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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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讯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
2、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别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以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
3、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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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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