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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11月1日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273号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交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工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已会审定稿。现经我部审查,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6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工学院“木结
2、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作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施发字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1973年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参加修订的有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广东、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业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
3、木材综合加工厂等。 在修订过程中,对木结构使用条件不同的南北各个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近年来较成熟的木结构科研成果。原规范分五章九节共107条和八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分六章十四节共140条和八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1.针对我国目前木材供应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采用东北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木麻黄等树种木材时,应采取的保证质量的措施,改变了原规范只适应优质针叶材施工的状况。2.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增加胶合木结构的内容,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 3.删去一些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且对木材利用率不高的结构形式,例如键合梁,板销梁等等。 4.补充建
4、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所证明的经验,例如钢木桁架、支撑和锚固及有效的防腐、防虫、防火药剂和处理方法等等。 5.适当补充为适应对国外承包工程和国内标准较高的建筑要求的规定,例如在门窗的选材标准中,增添要求较高的一级标准等等。 6.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原规范中基于施工条件较差和技术水平偏低的要求,作了一些修改。此外对原规范某些条文前后重复、次序安排不当、措词含混不清以及个别错误都作了修改。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木结构和木构件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桁架和梁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六节 保管第三章 胶合木结构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5、结构用胶第三节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第四节 小料、短料胶合门窗第四章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门窗第三节 其他细木制品第四节 保管第五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第六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名词对照表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附录三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附录四 胶结能力的测定附录五 胶合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附录六 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附录七 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附录八 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及细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 第1.0.2条 木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
6、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 第1.0.3条 木制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指示,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优材劣用。 第1.0.4条 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 第1.0.5条 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第1.0.6条 木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及曝晒。 第1.0.7条 木结构中钢材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规定。 第1.0.8条 木制品的施工尚
7、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2毫米。第2.2.9条 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钢件的连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第2.2.10条 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
8、种从附录七中查得。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厚度不应小于0.25d(d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二、正方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第2.2.11条 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一、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二、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例如三角形豪式桁架的中央拉杆和芬克式钢木桁架的斜拉杆等);三、受振动荷载的拉杆;四、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2.2.20)。 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第2.2.21条 木结构及其构件
9、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一、露天结构;二、木楼盖、底层木地板及其搁栅;三、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四、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第2.2.22条 在虫害(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及用法见附录六)。第2.2.23条 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囱、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第2.2.24条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端面隔断。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2.3.1条 檩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檩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2.2.15条的规定;二、简支檩条的接头应设在桁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三、弓曲的
