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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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3.12.21【分类号】51201【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文题】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
2、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 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
3、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堤防维护费征收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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