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教育法律救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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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教育法律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英国主要内容1.教育法律救济概述(内涵、特征与途径)2.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与学生申诉)3.教育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资料资料1 1 入学年龄引起的纠纷入学年龄引起的纠纷 儿童张某,1994年4月出生,2000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大学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本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小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0个月,而张某至2000年8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 张某的父母认为他们的孩子已经达到了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我次与
2、学校交涉未果,张某的父母又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张某入学侵犯其受教育权一事作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地此事不作处理。张某的父母于是向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资料资料2 2 学校出租场地学校出租场地 学生被车撞死案学生被车撞死案 1993 年 12 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定了出租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1994 年 2 月 25 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丽丽及其堂姐晶晶送到南京市韶山路小学的校门口后,便放心离去。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
3、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车,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资料资料3 3 何某,某中心小学一级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委提出申诉,区教委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 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资料资料4 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大
4、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认定其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同年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1998年临近毕业时,被告通知田永所在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
5、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二)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二)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教育法律救济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 2、教育法律救济以相对人权益损害为前提 ; 3、教育法律救济以补救受损害者的权益目的;(包括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或特定义务的履行)(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或渠道)(一)行政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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