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供用电合同协议参考总结文本.doc
* 合同编号: 转供电合同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名 称: 名 称: 名 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住所地: 住所地: 住所地:电 话: 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邮 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帐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第二章 三方的义务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四章 违约责任第五章 附则附件一:术语定义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说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和签订原则。第一章 转供电的基本状况第一条 转供电关系基于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用电人已分别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事实 合同编号分别为 、 。,经三方协商,供电人利用转供电人的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完成转供电事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说明:本条简要阐述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合同的主要内容。1、转供电的定义: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2、转供电的特点:合法的转供电必须是委托行为,直供用户只有在接受供电企业委托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的行为。现实中非法转供电行为是指未受供电人委托,转供电人以获取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用电类别的价格差为经营目的,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规定的行为。身份界定: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应是供电人的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其与供电人的关系分别已在各自的供用电合同中进行详细的阐述。转供电合同是三方合同,是对供用电过程中,涉及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三方的相关事项的约定。转供电合同从本质上分析应该是租赁合同,供电人通过租用转供电人的输、变、配设施,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3、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地区的用户。第二条 转供电方式(一)高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线路或 变电所(配电室)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说明:本款对通过专用线或专用变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1、专用线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以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2、专用变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110KV合钢#2总降变电所,经612开关(或环网设备名称)以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二)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压器低压侧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说明:本款对通过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1)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以架空线方式向用电人供电。(适用架空线路)(2)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经5号配电箱向用电人供电。(适用电缆线路)第三条 转供电容量转供电人向用电人的转供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说明:针对高压转供电和低压转供电设置的不同条款。高压转供电体现转供容量,对按最大需量结算基本电费的,同时填写最大用电负荷;低压转供电填写最大用电负荷。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一(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双方按照各自设施产权归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另订有维护、管理协议的,从协议。说明: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回路分别表述,一般以双方工程出资界面确定,即用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用电人,转供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转供电人。双方新建的供用电设施应以城乡电网建设与发展规划为标准,本着便于用电人改为供电人直接供电为原则进行。双方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以产权归属界定,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划分,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双方可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第五条 转供费用供电人按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元( 元/千瓦时),支付时限为 。说明:本条根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的协商确定,明确转供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第六条 转供电的结算电量一、转供电人及用电人不承担转供电区域内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二、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减用电人所用有、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三、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应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以及用电人应承担的转供电人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确定。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记录确定。说明:本条根据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明确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电量结算的原则。第七条 电费计算一、转供电人的电价分类结算电量应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二、分时电价:1、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执行分时电价,转供电人分时所结算电量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2、转供电人执行分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分时电价,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的负荷特性,经协商确定:用电人结算电量按以下分摊比率:尖峰电量:%,高峰电量: %,平段电量: %,谷段电量: ,在转供电人分时结算电量中对应扣减。三、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转供电人基本电费应扣减用电人的基本电费。四、转供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两部制电价1、转供电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人计费容量应扣减用电人合同容量;2、转供电人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用电人的最大需量按下列方法折算,在转供电人计费需量中扣减:照明及一班制: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二班制:360千瓦时,折合1千瓦;三班制:540千瓦时,折合1千瓦;农业用电:270千瓦时,折合1千瓦;五、转供电人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时,应按扣减用电人、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说明:本条针对转供电人与用电人在电价分类、分时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的不同,分别对电费的结算进行约定。同时,最大需量的扣减参照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三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第一节 共同义务第八条 供电人和转供电人之间、以及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适用各自订立的供用电合同。说明:本条明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或用电人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适用文件,进一步限定本合同在三方供用电活动中的调整范围。第九条 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说明:本条款设计的目的是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和用电人三者在供用电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中应承担的义务。第十条 任何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都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说明:本条款约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第二节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第十一条 供电人(一)费用支付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二)损耗负担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的电力、电量。(三)电力电量扣除当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在确定转供电人贸易结算电力电量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予以扣减。(四)供电保证电力供应紧张时,应按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协调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维护供用电秩序。说明:本条款约定对转供电活动中,供电人在转供费用支付、损耗负担、转供电人电量、电费结算以及需求侧管理中的义务。第十二条 转供电人(一)质量保证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连续转供电应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因本条第(四)项2、3目所列事由停电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三)中止或恢复供电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四)事项告知以下事项应适时告知供电人:1、转供电人不能保证质量或连续供电,应及时告知;2、计划检修,应提前十天通知;3、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4、用电人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可能危及供用电安全。说明:本条款除进一步规定转供电人应承担的电能质量及连续供电的连带义务外,同时对转供电人可中止供电的情形进行约定,并增加四项转供电人对供电人的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第十三条 中止转供电程序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的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的要求实施。 说明:本条款约定供电人中止转供电,应对转供电人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第十四条 设施维护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转供电设施。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第三节 用电人与转供电人第十五条 质量共担用电人的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转供电人的电能质量造成影响、损害供用电设施。