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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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由成员大会制定,仅供参考。红色字体仅为说明,需删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6名社员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成员出资情况如下: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1*2*3*4*5*6*7*本社住所:邛崃市*镇* 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合资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
2、股本与生产经营利润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种植销售有关的组织管理、业务联系、经营分析、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技术、信息、经济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种植销售,提供种植技术相关信息服务;(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注:上述内容应与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3、,按照成员股本与生产经营利润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生产经营利润额。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各股东认缴、实缴的社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合作社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八条 本社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应载明本社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4、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合作社盖章,一式两份,股东和合作社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本社申报注销,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九条 本社应设置股本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二章 成 员【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
5、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三条 本身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7、,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六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
8、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在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七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成员有
9、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
10、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1、(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长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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