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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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港政办2017108号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腰盐场、石化产业开发建设公司、投资总公司、建发公司、水利水务公司: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8日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港政办200680号)同时废止。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
2、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低温冰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
3、案。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泉港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全区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指
4、导全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任务。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港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泉港政办2013208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3.1.1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
5、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与定期轮换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1.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3.1.3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3.2物资准备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3.2.1区本级和各
6、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企事业单位布局、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3.2.2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全区2%人口数量的一般性灾害救助需求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形成救灾物资保障体系。3.2.3建立完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3.2.4各级各有关部门将
7、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区减灾委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3.3通信和信息准备3.3.1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区、镇(街道)两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3.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发挥行业、部门通信专网和业余无线电台的作用,建立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机制,作为公众通信网络的必要补充,确保灾害通信的畅通。3.3.3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动建设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和指挥系统,完善自然灾害避灾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自然灾害预警
8、响应机制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和避灾点信息。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完善全区应急通信体系,为灾害应急指挥与救助管理提供通信保障。3.3.4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物联网地理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3.4装备和设施准备3.4.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必要时
9、可配备或调用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快速救助运输工具。3.4.2各级财政应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添置必要的救灾装备和设备。3.4.3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区继续完善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健全完善避灾避险功能,逐步配备各种避灾避险常用物资和设施设备,注重日常管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探索开发建设避灾点信息化管理系统。3.5人员准备3.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
10、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3.5.2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3.5.3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泉港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3.5.4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志愿者培训,有重点、分类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3.6救灾捐赠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
11、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3.6.1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3.6.2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3.6.3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3.7技术准备
12、3.7.1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3.7.2依托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测绘、无线电通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图。3.7.3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措施研究。3.8宣传和培训3.8.1区民政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3.8.2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
13、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3.8.3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3.8.4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3.8.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3.8.6各通信运营商、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应在减灾委的领导下,充分利用通信专网或业余无线电台等通信网络,定期组织应急通信保障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4.预警预报与
14、信息管理4.1灾害预警预报4.1.1区农林水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4.1.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4.1.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应急措施。
15、4.2灾情信息管理4.2.1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4.2.2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办应在1个小时内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限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向相关部
16、门通报。各级各部门应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4.2.3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民政办每日8:45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4.2.4灾情信息核报时间。镇(街道)民政办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同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4.2.5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17、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6汛期期间,区民政局定期编报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民政局,并向区相关部门和主要媒体通告。4.3灾情会商核定4.3.1会商核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4.3.2灾情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林水、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4.3.3建立台账。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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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区 人民 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 自然灾害 救助 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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