10、檩条应将弓背朝上;四、檩条在桁架上应用檩托支承,每个檩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檩托高度不得小于檩条高度的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第2.3.2条 椽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椽条在每根檩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接。第2.3.3条 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5米。屋面板应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第2.3.4条 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榫(图2.3.4,a)或龙凤榫(图2.3.4,b)镶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25毫米,防止雨水浸湿平顶。
11、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2.4.1条 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檩及主要位置的檩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桁架侧倾。 第2.4.2条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拧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斜杆张紧。 第2.4.3条 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及山墙锚固: 1.桁架及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其附近的檩计无要求时,可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第2.4.4条 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
12、应用螺栓锚固。 第2.4.5条 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第2.4.3条和第2.4.4条的规定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2.5.1条 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主梁上(图2.5.1)。非保温顶棚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木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 第2.5.2条 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1.21.5米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筋用作门窗框时,其两侧应用双立筋或加大立筋截面,并在上面用人字撑加固。 第2.5.3条 顶棚的施工应遵守
13、下列规定: 一、桁架下弦底面与保温层的净距应不小于10厘米; 二、保温顶棚的底衬板接缝应严密,隔汽层(油纸或油毛毡)应分段压紧,折裂的油纸或油毛毡应予更换; 三、吊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钉灰板条; 四、顶棚四周水平线应位于同一标高,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中间部分应起拱,其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 第2.5.4条 单层灰板条的间隙应取710毫米,板条接头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其端头及中部每隔一根搁栅(或立筋)应用两个钉子固定。板条端面间宜留35毫米的空隙。板条接头应分段交错布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50厘米。 钉在衬板上的双层灰板条的空格不应大于35毫米。衬板接缝应留101
14、5毫米的空隙。 板条的钝棱应钉向里侧,厚度不足的板条不得使用。 第2.5.5条 应在屋面完工之后,填充顶棚或隔墙的保温、隔音材料。应采用干燥、不燃烧和不腐朽的材料,如所用材料易燃或易腐时,应用防火成防腐药剂处理。 第2.5.6条 顶棚或隔墙采用金属网抹灰时,在铺钉过程中应将金属网拉紧钉平。金属网的接缝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 第2.5.7条 刨花板、木丝板等人造板的顶棚或隔墙中的搁栅或立筋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铺钉时应加垫圈,其拼缝间隙以35毫米为宜。压条的宽度应一致,缝格应平直。 第2.5.8条 木板顶棚或隔墙的罩面板的接缝应严密平整,板宽不宜大于15厘米。当平面有分缝时,板宽应均匀一致
15、。 第2.5.9条 鱼鳞板墙中每块板的接头均应设在立筋上,相邻的接头应相互错开。接头处应留出13毫米的空隙。铺钉时应由下而上,上、下板搭盖宽度应不小于3040毫米。第六节 保管 第2.6.1条 制成的木结构及木构件应置于仓库或敞棚下储存。堆放时,每层应加置厚度相同的板条垫平,防止变形、翘曲。 第2.6.2条 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件各层木板应按表3.1.1和表3.1.2的规定选材、配级,并按第3.3.5条的要求布置指形接头。 第3.3.11条 木板应在指形接头胶合后,方可创光胶合
16、面(如接头胶合时未经高频电干燥,则应经过24小时养护)。刨光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胶合面刨光后应平行,凹、凸处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5毫米; 二、木板刨光后,靠近木节处的戗槎面长度不应大于10厘米。 第3.3.12条 木板创光后,宜在12小时内胶合,至多不得超过24小时。 第3.3.13条 涂胶前应清除木板胶合面上的油脂、污垢及尘土。 第3.3.14条 可采用涂胶机或手工涂胶。一般结构构件可单面涂胶,重要结构构件应双面涂胶。指形接头应双面涂胶。胶液厚度应均匀。 单面涂胶时,用胶量应达到300400克/平方米。 第3.3.15条 胶合时必须加压,并保证整个胶合面压力均匀。需起拱的构件应
17、在加压时预起拱度。承重构件胶合面的压力应为56千克力/平方厘米,指形接头应在端头加压的同时,在指的侧面用夹具卡紧。对于J-、J-等材,端头压力应为1012千克力燉平方厘米,对于J-等材应为610千克力燉平方厘米。 第3.3.16条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位不得大于200毫米。相邻两个漏胶段的净距应不小于两漏胶段长度之和的4倍。 指形接头的胶缝不容许局部漏胶。 二、胶缝的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毫米,厚度超过0.3毫米的胶缝长度不得大于300毫米,彼此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厚度超过1.0毫米的胶缝按漏胶计
18、算。 三、胶合构件各层木板的边缘凸出或凹进不应大于2毫米。四、胶合构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毫米,高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且不应大于3%。第四节 小料、短料胶合门窗 第3.4.1条 为了节约木材,可采用小料层叠和短料指接胶合的构件来制作门窗的框和扇。 第3.4.2条 胶合门窗构件的面层材质应符合所要求的等级标准,而内层材质可降低一级,但缺陷应错开(参见第4.1.1条)。其含水率不应大于12%。 第3.4.3条 外门窗及经常受潮(例如浴室等)的门窗应选用耐水胶,内门窗可选用半耐水胶。 第3.4.4条 门窗构件采用指形接头胶合接长时,其端压力应为24千克力燉平方厘米,指的侧面不必用