说明: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用电设施维护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供电人(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一)项,应在次月及时支付少付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三)项,应在次月及时扣减,并支付对应电费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说明:本条款约定供电人承担未支付转供费用及未承担公用线变损耗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十八条 转供电人(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一)、(二)、(三)、(四)项,应按供电人要求的期限及时改正,并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的赔偿额,赔偿供电人;(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1、擅自对用电人停电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2、对用电人不予停电的,按每次 元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说明:本条款约定转供电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第十九条 用电人(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造成转供电能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供电人主张赔偿权利;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二)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说明:本条款约定用电人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承担顺序因转供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用电人违约的,先由供电人承担,再由转供电人承担;因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违约,先由供电人承担,再由用电人承担。说明:本条款约定了供电人、转供电人及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次序,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2增加或减少转供电容量及最高负荷;3改变转供电方式;4对转供电电能质量提出特别要求;5转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6转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电力、电量扣减方式调整;7违约责任的调整。说明:由于转供电合同做为供用电合同的一种,具有较的长期限,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合同内容的变更事件,为减少合同变更的工作量,有必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对各类事件的合同变更方式。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方向其它两方提出变更意见,陈述变更的事项和理由;(二)三方协商达成一致;(三)按本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见附件三)。说明:明确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变更程序。第二十三条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三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第四方。说明:约定合同转让的限制性条款。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中,供电人、转供电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供电人要求解除合同;(二)转供电人要求解除合同;(三)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主要指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等等原因导致的主体资格丧失。;(四)转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说明:本条规定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解除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由供电人、转供电人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在协议生效日解除;(二)转供电人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应立即前往供电人处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自供电人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三)供电人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 天通知转供电人,并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说明:对第二十四条所列合同解除情形规定解除程序。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供电时间本合同签约后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转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转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前,三方均可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三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转供电合同;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三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说明:明确到期三方都有要求修订或重新签订的权利,对方也有配合协商修订或重签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讯(一)按照双方调度协议执行; (二)通讯联系1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_;2转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_;3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 。说明:对高压转供电客户均应签订调度协议。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指处理供用电业务的联系电话,用电人电力调度电话指电气值班电话或电工电话;供电人供电业务电话一般为95598供电服务电话(或客户经理电话),供电人电力调度电话为调度值班电话。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三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实施以下第 种行为:(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文本和附件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二份,效力均等。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但二者对同一事项均作记载的,以正本合同为准。第三十一条 提示和说明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用电人已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作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经协商,双方同意增补以下条款:(一)_;(二)_;(三)_;(四)_;(五)_。说明:补充条款视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填写。供电人;(公章) 转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术语定义 1、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用电容量: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3、受电点: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主供电源: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保安电源:在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失电的情况下,仅限于对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保安供电容量。 7、转供电: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使用自有受配电设施将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转供给其他用电人使用的行为。 8、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9、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10、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2、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13、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14、闭锁: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式。15、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16、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17、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18、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9、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20、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21、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22、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3、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24、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如临时接电等) 25、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27、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28、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29、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30、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31、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的电价。32、电度电价是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33、单一制电价:只执行电度电价制度的电价。34、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电度电价和基本电费制度的电价。35、告知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6、重要用户:指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重要负荷的定义参见国家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3: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加第三方)序号变更事项变更前约定变更后约定甲方确认乙方确认1(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2(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3(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4(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5(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6(签)章_年_月_日(签)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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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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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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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转供电合同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名 称: 名 称: 名 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住所地: 住所地: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机构代码: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二章 三方的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术语定义
