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消灭与无效婚姻的转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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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消灭与无效婚姻的转化许某诉郑某离婚案案例来源: 2001 年 6 月 6 日( 北京日报 ) 。【内容提要】从中华人民兵和国婚姻法第10 条关于未到法定婚龄婚姻绝对无效的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8 条关于无效婚姻在法定阻却事由消灭以后转变为有效婚姻的规定, 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我国今后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应该更实在一些,更明确些,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案情简述】原告许某,女,1972 年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被告郑某,男,1972 年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原、被
2、告双方夫妻登记结婚8 年,竟然属于非法同居,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却是发生在市民郑某和许某身上的真人真事。丈夫郑某与妻子许某均是1972 年出生。双方于 1993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许某为办理北京户口,由郑某在其单位开具假证明,双方于同年8 月份登记结婚。 结婚时, 郑某未到法定婚龄。婚后不久, 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并最终导致分居。前不久,许某将郑某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审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郑某在登记结婚时只有2l岁,未满法定婚龄, 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婚姻
3、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双方的财产、住房等, 双方当事人可协议处理。据悉,此案是新婚姻法实施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无效婚姻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事实上,1986 年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第一次提到了无效婚姻,但仅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是无效婚姻没有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质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 条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效力,明确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新婚姻法第10 条规定,我国无效婚姻的范
4、围包括:重婚,疾病婚,近亲婚,未达法定婚龄婚。 当婚姻不存在这些障碍时,应该视为有效。 但在本案中, 由于司法人员机械地理解了该条规定,而宣告了己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在国外, 许多国家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在我国,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无效。按照学理通说,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有溯及力;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无效,无砌及力。参见杨大文: 婚姻与继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130 页。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二者存在效力的区别,而将二者的区别主要限定在程序上。如请求权的主体不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不同等。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0
5、条第 4 项对本案的违法情况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婚,禁止结婚的亲周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限于文章主题,此处只讨论来到法定婚龄婚。那么,据此,在形式上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事后达到婚龄的婚姻法院是否还应判决无效呢?在 2001 年 12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6、 - - - - - - - - - 出台之前, 大多数法院只是一味地判决此类婚姻无效,甚至包括那些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的婚姻。 这样的判决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结合本案, 我们认为, 今后必须承认在阻碍婚姻有效的理由消失后,当事人提起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院应依法宣告该婚姻有效。那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对新婚姻法有哪些补充呢?结合我国整个的婚姻无效转化制度,我们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 条比婚姻法本身进步2001 年 12 月 25 日出台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大进步是: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阻却事由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该解释第8 条规定
7、: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肯定了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该规定在对当事人提起请求的时间进行限制的同时,也认可了无效婚姻向有效婚姻的现实转变。婚姻法司法解释做出这一具有突破性的规定有制度层面和法律应然层面的支持。在制度层面上,首先, 婚姻法第10 条第 3 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从法解释学的反面解释观点来看,反面解释, 实为反面推论, 系相异于举重明轻及类推适用的一种论证方法, 即由反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导出与法律效果相反的推论。参见王泽
8、鉴:民法学说与判例解说第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可以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有效婚。 因此,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而事后达到法定婚龄的,自达到法定婚龄始为有效婚。其次,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来看,也可以看出同样的结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 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 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第28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2 条第 18 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 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以法定结婚年龄的;
9、(2) 非自愿的; (3) 已有配偶的。 ”第 18 条规定: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 一方要求离婚的;(2) 双方要求离婚, 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5)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7)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的规定 ( 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 条
10、的规定来看,凡是弄虚作假、 骗取婚姻登记的都是无效婚姻( 这其中包括更改年龄编取登记的情况) ;而从该条例第28 条的规定来看,只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同样从法解释学的反面解释观点看,可以这样理解: 对于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撤销婚姻登记,其当前婚姻有效,自然包括未达法定婚龄而事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如此看来,条例第25条与第 28 条的规定似乎来看。笔者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 条应为原则性规定,第 28 条应当是第25 条的补充规定。在与第28 条规定相反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 ( 如已达法定婚龄或疾病治愈的;或重婚的一方已与其先前的配偶离
11、婚的) , 应当认定其婚姻有效。从法的应然层面上讲,无效婚姻在法定阻却事由消失后应该转化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仅于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亦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之可能。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90191 页。言下之意,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之初就不发生行为之效力,以后也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转变为有效。民法理论还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当然自始无效;可撤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12、-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民事行为一旦撤销,也产生自始无效的溯及力。当事人之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参见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但是,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与身份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身份事实一旦产生很难恢复原状。当事人的感情结合和所生子女等事实是不可能像财产一样可以衡量和转化的。如果一味地遵循民法基本原理而置当事人之间已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于不顾,将当事人已多年维系且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仍判决无效,是对法律正义本质的悖离。由此产生的溯及力会使问题更为复杂。婚姻法
13、是民法的特别法,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独特规则。笔者认为, 无效婚姻不应该完全适用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无效婚姻在法定阻却事由消失后可以转变为有效婚。婚姻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的立法本位不应只停留在制裁上,而理应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需知, 法律应然作用力的理想性是由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决定的。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9 页。在当事人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具有共同财产且又生育有子女等客观现实,不得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据此,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 条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正
14、义之特点。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 8 条的规定同时也限定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 即必须在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这一规定正好与 婚姻法修正案两次草案的规定不谋而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 次草案第10 条第 4 项规定: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宣告该婚姻无效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作出;女方已经怀孕的, 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在第 2 次草案中则取消了第2 个限制条件只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作出。二、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规定的可取之处该司法解释在明确无效婚姻的法定阻却事由消失后婚姻有效的同时,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些关于无效婚姻有争义的或未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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