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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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2、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
3、项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要求(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 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 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4、;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程序要求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 (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
5、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 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6、第十六条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
7、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 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8、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
9、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处室申报。各处室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汇总办公室,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 (2)财务股审核。财务股对申报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
10、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11、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
12、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本局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 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核销:本局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3、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
14、)的有关文件;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本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局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
15、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XXX 备案。 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
16、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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