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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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激励和关爱计划生育群众,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惠州市生育关怀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关怀资金用于“五关怀”: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和关怀基层困难计划生育工作者。第三条 生育关怀资金的管理,在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纪检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科室、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等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或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对上报的资助对象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具体意见,交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按规定发放资助资金等事务. 第四条 生育关怀资金的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自愿捐赠; (三)资金存款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生育关怀资助对象为符合计划生育“五关怀”范围。其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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