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为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转供电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说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和签订原则。
第一章 转供电的基本状况
第一条 转供电关系
基于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用电人已分别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事实 合同编号分别为 、 。
,经三方协商,供电人利用转供电人的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转供电人完成转供电事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说明:本条简要阐述《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供电的定义:《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2、转供电的特点:
①合法的转供电必须是委托行为,直供用户只有在接受供电企业委托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的行为。现实中非法转供电行为是指未受供电人委托,转供电人以获取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用电类别的价格差为经营目的,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规定的行为。
②身份界定: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应是供电人的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其与供电人的关系分别已在各自的《供用电合同》中进行详细的阐述。
③转供电合同是三方合同,是对供用电过程中,涉及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三方的相关事项的约定。转供电合同从本质上分析应该是租赁合同,供电人通过租用转供电人的输、变、配设施,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
3、转供电合同的适用范围: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地区的用户。
第二条 转供电方式
(一)高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线路或 变电所(配电室)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说明:本款对通过专用线或专用变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
1、专用线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以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2、专用变填写,如: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110KV合钢#2总降变电所,经612开关(或环网设备名称)以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二)低压转供: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压器低压侧以 方式向用电人供电。
说明:本款对通过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转供电方式进行区别填写:
(1)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以架空线方式向用电人供电。(适用架空线路)
(2)转供电人同意从其所有的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经5号配电箱向用电人供电。(适用电缆线路)
第三条 转供电容量
转供电人向用电人的转供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
说明:针对高压转供电和低压转供电设置的不同条款。高压转供电体现转供容量,对按最大需量结算基本电费的,同时填写最大用电负荷;低压转供电填写最大用电负荷。
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一(《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分界点的文字表述与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为准。
双方按照各自设施产权归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另订有维护、管理协议的,从协议。
说明: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回路分别表述,一般以双方工程出资界面确定,即用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用电人,转供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转供电人。双方新建的供用电设施应以《城乡电网建设与发展规划》为标准,本着便于用电人改为供电人直接供电为原则进行。
双方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以产权归属界定,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划分,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双方可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
第五条 转供费用
供电人按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元( 元/千瓦时),支付时限为 。
说明:本条根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的协商确定,明确转供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转供电的结算电量
一、转供电人及用电人不承担转供电区域内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
二、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计算转供电人的贸易结算所用电力、电量,应扣减用电人所用有、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
三、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应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以及用电人应承担的转供电人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确定。
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用电人结算电量依据用电人的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的示数、记录确定。
说明:本条根据《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明确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电量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电费计算
一、转供电人的电价分类结算电量应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二、分时电价:
1、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执行分时电价,转供电人分时所结算电量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2、转供电人执行分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分时电价,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的负荷特性,经协商确定:用电人结算电量按以下分摊比率:尖峰电量:
%,高峰电量: %,平段电量: %,谷段电量: %,在转供电人分时结算电量中对应扣减。
三、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转供电人基本电费应扣减用电人的基本电费。
四、转供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人不执行两部制电价
1、转供电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人计费容量应扣减用电人合同容量;
2、转供电人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用电人的最大需量按下列方法折算,在转供电人计费需量中扣减:
照明及一班制: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二班制:36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三班制:540千瓦时,折合1千瓦;
农业用电:270千瓦时,折合1千瓦;
五、转供电人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时,应按扣减用电人、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
说明:本条针对转供电人与用电人在电价分类、分时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的不同,分别对电费的结算进行约定。同时,最大需量的扣减参照《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三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一节 共同义务
第八条 供电人和转供电人之间、以及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适用各自订立的《供用电合同》。
说明:本条明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或用电人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适用文件,进一步限定本合同在三方供用电活动中的调整范围。
第九条 供电人、转供电人、用电人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说明:本条款设计的目的是明确供电人、转供电人和用电人三者在供用电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中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任何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都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
说明:本条款约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节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一条 供电人
(一)费用支付
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二)损耗负担
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的电力、电量。
(三)电力电量扣除
当转供电人的计量装置所计量的电力、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的电力、电量时,在确定转供电人贸易结算电力电量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予以扣减。
(四)供电保证
电力供应紧张时,应按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协调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维护供用电秩序。
说明:本条款约定对转供电活动中,供电人在转供费用支付、损耗负担、转供电人电量、电费结算以及需求侧管理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转供电人
(一)质量保证
转供给用电人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连续转供电
应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
因本条第(四)项2、3目所列事由停电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
(三)中止或恢复供电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协助供电人对指定的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
(四)事项告知
以下事项应适时告知供电人:
1、转供电人不能保证质量或连续供电,应及时告知;
2、计划检修,应提前十天通知;
3、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
4、用电人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可能危及供用电安全。
说明:本条款除进一步规定转供电人应承担的电能质量及连续供电的连带义务外,同时对转供电人可中止供电的情形进行约定,并增加四项转供电人对供电人的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中止转供电程序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的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的要求实施。
说明:本条款约定供电人中止转供电,应对转供电人应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设施维护
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转供电设施。
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
第三节 用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五条 质量共担