19、夹具卡紧。 第3.4.5条 胶合门窗的施工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四章门窗施工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第一节 材料 第4.1.1条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所用木材,按各类房屋的使用要求分为三级,应符合表4.1.1选材标准的规定。 注: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的等级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第4.1.2条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限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品一致。 第4.1.3条 在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第4.1.4条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应采用窑干法干燥的木材,
20、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第4.1.5条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制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防止受潮变形。第4.16.条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除木砖外其他接触处应设置防潮层。 第4.1.7条 采用马尾松、木麻黄、桦木、杨木易腐朽、虫蛀的树种木材制作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时,整个构件应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第二节 门窗 第4.2.1条 门窗框及厚度大于50毫米的门
21、窗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胶结,并用胶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脲醛树脂胶。 第4.2.2条 窗扇拼装完毕,构件的裁口应在同一平面上。镶门心板的凹槽深度应于镶入后尚余23毫米的间隙。 第4.2.3条 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与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楞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起臌。 第4.2.4条 门窗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应净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二、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 三、小料和短
22、料胶合门窗及胶合板或纤维板门扇不允许脱胶。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四、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第五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 第5.0.1条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并遵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5.0.2条 木结构所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物预定的使用期限内,木材应保持其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性能,并对人畜无害; 二、木材经处理后,不得增加吸湿性,不得降低强度,不得腐蚀与木材接触的金属配件。 药剂的选用、验收、储存和运输应按本规范附录六之5的规定进行。 第5.0.3条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的配制,适用范围按照
23、附录六中的规定执行,其处理方法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从附录六中选用。 第5.0.4条 工业建筑木结构需作耐酸防腐处理时,应按照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进行处理。 第5.0.5条 具有木腐菌感染征象或虫蛀现象的木材和木构件应单独堆置,并先进行毒杀,然后进行防腐、防虫处理,方允许使用。 第5.0.6条 需要进行热冷槽或减压、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第5.0.7条 对于第2.2.21条和第4.1.6条列出的易受潮的木结构或木构件以及某些部位,处于隐蔽状态通风不良的木构件,应根据其遭致腐朽的不同程度,分别选用油类、油溶性或不易流失的水溶性防腐剂。 第5.0.8条
24、采用第2.1.7条和第4.1.7条列出易腐或易受虫蛀的树种木材,或用于虫害严重地区的木结构或细木制品,应选用防腐、防虫效果较好的药剂。 第5.0.9条 不同树种和不同规格的木构件应分类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第5.0.10条 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记载:一、处理前的含水率和清除树皮、杂物的情况;二、防腐、防虫剂的质量证明或试验数据;三、防腐、防虫剂的配合成分及处理方法;四、防腐、防虫剂的溶解情况;五、防腐、防虫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六、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木构件所吸收的防腐、防虫剂数量。 第5.0.11条 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按建筑物耐火等级
25、对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所采用的防火剂。如采用防火浸渍剂,则应依此确定浸渍的等级。 第5.0.12条 对于露天结构或易受潮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剂处理后,尚应加防水层保护。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6.0.1条 木结构交工验收时,应作外形及尺寸的检查。必要时还应作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验收应在抹灰(或油漆)前进行。 第6.0.2条 下列结构或构件应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一、在施工过程中被其他结构遮盖的木结构或木构件(隐蔽工程);二、需作防腐、防虫、防火或防化学侵蚀处理的木构件。第6.0.3条 在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一、施工图,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的更改内容;二、允许更改设计的文件;三、中
26、间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第6.0.4条 承重木结构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竣工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其中包括材质标准和含水率); 二、各个构件和各个连接处的精确度; 三、建筑物中结构的安装和装配是否正确; 四、已否执行防腐、防虫、防火及防化学侵蚀等措施。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1.落叶松干燥较慢,易开裂,早晚材硬度及收缩差异均大,在生长过程中易轮裂,耐腐性强。 2.陆均松(泪杉)干燥较慢,若干燥不当,可能翘曲,耐腐性较强,心材耐白蚁。 3.云杉类木材干燥易,收缩较大,但不易变形,耐腐性中等。 4.软木松系五针松类,如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果松、新疆红松等一般
27、干燥易,不易开裂变形,收缩小,耐腐性中等,边材易出现蓝变色。 5.硬木松系二针或三针松类,如马尾松、云南松、赤松、高山松、黄山松、樟子松、油松等干燥时可能翘裂,不耐腐,最易受白蚁侵害,边材蓝变色最常见。 6.铁杉干燥较易,耐腐性中等。 7.青冈(槠木)干燥困难,较易开裂,收缩颇大,甚重甚硬,耐腐性强。 8.栎木(柞木)及木周木干燥困难,易开裂,收缩甚大,强度高,甚重甚硬,耐腐性强。 9.水曲柳干燥困难,易翘裂,耐腐性较强。 10.榫木干燥过程中易翘裂,较重较硬,强度高,不耐腐。 注:耐腐性系指心材部分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干燥难易系指板、方材而言。附录八 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的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5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