阶段应根据施工分包区域划分模型。 3.6.6 模型图形管理。宜根据项目各参与方的企业标准及使用习惯制定项目的模型配色及线型要求,并符合下列原则: 1具体实施根据项目要求而定,模型颜色应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2模型二维配色及线型应清晰鲜明,符合出图标准要求; 3机电专业可根据系统划分三维配色体系,三维配色应采用不同色系方便区分不同系统分类。 3.6.7 BIM交付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参与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BIM内容,按时提交成果,且交付成果应符合相关合同范围及标准要求; 2 BIM交付成果除相应的建筑模型外,宜包括模拟分析报告、碰撞检查报告、工程量清单等各类BIM应用形成的成果文件; 3各阶段提交的BIM模型及成果信息应符合各阶段BIM模型精度要求; 4 BIM模型和模型构件的形状和尺寸及模型构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应准确无误,并且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深化及补充,最终反映实际施工成果。 4 前期策划与规划阶段 前期策划与规划阶段是项目孕育阶段,对项目全生命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主要工作包括项目构思、情况调查、目标要素、项目定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等。BIM技术在本阶段的应用目的是将繁琐的文字、图纸资料、各类要求整合到三维可视化模型文件中,为后续设计提供符合规定的基础数据。 4.1 场地选址比选 4.1.1 场地选址可分为规划选址和工程选址两个阶段,其中规划选址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工程选址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施。 4.1.2 基础数据源: 1建议选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 2策划与规划阶段收集的相关调查信息; 3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要求; 4建设单位的建设需求。 4.1.3 实施步骤: 1基于基础数据,建立三维可视化场地模型; 2借助专业场地分析软件,分析项目选址的各项因素,如交通的便捷性、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开发强度、用地面积、容积率控制范围等; 3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场地选址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评估,并给出评估建议。 4.1.4 场地选址比选应提供以下成果: 1基于三维可视化场地模型的各项分析报告; 2包含场地相关信息的BIM模型。 4.2 概念模型构建和比选 4.2.1 构建概念模型的目的是,利用概念BIM模型分析拟建项目与周边环境、建筑单体之间的适宜性,比选建筑的体量大小、高度和外观形体关系,通过初步日照、采光和通风分析等环境模拟分析,确定概念模型。 4.2.2 概念模型构建实施步骤: 1收集分析项目用地的各项规划指标; 2确定概念模型的各项形体参数和主要造型材料参数; 3搭建概念BIM模型; 4基于概念BIM模型进行建筑外部环境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5综合分析报告,比选优化概念模型,并确定最终概念模型。 4.2.3 概念模型比选应提供以下成果: 1概念BIM模型; 2外部环境分析报告及比选结果相关资料。 4.3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 4.3.1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主要是基于场地模型和概念模型数据,分析建设条件,形成相应比选报告,为项目下一阶段的设计提供依据。 4.3.2 基础数据源: 1场地模型和概念模型; 2城市总体规划中对项目地块的要求信息; 3项目地块周边环境信息。 4.3.3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4相邻地段的建筑条件; 5容积率指标;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指标; 7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8各地块控制指标。 4.3.4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应提供以下成果: 1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比选报告。 4.4 项目可研及立项比选 4.4.1 项目可研和立项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评估阶段、项目决策审批阶段,主要从市场、技术、生产、政策法规、经济、环境等方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细化。BIM技术在本阶段的应用,主要是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数据,为决策部门、建设单位审批决策提供依据。 4.4.2 基础数据源: 1项目建议书相关资料; 2项目调查、相似项目考察等资料; 3相关场地模型、概念模型提取的相应建设条件资料。 4.4.3 项目可研和立项比选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规模方案比选,提供推荐方案; 2项目场地现状及场地建设条件,提供场地条件比选方案; 3项目总图布置方案、场内外运输方案、公共辅助工程措施; 4节能、节水措施及能耗分析指标。 4.4.4 项目可研和立项比选应提供以下成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 通过三维可视化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可直观的进行不同地基基础方案对比分析,合理选择相关岩土工程参数和计算分析模型,提高岩土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可靠性,降低工程风险的不可预见性。真正实现岩土工程信息化施工和动态设计,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提升工程风险防控能力。 5.1 一般规定 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选择基于BIM工程设计三维可视化软件系统做为应用信息平台,利用专业软件工具构建岩土工程勘察三维可视化信息模型,在岩土工程勘察三维可视化信息模型基础上实现三维数字化岩土工程设计,并以岩土工程勘察三维可视化信息模型为基础,构建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岩土工程监测三维可视化信息模型。