用电人的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转供电人的电能质量造成影响、损害供用电设施。
说明: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用电设施维护
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
说明:明确转供电人应履行按第四条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电人
(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一)项,应在次月及时支付少付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三)项,应在次月及时扣减,并支付对应电费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说明:本条款约定供电人承担未支付转供费用及未承担公用线变损耗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十八条 转供电人
(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一)、(二)、(三)、(四)项,应按供电人要求的期限及时改正,并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的赔偿额,赔偿供电人;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
1、擅自对用电人停电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2、对用电人不予停电的,按每次 元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说明:本条款约定转供电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用电人
(一)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造成转供电能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供电人主张赔偿权利;
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的,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的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说明:本条款约定用电人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承担顺序
因转供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用电人违约的,先由供电人承担,再由转供电人承担;因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违约,先由供电人承担,再由用电人承担。
说明:本条款约定了供电人、转供电人及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次序,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
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增加或减少转供电容量及最高负荷;
3.改变转供电方式;
4.对转供电电能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5.转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
6.转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电力、电量扣减方式调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说明:由于转供电合同做为供用电合同的一种,具有较的长期限,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合同内容的变更事件,为减少合同变更的工作量,有必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对各类事件的合同变更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方向其它两方提出变更意见,陈述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二)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三)按本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见附件三)。
说明:明确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三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第四方。
说明:约定合同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中,供电人、转供电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供电人要求解除合同;
(二)转供电人要求解除合同;
(三)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主要指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等等原因导致的主体资格丧失。
;
(四)转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说明:本条规定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解除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由供电人、转供电人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在协议生效日解除;
(二)转供电人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应立即前往供电人处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自供电人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
(三)供电人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 天通知转供电人,并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
说明:对第二十四条所列合同解除情形规定解除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后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转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转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前,三方均可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三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转供电合同;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三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
说明:明确到期三方都有要求修订或重新签订的权利,对方也有配合协商修订或重签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讯
(一)按照双方调度协议执行;
(二)通讯联系
1.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______;
2.转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______;
3.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 。
说明:对高压转供电客户均应签订调度协议。
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指处理供用电业务的联系电话,用电人电力调度电话指电气值班电话或电工电话;供电人供电业务电话一般为95598供电服务电话(或客户经理电话),供电人电力调度电话为调度值班电话。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三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实施以下第 种行为: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二份,效力均等。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但二者对同一事项均作记载的,以正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一条 提示和说明
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用电人已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作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
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增补以下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补充条款视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填写。
供电人;(公章) 转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术语定义
1、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用电容量: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受电点: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主供电源: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保安电源:在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失电的情况下,仅限于对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保安供电容量。
7、转供电: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使用自有受配电设施将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转供给其他用电人使用的行为。
8、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9、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10、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2、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13、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
14、闭锁: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式。
15、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6、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7、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8、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9、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20、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21、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22、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3、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24、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如临时接电等)
25、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7、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8、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9、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30、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31、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的电价。
32、电度电价是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3、单一制电价:只执行电度电价制度的电价。
34、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电度电价和基本电费制度的电价。
35、告知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36、重要用户:指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重要负荷的定义参见国家《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附件2: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3: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加第三方)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定
变更后约定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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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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