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建立_陈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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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 密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题目 P2 P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侵 权 责 任 的 建 立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之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 单位代码: J0697 学 号: 20012119 作者 陈菲 指导教师 段秋关 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 学科(专业 ) 国 际 法 答辩日期 _ 学位授予日期 _ 2005年 5月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 本人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gp:研 究生在 校攻读 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于西北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 (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人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学校可以将本学
2、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人有关数据库进行检 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 时,本人保证,毕业后结合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再撰写的文章一律注明作 者单位为西北大学。 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用本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月 曰 年 石 月 多 日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 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 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 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
3、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摘要 现今,大量存在的未经授权的 P2P网络音乐共享严重影响了音乐工业的健康 发展。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现状,音乐工业已经对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法 律術公 。 在美国,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为辅助侵权责任与替代侵权责任。 对于P2P网络服务撤商的法律责任的建立,美国没有相关立法,该领域的法 则都是通过案例建立的。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是美国关于 P2P网络服务提供 商法律责任的两个典型案例。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将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法适用于 P2P网络案件时,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导致对于相似案件产生前后不一致 的
4、判决。建立在认真解读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的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笔者将 法院认定两种侵权责任时所采用的各个认定标准逐一进行了分析比较及 if#。 进而,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了 Grokster案与 Aimste案所引发的深层次的法 律问题,并指出了其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首先, Grokstei“ 案与 Aimster案 引发了重新构建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问题。建立在对美国 Grokster案与 Aimster 案的法律分析与比较,笔者认 为应建立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利益平衡机制,也就是 美国 Aimster案所体现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次,笔者分析了中国 P2P网络服务提 供商侵权责
5、任认定的相关立法,同时指出了中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借鉴美国 的相关案例法。 关健词: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Grokster与 Aimster案 对 比 启 示 利益平衡 ABSTRACT Nowadays, the existence of the large amount of the unauthorized P2P music-sharing strongly impedes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music industry.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aggregating status quo, music ind
6、ustry has brought lawsuit against P2P service providers. In US, the liability of P2P service providers falls into two categories, including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nd vicarious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liability for P2P service providers, US has no legislation
7、and the law in this area was eatablished by cases. Grokster case and Aimster case are two typical ones in the area. In the two cases, the two courts adopted different standards when they applie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law to the P2P cases. As a result, the inconsistent judgements were given as to
8、 the similar cases.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reading of the judgements of the two cases, the autho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lie standards adopted by the two courts when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nd vicarious infringement liability were established. Furthermore,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9、 legal issues arose from Grokster and Aimster case. As well, the author also discusses the enlighleiiiiient and reference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two cases. Firstly, Grokster case and Aimster case bring about the legal issue of newly establishing an interest balance mechanism. The author prefers a r
10、ight holders-centxed ri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建立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之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 弓 IW . 1 一, P2P哪服务雛商法律责任 . 5 (一 ) P2P网络的历史錄 . 5 (二) P2P网络服务 _商的法律雜 . 6 (三)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三种侵权责任类型 . 6 (H )Grokster S Aimster 案情简介 . 7 二、 Grokster与 Aimster案法律分析及比较 . 9 (一) 为什么直接侵权责任与网上音乐侵权无关? 证券錄所 理论 . 9 (二) Grokster与 Aimster案中关于辅助侵权责任
11、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10 (三) Grokster与 Aimster案中关于替代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W 三、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引发的深层法律思考与对中国的启示 . 17 (一) 新技术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如何平衡? 构建权利人中心主义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 . 18 (二) Grokster与 Aimster案所体现出的案例法的不足 以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25 结论 . 30 参考文献 . 32 后记 . 36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建立 1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之对比及对中国的启示 引言 根据最新公布的调査,有 7万以上的英国人
