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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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包
2、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山城区、鹤山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搞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市建设局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税金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六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
3、核制度。(一)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局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缴费申报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主动到缴费单位上门调查登记。(二)每年元月份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期。(三)申报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经营项目、经营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单位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临时职工);兼营住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床位数;兼营多种项目的,按上述要求分类申报登记。(四)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区生活垃圾产量情况进行调查,对申报登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二章 计收办法和标准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
4、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计收。(一)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和标准:1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2元;企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1元。3大型商场、超市(100平方米以上)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10元。4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6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网吧、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l元。7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l元。8客运车辆按座计收,每个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计收,每吨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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