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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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9.02.10【分类号】303【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文题】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 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2、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及其与有关省共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二)在下列河段及湖泊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湖滩地。 (三
3、)在下列省际边界或跨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吴淞江:苏、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 2京杭运河:平望一嘉兴段; 3澜溪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 4.(由页)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 5红旗塘:浙、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 二、其他跨省(直辖市)边界河道,其省(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的河段,必须由兴建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的,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局审查同意。 三、上述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直辖市)河道主管tA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 四、在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须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各地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由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太湖流域管理局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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