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立案登记制”后审查立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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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登记制”后如何审查立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2 作者:日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立案登记制”后如何审查立案发布时间:2014-12-24 10:17:25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尚豪 | 责任编辑:杨展飞对“纠纷”及“诉”进行甄别审查是法院立案程序的固有内容,“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 的转变, 虽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但并非亦不可能否定法院的审查功能,也不是降低法
2、院可审理案件的条件,更不是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在立案程序中实现诉权与职权、诉案与可审案之间的平衡。一、“诉”不是纠纷走向案件的自然转换器,立案必然审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据此有观点认为,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无需经过任何审查, 当事人之 “诉” 即可转化为适合法院审理的案件。此种观点并不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因为,虽然“登记”取代了“审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新机制,但中央决定同样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依法
3、应该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才可以通过登记成为法院的案件。如何将“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与“不该受理的案件”区别开来,显然需要法院的职权审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要求法院立“应立之案”,理“应理之诉”,对有悖法律规定的诉求,法院完全可以“案不立、诉不理”。社会纠纷复杂多样,有些具备法律意义及审理价值,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有些则与法律风马牛不相及,与审判根本无法对接。虽然当事人因纠纷而“诉”,但这些纠纷究竟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件,则非“诉”所能决定, 需要法律的独立评价,“诉” 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此外,受社会条件及自身能力所限,审
4、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 不可能处理所有类型的社会问题。哪些纠纷需要法院来解决,而法院又适合于解决哪些纠纷;哪些属于法律案件,而哪些属于法院可审理的案件,则是立案中必须考虑且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因此,法院在立案中必须对“诉”及其背后的纠纷进行审查,将当事人提起的“诉案”与法院的“可审案”区别开来,将那些达不到法律条件的纠纷排除在法院之外。如果放弃审查,“什么诉都理、什么案都审”,那么,法院就不再是司掌审判权的“法”院,而是一个包揽纠纷解决的社会解纷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是与案件的法律性与法院的司法性相伴相生的天然性功能,是保障法院顺利行使职权的必备功能,与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
5、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对应关系。实际上,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大多存在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比如在美国的初等法院中,一些案件在受理前,要送到书记官办公室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有必要, 则召开立案听证会,审查诉讼的理由是否合理,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中规定,第一审法院于定言词辩论期日前,应先依起诉状调查原告之诉是否合法。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 条,亦规定了法院的诉状审查权。二、登记立案并不意味着成为“可审案”,立案审查需两步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立案审查制下,法院
6、收到诉状之后,先审查,后立案。立案之日,即为立案程序的终结之日。 整个审查均处于立案之前,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 规范性及程序保障性。立案登记制下,诉状登记即立案,但此时的案件仅是基于诉状而形成的“诉案”,并不考虑案件是否具备审理要件、是否适于审理,是否为程序上的“可审案”。因而,基于诉状的登记而立的案件,只是具备了初步的案件形式,而非具备审理要件的实质案件。只有具备了审理要件, 案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可审案件;不可审的案件,即便立案, 亦因法院无法审理而无实际意义。从这个角度讲, 登记立案制下的立案审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登记前登记要件的审查,审查诉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二是登记后即
7、立案后审理要件的审查,审查登记所立之案是否为真正的可审案件。(一)登记要件的审查登记要件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诉状及其内容的审查。虽然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登记即告立案, 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任何形式及内容的诉状均进行登记,唯那些符合条件的诉状才能获得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诉状则不能登记立案。当然,法院对登记要件的审查,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不能对立案登记制造成实质性冲击,更不能以审查的名义使立案登记制名存实亡, 重新变回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 对诉状的审查应限定于表面的、直观的审查,即诉状文本与登记要件是否相符,只需经过文字的阅读、格式的比对等表面性观察,即可简便、快速地得出结论。此处的审查,虽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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