12、非法从网站下载音乐。调查表 5,从 12至 74岁的英国居民中,有 18%的人,也就是 800万人,被认定正在下 载音乐。 2004年 3月 24日下午 3点,有 260多万的登录用户使用 KaZaA 非法 共享 6,3000,_个音乐文件。该调査还显示,近年来音乐单曲与专辑的消费额 锐减。 2002年,专辑的消费额下降了 33%。 2003年,单曲的消费额下降了 59%1 2。 Peter Jamison, 英国唱片产业联盟主席 3,指出 : 如果网络继续提供无政府主义的 切免费服务, 50亿英镑的英国唱片产业在 10年内将崩溃。 4 以上数据不仅表明了非法音乐共享对英国音乐工业的影响,也显
13、示了全球音 乐工业的现状。去年,全球音乐销量下降了 7%。在过去的三年内,每年的音乐 销量持续下滑。今年,音乐销量跌至 205亿英镑 5国际唱片产业联盟 6的一份 调査表明,在意大利与西班牙,盗版音乐占整个音乐市场的 30%。在希腊,该数 % 据上升至 50%。在未来,欧盟盗版音乐数量将不会下降,因为在多数即将加入欧 盟的国家中,盗版音乐占整个音乐市场 50%多,甚至在一些国家中,该指数达 85%7同时,美国的情况也是如此,据严科集团 ( Yankee Group)估计 2001 1在该论文中, “ 责任的建立 ” 是一个与 “ 责任的限制 ” 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在这里,责任的建立意指 P2P
14、 网络服务離商责任的构建和破。雌是说,责任的粒是关于 P2P网络服务搬商是否对著作权侵权 负责。相反地,责任的限制适用于以下情形:当根据责任的建立法则,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 ,但 是当他们满足特定的标准或情形,他们不负侵权责任。关于 P2P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限制,美国有数字 千禧年法案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Regulations 2003,简称 DMCA)这篇论文只研究在网上音乐 侵权案件中,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建立。 2 1 Record bosses get ready to sink music pirates*,
15、 The Tunes March 26,2004 3 British Phonographic Industry (BPI) 4同注 2 5 Stokes, A- & Rudkin-BinksJ., Online Music -P2P Aftershocks, (2003) 14(6) EHLL.R. 127-131, 127 6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 (IFPI) 7同注 5 1 年美国被共享的音频文件约 79亿个。到 2004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 114亿个。 以 Limp Bizkit 的两张专辑 “C
16、hocolate Starfish 和 “Hot Dog Flavored Water 为例, 统计表明音像店卖出了 500万张专辑,相同数量的专辑被音乐网站的用户非法下 载 8。截止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看到中国相关的统计数据。 面对网上音乐侵权的惊人现实,音像工业也已经采取行动。音像工业在全世 界范围内开展了反对侵权的活动,旨在告知因特网使用者:未经授权,下载、共 享享有著作权的音乐文件违反了著作权法。例如,最近,纽约时报登出一则 广告: 下次你或你的孩子在网上共享音乐,你或许也需要下载一个律师名单列 表。 9 10 11 12以上只是整个活动的一小部分。最重要的是,唱片工业已经针对非法下
17、载音乐的网络用户和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在美国,关于 P2P网络服 务提供商的案例主要有: /?:油Jnc v iVap饰 /(以 下简称 Napster案 ), MGM v Grofafcr ( 以下简称 Grokster 案) 和 in re Aimster Copyright 以下简称 Aimster 案 )。 据笔者了解,由于中国的 P2P网络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还没有针对 P2P网络的任何诉讼。不难看出, P2P网络所引起的侵权问题在中国还未受到重 视。 网络中间人提供服务以便利网络交流。网络中间人分为几种,包括因特网服 务提供商 主机服务提供商与 P2P网络服务提供
18、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是 一 个向个人、商业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因特网连接服务的商业机构。 13主机服务 提供商 对其用户提供网站空间并运行网络服务器以允许其他用户通过超文本传 输协议 14 15获得该网站的资源。 15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向用户提供 P2P软件 而达到便利用户在 P2P网络下文件的共享。正是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上音 乐侵权相关。 8 Stokes, A. & Rudkm-BinksJ., Online Music -P2P Aftershocks, (2003) 14(6) EntL.R. 127-131, 127 9 Constance Hawke, J.D., 4
19、The P2P Sharing Controversy: Should College Be Involved1, Wests Educadon Law Reporter, March 25, 2004. 10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239F.3d 1004 (2001) 11 MGM v Grokster available at: www.eff.ora/IP/P2P/MGM v Grokster/20020122 streamcast memo sum iudg.pdf (2002) 12 In re Aimster Copyright Litigation
20、 334F.3d 643 (2003) 13微软新英汉双解计算机词典, MicrosoftCorporaticm,北京超品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译人民邮电出版 社, 2000年 7月第一版, 321页 14超文本传输协议, HTTP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种协议,用于将浏览器发出的请求发送至 Web 服务器并将服务器上的网页传输回请求浏览器。 15 同注 13, 429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此热衷地被音乐产业列为被告 人?首先,在网络中,很难确定 P2P网络用户的身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 确定谁是用户变得异常困难,加之在实践中,大多
21、数网络使用者都使用假名。著 作权人主张,相对于不易被确认身份的用户,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确认相 比之下较容易。其次,网络用户通常是自然人,而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大的 商业组织。相比之下,他们比网络用户拥有更强大的经济赔偿实力,这能保障著 作权人和唱片公司得到足够的赔偿。最后,支持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责 任的又一论据是,他们是网上音乐文件侵权的通信公司 16或路由器 17。也就是说 , 在网上著作权侵权中,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另外 , P2P网 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关闭或阻止用户进入载有侵权资料的网站。换句话说,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控制网络著作权侵权
22、行 为的发生。 现今,关于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美国没有相关立法。该领域的 法学理论都是通过案例建立的。为了确定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上音乐侵权 责任,美国法官努力试图将一些著作权法则适用到网上音乐侵权案件中。然而, 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在实际适用中,不同法官对具体判定标准的掌握有一定弹性 正由于此, P2P案件中关于网络领域著作权辅助责任侵权与替代责任侵权标准的 认定才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 在 Grokster案与 Aimster案中,法官在网上音乐侵权案件中,在认定 P2P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些判决使得如何认定 P2P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
23、责任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笔者发现,在中国,就立法而言,涉及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法律 有: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著作权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就司法而言,截止到目前为止,虽然中国有一些关于网上著作权的案件, 16通信公司,指为用户提供电话和其他通信服务的公司。 ( 微软新英汉双解计算机词典, lvlkrOSOft Corporation,北京超品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译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0年 7月第一版, S7页) 路由器在通信网络上加速报文传递的中间设备。在通过各种可能连接将多台讨傳机连在一起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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