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数据格式和交换标准的统一,实现各参与方之间数据信息无损传递和共享。 5.1.1 利用所选定的软件系统现有的数据结构实现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在三维模型中的初步可视化。 首先将地形数据导入和勘探点的岩土层信息和岩土参数在工程设计三维可视化软件系统外利用工具软件进行预处理,获得各土层的层面空间信息,再利用数据接口将土层的三维数据以体量族的形式导入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中,实现岩土体分布的三维可视化。最后利用工程设计软件系统内嵌的图形功能实现地层剖面的任意指定显示,为设计人员的基础结构选型提供数据保证。 5.1.2 在实现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可视化的基础上,初步建立相应的岩土工程专业族库;开发基于BIM技术平台的现有设计、计算软件数据接口,实现岩土工程的全程无缝连接;实现任意点位岩土工程数据的自动提取和计算。 1在实现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初步可视化的基础上,开发各种岩土工程设计相应的族库,使岩土工程设计各种结构构件可以在基于BIM技术平台基础上的三维辅助设计软件中以合适方式输入。并应考虑适宜的三维输入模型的平面施工图绘制模式;发展与专业岩土工程计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岩土工程设计绘图的基于BIM技术的全程无缝连接。 2在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初步可视化的基础上,实现主体结构与岩土工程模型交接界面信息的提取,如独立基础下方的土体分布,桩周土体分布,地下室侧壁上土水压力的分布等。为主体结构和地基分离计算模式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实现任意点位岩土工程数据的自动提取和计算。 5.1.3 统一数据格式,实现岩土工程勘察数据的无损传递。 复杂的岩土工程问题往往需要使用弹塑性有限元数值分析等手段,计算结果往往是多维的海量数据,目前必须依托专用的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可利用工程设计软件系统的API编程,以建筑信息模型作为需求驱动界面,以三维岩土工程分析软件作为数据源,实现相关数据流的无损传递。为主体结构和地基的相互作用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5.2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信息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5.2.1 具有基于BIM的三维制图及协同工作流程: 将所有工程勘察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保存在基于BIM标准的数据库中,通过三维建模技术,实现工程勘察成果可视化。应保证模型与图纸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 5.2.2 具有统一数据格式标准: 制定基于BIM工程勘察数据标准,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实现工程勘察数据在各阶段的无损输出和输入。 5.2.3 具有不同的数据转换接口,可进行各种计算分析: 应具备与结构分析、岩土工程数值分析、造价分析以及地下空间变形分析等专用程序的数据接口,实现不同专业信息共享与交叉链接。 5.2.4 可以实现勘察数据的关联变更: 在任何视图、表格上对勘察成果做出的任何更改,都可以立即在其他视图、表格上关联的地方反映出来。 5.2.5 可以基于同一模型的协同工作: 大型数据库必须可以支持不同专业多名技术人员在同一模型上进行工作,从而实现不同专业之间的协同工作。 5.2.6 具有自定义族库: BIM平台中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岩土工程勘察专用族类型,可以通过软件系统族编辑器建立起自定义构件族,满足各相关专业技术的创新要求 。 5.2.7 可以支持多种数据表达方式与信息传输的数据库: 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可以导入、导出BIM 标准规定的多种格式文件,能够实时输出工程量、结构构件、岩土工程设计参数等各种明细表,应可实现上下游专业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5.2.8 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所有数据信息都应具有: 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要求同类型的数据之间建立索引关系,不同类型的数据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5.3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建模 5.3.1 数据准备 1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数据的录入: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和岩土工程勘察等级。附有坐标和标高的征地红线地形图,并应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拟建场地地面整平标高。如可能的话应提供建筑物的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允许变形值等; 2根据不同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由技术负责人初步审核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各种现场勘探资料、原位测试成果、室内试验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红线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埋藏深度,分布范围,即应提供每一岩土层的平面坐标和标高;场地地下水位埋深和厚度(标高),如有多层地下水应提供每一含水层的埋深和厚度(标高); (2)现场勘探和原位测试如采用多种不同勘探手段和测试方法时,应分别提供原始数据,并单独提供经技术负责人初步审核后的综合成果数据; (3)当场地存在对工程设计、施工有影响的古河道、墓穴、防空洞、孤石、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不明地质体或埋藏物时,应分别提供其平面分布范围和埋藏深度(坐标和标高); (4)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3建模范围应以用地红线为边界,如果红线范围外存在对工程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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