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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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1(一)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运用健康证明。2.新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与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5.当视察到以下症状
2、时,应规定暂停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或实行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难受、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干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赐予表扬或嘉奖;对综合考核成果欠佳者进行指责教化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平安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二)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人
3、员必需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平安学问培训之后方可上岗;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安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2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需驾驭有关食品卫生的基
4、本要求。具有肯定的食品卫生学问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问。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
5、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学问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需进行食品卫生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3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学问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与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3、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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