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修理厂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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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修理厂设计规范1.1 建厂与用地1.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不宜单独建修理厂。若确需建设,中小城市的修理厂宜与保养场合建,大城市可单独建修理厂。1.1.2 一个大城市宜建一个修理厂。1.1.3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m范围内不宜有居民居住。1.1.4 修理厂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1.1.5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1 运营车辆在500辆以下时,宜建年产2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
2、;2 运营车辆在5001000辆时,宜建年产5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3 运营车辆在1000辆以上时,应建的修理厂的规模按此类推。1.1.6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1.1.7 修理厂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 m2/标准车进行设计。1.1.8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1.1.8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成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
3、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1.1.9 修理厂的生产区宜布置在全厂总平面的中间;辅助区宜围绕主厂房的附近布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1.1.10 修理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分开。1.1.10 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确定,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1.1.11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1 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2 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3 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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